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4.12.11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4.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
方案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
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
知》(甘政发〔2014〕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
针,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保障和改善
民生,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从城乡居民收入实际
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
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有利
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
则。
三、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
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
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率(续保率)稳定在90%以上,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
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
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
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
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
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
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
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
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办法设定的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由国家、省、市和县区四级财政组成。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
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
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鼓励县区人民政府
建立多缴多补激励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
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选择500元及以上个人缴费的省级政府补贴从2014年
1月1日起执行。
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特困体和计划生育“两
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县区政府按个人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建立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
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社区)集体补助资金,省、市、县区政府对
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
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自《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已
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
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
(五)缴费年限及关系转移
1.自《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年满16周岁、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
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
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
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
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
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
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
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或发放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乡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
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
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无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并入统筹账户。
(四)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养老
金。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将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
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六)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
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
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
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丧葬补助金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所在辖区的乡镇、街道(社区)社会
事务办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每年对本村、社区参保人员缴费和
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众监督。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其直系亲
属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社会事务办办理相关手续。
六、待遇调整
省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
县区政府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本级政府承担。
七、相关制度衔接
(一)自《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甘肃
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委办发〔2008〕118 号)参加村干部养老保
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
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二)自《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甘肃
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
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属于部分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
待遇;属于完全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合并管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原已参加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并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试点中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
变。原试点办法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
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
行。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
发〔2014〕17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
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在国家
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
保障待遇不变。
八、基金管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省级
统筹管理。
(二)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
算。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
算,并根据每年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和支出金额,确定补助资
金,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
时足额发放。
九、基金监督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
管,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
放、存储、管理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披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
集和支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
营和政府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部门对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
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三)参保人员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金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十、管理服务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负责全市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区政府负责本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年度目标考核;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做好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参保等工作。
(二)市、县区政府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及时足
额筹集政府补贴资金;整合现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规范健全工作
机构,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工作场地,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
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协调和指导
工作;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个人账户、基金的统筹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事务办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金申领及发放等工作。
(五)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
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各县区要按照省人社厅的统一规划,使用全省
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
(社区)实时联网,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
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一、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4年9月底前)
1.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
通知》(甘政发〔2014〕67号)和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县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工作实施方案,并在人社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基础上修订本
县区业务经办规程。
2.开展宣传活动。各县区要集中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活动,加
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重点宣传新的缴费档次、政
府补贴标准、丧葬补助金、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等新政策,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引导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3.落实机构人员。各县区统一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公室,隶属于人社
局,具体负责本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
岗位设置中应包括政策指导、参保登记、费用征缴、网络管理、基金管理等岗位。
各乡镇(街道)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专干岗位,配备社保专干3—5名,负责
日常经办工作。各村(社区)配备社保协办员1名,协助各乡镇(街道)办理参保
人员基本信息采集、个人缴费征收等工作。社保专干从近几年民生实事就业项目招
录的社保人员中落实,由县区人社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4.保障工作经费。各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原则上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由县区财政核拨。
(二)规范业务办理阶段(2014年11月底前)
各县区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经办流程,按期完成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措,
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个人缴费标准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年缴纳,经办人员要
将缴费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享受待遇人员的养老金或丧葬补助金由代办银行及
时足额支付。
各县区社保部门要积极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已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人
员情况的整理和移交工作,及时将高龄老人基本信息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做好生活
补贴发放前的一切准备工作。2014年12月底前的生活补贴由民政部门发放,从
2015年元月起由社保部门发放。公安部门要在高龄老人年龄确认方面给予社保部
门支持与配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2月)
各县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将检查验收情况
书面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县区进行督查。
十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解决民生问题,构建
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
加强组织领导。人社部门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
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严格监督考核。各县区和有关部门所承担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工作进展
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奖优罚劣,全力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运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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