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卫生行业统计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发放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
码证》)。为了使该项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分类代码证》是卫生机构的“身份证”,是卫生机构合法性、区域属性、
经济属性、机构类别和分类管理类型等的标志,其相关信息更是卫生统计的基本
依据和分类标准。发放《分类代码证》,不仅能使各区市摸清区域内卫生机构状
况,还能进一步甄别和确定卫生机构的真实“身份”,同时也使卫生机构自身明
确其基本属性,对于加强和规范卫生统计全行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机
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搞好组织协调,安排专门科室和人员做好资料汇
总及审核工作,并协调有关科(室)积极参与配合,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项
工作。
二、《分类代码证》发放范围及原则
(一)范围:除下列二类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
应申办《分类代码证》。
可不申办《分类代码证》的机构为:
1.卫生行政机关;
2.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
(二)原则:
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执业机构数发放《分类
代码证》;
2.其它卫生机构能够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
编制管理部门发放)的,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
三、《分类代码证》申报、审核流程
(一)上报申报资料
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依据属地原则向本区卫生局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
交以下资料:
1.《分类代码证》申报表(详见附件1);
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
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
提供《采供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它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
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组织机构代码:现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其卫生机构组织
代码号填写务必与证号相符。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可填写PDY
开头的临时码。
2.机构属性代码:卫生机构的经济类型代码、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
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和行政区划代码要依据有关文件正确填写,不能互相矛盾。
3.补填地址、邮编、电话号码等信息。直报系统已增加电话号码审核条
件,固定电话不得超过8位数字(不填区位码)、允许填11位手机号。
4.设置/主办单位代码、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代码一定要按照有关文
件和实际情况填报。此类代码是今后实行医疗机构月报和开展二级以上医疗统计
评价工作的基本信息。
5.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填
报机构名称及其它信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两个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可按两个机构
填报、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个执业许可证的单位须按一个机构填报。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信息填报,原则上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设置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统计。对一个单位两块牌子的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如XX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码(B100)
填报卫统1-2表,不再填报卫统1-1表(医院类表)。
(三)其它审核事项
1.《分类代码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后继续开业(执业)的卫生机
构或更换组织机构代码的卫生机构须重新办理《分类代码证》。
2.卫生机构发生更名、合并、分离、迁址时,应向发证机构提交《分类
代码证》,办理代码变更手续。
3.卫生机构依法注销、撤销时,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
《分类代码证》。
四、《分类代码证》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一)关于机构名称的填写要求
《分类代码证》申报表所填写的机构名称在与国家相关规定基本一致的
前提下,更加注重统计分类的标准性,对几个名称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凡属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属省、市、县、乡镇级的,要分别以山东
省+机构类别名称、**市+机构类别名称、**县(市、区)+机构类别名称、**县
(市、区)**乡镇+机构类别名称来命名。
2.凡属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其名称一律填乡镇(街道)卫生院,不
能填报第*人民医院等第二、第三名称,以免造成统计分类上的错误。
3.村卫生室名称,一律填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卫生室。
4.民办医疗机构名称,在其机构类别名称前面必须加区域性的名称,区
域性的命名原则是按其审批机关的级别所代表的区域来确定,如:由县市区级卫
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机构,应在机构类别名称前加上所在县市区名称;由市级卫生
行政部门审批的机构,应在机构类别名称前加上所在市名称;不得填报不带区域
名称的机构名称。
5.个体诊所的名称,应在其机构类别名称前面加上所在县市区、乡镇(街
道)和居委会(村)的名称。
6.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医务室的名称,应在机构类别名称前加上所属企
事业单位的完整名称。
(二)关于地址的填写要求
1.属于区内的机构,一律填**市**区**街道(乡镇)**居委会(村)**
号或**市**区**路**号。
2.属于县市内的机构,一律填**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三)关于代码号的填写要求
1.卫生机构分类代码:分类代码号由22位数字组成,前9位是组织机构
代码,10-15位是行政区划代码,16-17位是经济类型代码,18-21位是卫生机
构类别代码,第22位是管理分类代码。分类代码是在卫生机构基本信息准确完
整录入之后,由网络直报系统自动生成。
2.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非独立法人的医
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其“组织机构代码”由各区(市)
卫生局赋予。
3.对于尚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规模较小的独立法人医疗
机构(指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室),由各区(市)卫生局
在由网络直报系统中自动赋予临时代码。一旦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临时
代码取消并作废。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未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医疗
机构,机构分类管理代码为“9”。
附件: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
申报表
申领单位(盖章):
申领人(签字):
申领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由申领单位填写:
1.1组织机构代码
□□□□□□□□-□
1.2机构名称(全称):
2.0机构属性代码:
2.1经济类型代码
□□
11国有全资 12集体全资 13股份合作 14联营
16股份有限公司 17私有 19其它内资 21内地和港澳台合资
22内地和港澳台合作 31中外合资 32中外合作 90其他
2.2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
2.3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营利性医疗机构 9其他卫生机构
3.0通讯联系:
3.1地址:
3.2
□□□□□□
3.3电话号码(总机/查询台)(区号)
□□□□-□□□□□□□□
3.4单位(E-mail):
3.5单位网站域名:
4.1单位开业/成立时间:年
□□□□
4.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4.3注册资金(万元):
□□□□
5.1登记批准机构:
5.2批准文号或注册号:
6.0设置/主办单位
□
1政府 2企业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其他社会组织 6个人
7.0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
□
1中央属 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
3省辖市(地区、州、直辖市区)属 4县级市、省辖市区属
5县(旗)属 6街道属 7镇属 8乡属
8.0下设直属分站(院、所)个数
□□
8.1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个数
□□
此页由发证机关填写:
1卫生机构分类代码:
□□□□□□□□-□ □□□□□□ □□ □□□□
□
2办证日期:年月日
□□□□□□□□
3作废日期:年月日
□□□□□□□□
4经办人(签字):
5录入人(签字):
申领单位代码变更记录
序号变更内容旧代码新代码经办人(签字)变更日期
1
2
3
4
5
6
7
8
代码证废止登记
1注销、撤销原因:
2批 准 机 关:
3交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4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填报单位:
申办《分类代码证》的所有卫生机构(组织)统一填报本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
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组织),按证书上9位代码
填写(有关部门也称为法人代码)。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
构,此项由发证机关填写。
三、经济类型代码:
1.国有全资:不包括联营中的国有联营。
2.集体全资:不包括股份合作、联营中的集体联营。
3.股份合作:以合作制为基础,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社会
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机构。
4.联营:包括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其他联营。
5.私有:包括私人独资、私人合伙、私营股份、个体经营和其它私有。
6.内地和港澳台合资、内地和港澳台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一般为
外经贸部和卫生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
7.村卫生室的经济类型:“村办”填写“12”(集体全资);“乡卫生院
设点”按乡卫生院经济性质填写相应经济类型;“联合办”填写“14”(联
营);“私人办”填写“17”(私有);“其他”填写“19”(其他内容)。
四、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由发证机关填写。
五、单位开业/成立时间
填写最早开业时间或批准成立时间。此项不要求筹建单位填写。
六、登记批准机构:
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填写卫生行政部门;其他卫生机构分别填写领取法
人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七、批准文号或注册号:
医疗机构填写批准成立文件的文号,其他卫生机构分别填写法人单位注册
登记证书上的登记号。
八、设置/主办单位
1.政府:指各级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保健、社区卫生、疾病控制、
卫生监督服务、医学科研与教育(包括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政府举办卫生机构
下设独立的分支机构)。
2.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联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台商投资、外商
投资等卫生机构。
九、卫生机构分类代码: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共22位代码,依次为组织机构代码(9位)、行政区划
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
十、办证日期和作废日期:
办证日期填写颁发代码证日期,作废日期从办证日期顺延5年。
十一、变更内容:
填写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机构分
类管理代码。
十二、批准机关:
指批准申报单位注销或依法撤销的机关。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8:33: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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