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1、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传唤后必须使⽤讯问笔录、⽽不能使⽤询问笔录。对证
⼈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的不能适⽤刑事传唤。
2、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但犯罪嫌疑⼈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3、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12⼩时。
刑事传唤有没有强制⼒?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侦查措施类,⽽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
⼈⾝⾃由的效⼒,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时,应当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员的⼯作
证件。犯罪嫌疑⼈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
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有没有强制⼒正是刑事传唤与⾏政传唤的⼀个本质区别。⾏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
犯罪嫌疑⼈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采⽤注明的⽅式解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
定》第174条,犯罪嫌疑⼈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时,公安机关才可以采⽤注明的⽅式,并没有
规定当犯罪嫌疑⼈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时可以采⽤注明的⽅式。拒绝签字表明拒绝到案,刑事传唤失败,公
安机关必须采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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