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伤、⼯亡案件赔偿标准⼀览表
正⽂
⼯伤赔偿标准(2022)
以上海为例:上年度上海市社会平均⼯资10338元/⽉
国家社保基⾦承担部分:
赔偿项⽬赔偿标准及⽅式法律⽂件
1医疗费⽤和康复费⽤凭票据据实结算:
1. 定点医疗机构,
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伤
康复机构结算;
2. 在⾮定点医疗机构进
⾏急救或者到外省市治
疗发⽣的⼯伤医疗费⽤
,个⼈先⾏⽀付,按照
规定报销。
上海市⼯伤保险实
施办法
2住院伙⾷补助费30元/天×住院天数关于调整本市⼯伤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交通⾷宿费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于贯彻实施《社会
⾷宿费150元/⼈/天;交上海市⼈民政府关
核定的交通⼯具乘坐费保险法》调整本市
⽤实报实销。现⾏有关⼯伤保险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
所需费⽤器具配置机构按标准结施办法
⽣活护理费5⽣活护理费按照⽣活完
6⼀次性伤残补助⾦和⼀[⼀次性伤残补助⾦]
⾄四级伤残职⼯按⽉领⼀级伤残:27个⽉本⼈施办法
取的伤残津贴⼯资;
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上海市⼯伤保险实
算
全不能⾃理、⽣活⼤部施办法
分不能⾃理或者⽣活部
分不能⾃理3个不同等级
⽀付,其标准分别为上
年度全市职⼯⽉平均⼯
资的50%、40%或者30
%。
⼆级伤残:25个⽉本⼈
⼯资;
三级伤残:23个⽉本⼈
⼯资;
四级伤残:21个⽉本⼈
⼯资;
五级伤残:18个⽉本⼈
⼯资;
⼈员住院伙⾷补助
费标准的通知(沪
⼈社规〔2018〕1
2号)
政策的通知(沪府
发〔2011〕34号
)
上海市⼯伤保险实
上海市⼯伤保险实
7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时,应当享受的⼀次性市职⼯⽉平均⼯资;施办法
医疗补助⾦(五—⼗级六级:15个⽉上年度全
伤残)市职⼯⽉平均⼯资;
8因⼯死亡的,其遗属领
取的丧葬补助⾦、供养地区上年度职⼯⽉平均施办法
亲属抚恤⾦和因⼯死亡⼯资。
补助⾦供养亲属抚恤⾦:按照
六级伤残:16个⽉本⼈
⼯资;
七级伤残:13个⽉本⼈
⼯资;
⼋级伤残:11个⽉本⼈
⼯资;
九级伤残:9个⽉本⼈⼯
资;
⼗级伤残:7个⽉本⼈⼯
资。
[伤残津贴(按⽉⽀付)]
⼀级伤残:本⼈⼯资的9
0%;
⼆级伤残:本⼈⼯资的8
5%;
三级伤残:本⼈⼯资的8
0%;
四级伤残:本⼈⼯资的7
5%。
五级:18个⽉上年度全上海市⼯伤保险实
七级:12个⽉上年度全
市职⼯⽉平均⼯资;
⼋级:9个⽉上年度全市
职⼯⽉平均⼯资;
九级:6个⽉上年度全市
职⼯⽉平均⼯资;
⼗级:3个⽉上年度全市
职⼯⽉平均⼯资;
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5年的,不
⾜年限每减少1年,⼀次
性⼯伤医疗补助⾦递减2
0%,但属于《中华⼈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三⼗⼋条规定的情形除
外。
因⼯伤⼈员退休或者死
亡使劳动关系终⽌的,
不享受上述待遇。
丧葬补助⾦:6个⽉统筹上海市⼯伤保险实
因⼯死亡⼈员⽣前本⼈
⼯资⽐例发给其⽣前提
供主要⽣活来源、⽆劳
动能⼒的亲属。其中,
配偶每⽉40%,其他亲
属每⼈每⽉30%;孤寡
⽼⼈或者孤⼉每⼈每⽉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
加10%。核定的各供养
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
⾼于因⼯死亡⼈员⽣前
本⼈⼯资。
⼀次性⼯亡补助⾦:上
⼀年度全国城镇居民⼈
均可⽀配收⼊的20倍(2
022年为:948240元,
全国统⼀标准)
9劳动能⼒鉴定费凭票据实⽀付上海市⼯伤保险实
施办法
⽤⼈单位承担部分:
赔偿项⽬赔偿标准及⽅式法律⽂件
1⼯伤期间的⼯资福
利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险实施办法
2五级、六级伤残职⼯按
⽉领取的伤残津贴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险实施办法
3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时,应当享受的⼀次性⼈员可以与⽤⼈单位解除或险实施办法
伤残就业补助⾦(五⾄者终⽌劳动关系,由⽤⼈单
⼗级)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从业⼈员因⼯作遭受事故伤上海市⼯伤保
作接受⼯伤的,在停⼯
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
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
保留与⽤⼈单位劳动关系,上海市⼯伤保
难以安排⼯作的,由⽤⼈单
位按⽉发给伤残津贴。五级
伤残的,为⼯伤⼈员本⼈⼯
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
60%。并由⽤⼈单位和⼯伤
⼈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
⾦额低于本市职⼯最低⽉⼯
资标准的,由⽤⼈单位补⾜
差额。
经⼯伤⼈员本⼈提出,⼯伤上海市⼯伤保
⾦。
五级:18个⽉上年度全市职
⼯⽉平均⼯资;
六级:15个⽉上年度全市职
⼯⽉平均⼯资;
七级:12个⽉上年度全市职
⼯⽉平均⼯资;
⼋级:9个⽉上年度全市职
⼯⽉平均⼯资;
九级:6个⽉上年度全市职
⼯⽉平均⼯资;
⼗级:3个⽉上年度全市职
⼯⽉平均⼯资。
经⼯伤⼈员本⼈提出与⽤⼈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
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5年的,不⾜年限每减
少1年,⼀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递减20%,但属于《中
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因⼯伤⼈员退休或者死亡使
劳动关系终⽌的,不享受上
述待遇。
注:特别提⽰:
1.本办法所称本⼈⼯资,是指⼯伤⼈员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本⼈⼯资⾼于本
市职⼯平均⼯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本市职⼯平均⼯资60%的,按照本市职
⼯平均⼯资的60%计算。(本⼈⼯资)
2.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级⾄⼗级⼯伤⼈员⼀次性伤残补助⾦,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份数之积
的,差额部分由⼯伤保险基⾦予以补⾜:⼀级伤残的,为24个⽉;⼆级伤残的,为22个⽉;三级伤残的,为20个
⽉;四级伤残的,为18个⽉;五级伤残的,为16个⽉;六级伤残的,为14个⽉;七级伤残的,为12个⽉;⼋级伤残
的,为10个⽉;九级伤残的,为8个⽉;⼗级伤残的,为6个⽉。(托底)
3.应当参加⼯伤保险⽽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伤保险费的⽤⼈单位,未参加⼯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伤保险
费期间,从业⼈员发⽣⼯伤的,由⽤⼈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单位不⽀付
的,从⼯伤保险基⾦中先⾏⽀付。从⼯伤保险基⾦中先⾏⽀付的费⽤,应当由⽤⼈单位偿还。⽤⼈单位不偿还的,社
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单位参加⼯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伤保险费、滞纳⾦后,由⼯伤保险基⾦和⽤⼈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付新发⽣的费⽤。
来源⽹络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7:20: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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