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案例及解析
您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吗?如果⾃⼰的权益遭到损害,该怎么办呢?如果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对于婚姻法规
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际案例中是如何运⽤的?下⾯我们就来看⼀个离婚损害赔偿案例及解析,希望对⼤家能
有所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案例及解析
原、被告于2006年12⽉登记结婚,原告(⼥⽅)诉称:2008年“因原告未怀上孩⼦的事及其他琐事,双⽅频繁地发
⽣争吵,夫妻感情越来越差,濒于破裂。2009年4⽉9⽇,孩⼦出⽣后原告⼀直在娘家居住。从2010年2⽉开始,被告
对原告和孩⼦很冷淡,即使孩⼦病了,被告也不来看望。原告和被告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出
离婚。其诉讼请求之⼀是请求法院判令“婚⽣⼉⼦由原告抚养,跟随原告⽣活”。被告(男⽅)提起反诉称,原告所称
的“婚⽣⼉⼦”不是被告的亲⽣⼉⼦,是原告与第三⼈⽣的,导致双⽅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贞义
务,原告对此应负完全责任,应向被告进⾏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
⼀、亲⼦鉴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个亮点就是对“亲⼦鉴定”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解释在第2条规定:“夫妻⼀⽅向
⼈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
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当事⼈⼀⽅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
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如果本案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亲⼦关系不存在的必要证据,原告拒绝做亲⼦鉴定,则法院可以推定亲⼦关系不存在。
⼆、法律规定之不⾜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婚姻法》的规定是不周延
的,其列举的四种过错不能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造成严重伤害的⾏为,没有考虑到婚外性⾏为(通奸)的复杂性与多
样性,⽐如本案中婚外⽣⼦的情况就未包含在《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内。如此⼀来,法院的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害
就失去了直接的具体的法律依据,似乎只能依据侵权法的⼀般法理进⾏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于⼩孩出⽣后,⼀直带着⼩孩在娘家居住⾄起诉之⽇。2010年1⽉份,被告⽗母察
觉孙⼦不象其⼉⼦,因此对孙⼦的⾝份产⽣怀疑,其后让⼉⼦向媳妇提出做亲⼦鉴定,但原告不同意做亲⼦鉴定,并
随后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多⽅周折,原告最终同意做亲⼦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孩不是被告的亲⽣⼉⼦。最后,法
院判决: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孩由原告抚养;并判令原告赔偿被告为⼩孩⽀付的出⽣费、医疗费、保姆费、抚养费
和亲⼦鉴定费等3万余元,赔偿被告离婚精神损害费15000元。⼀审判决后被告上诉,⼆审维持原判。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
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进
⾏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婚姻家庭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6:24: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1000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