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案例及解析

更新时间:2024-11-06 12:44:0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小学语文学习网)

离婚损害赔偿案例及解析

您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吗?如果⾃⼰的权益遭到损害,该怎么办呢?如果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对于婚姻法规

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际案例中是如何运⽤的?下⾯我们就来看⼀个离婚损害赔偿案例及解析,希望对⼤家能

有所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案例及解析

原、被告于200612⽉登记结婚,原告(⼥⽅)诉称:2008因原告未怀上孩⼦的事及其他琐事,双⽅频繁地发

⽣争吵,夫妻感情越来越差,濒于破裂。200949⽇,孩⼦出⽣后原告⼀直在娘家居住。从20102⽉开始,被告

对原告和孩⼦很冷淡,即使孩⼦病了,被告也不来看望。原告和被告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出

离婚。其诉讼请求之⼀是请求法院判令婚⽣⼉⼦由原告抚养,跟随原告⽣活。被告(男⽅)提起反诉称,原告所称

婚⽣⼉⼦不是被告的亲⽣⼉⼦,是原告与第三⼈⽣的,导致双⽅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贞义

务,原告对此应负完全责任,应向被告进⾏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

⼀、亲⼦鉴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个亮点就是对亲⼦鉴定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解释在第2条规定:夫妻⼀⽅向

⼈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

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当事⼈⼀⽅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

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如果本案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亲⼦关系不存在的必要证据,原告拒绝做亲⼦鉴定,则法院可以推定亲⼦关系不存在。

⼆、法律规定之不⾜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实施家庭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婚姻法》的规定是不周延

的,其列举的四种过错不能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造成严重伤害的⾏为,没有考虑到婚外性⾏为(通奸)的复杂性与多

样性,⽐如本案中婚外⽣⼦的情况就未包含在《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内。如此⼀来,法院的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害

就失去了直接的具体的法律依据,似乎只能依据侵权法的⼀般法理进⾏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于⼩孩出⽣后,⼀直带着⼩孩在娘家居住⾄起诉之⽇。20101⽉份,被告⽗母察

觉孙⼦不象其⼉⼦,因此对孙⼦的⾝份产⽣怀疑,其后让⼉⼦向媳妇提出做亲⼦鉴定,但原告不同意做亲⼦鉴定,并

随后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多⽅周折,原告最终同意做亲⼦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孩不是被告的亲⽣⼉⼦。最后,法

院判决: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孩由原告抚养;并判令原告赔偿被告为⼩孩⽀付的出⽣费、医疗费、保姆费、抚养费

和亲⼦鉴定费等3万余元,赔偿被告离婚精神损害费15000元。⼀审判决后被告上诉,⼆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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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

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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