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探
亲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 【公布日期】1985.01.05
• 【文 号】[85]国管财字第001号
• 【施行日期】1985.01.05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85)国管财字第001号 1985年1月5
日)
根据财政部一九八一年四月八日财事字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
定》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探亲路费管理,简化报销手续,方便享
受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有利工作,拟对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探亲路费实行包
干管理。经征得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同意,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的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探亲时,财务部门可
按上述规定计算探亲路费:乘火车的按合理路线硬席座位票价计算(符合坐卧铺条
件的,包括硬卧中铺票价);乘轮船的按四等舱位票价计算;往返市内交通费按1
元计算,长途汽车费按前次探亲的实支数计算;符合中途转车、转船住宿条件的,
其住宿费按一天4元计算。将全部探亲路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直接作经费支出处
理,不再办理报销手续。对不宜实行探亲路费包干的,仍可采用先借款,后报销的
办法。
二、按规定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因故当年不能探亲的,经审
批后,其探亲路费可于年终时发给个人(探望配偶的只能发给一方);按规定享受
四年一次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四年之内不探亲的,经审批后,其探亲路费(指应
由单位负担的部分),可于第四年的十二月份发给个人。以上两种领取探亲路费的
人员均视为已享受探亲假待遇,其假期不能与下年度合并使用。
三、探亲路费报销办法改变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探亲待遇的规
定,建立健全探亲登记制度,加强管理工作,防止虚报冒领和重复领报。
本通知自一九八五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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