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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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librestock)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探

亲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1985.01.05

【文 号】[85]国管财字第001

【施行日期】1985.0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85)国管财字第001号 1985年1月5

日)

根据财政部一九八一年四月八日财事字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

定》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探亲路费管理,简化报销手续,方便享

受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有利工作,拟对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探亲路费实行包

干管理。经征得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同意,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的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探亲时,财务部门可

按上述规定计算探亲路费:乘火车的按合理路线硬席座位票价计算(符合坐卧铺条

件的,包括硬卧中铺票价);乘轮船的按四等舱位票价计算;往返市内交通费按1

元计算,长途汽车费按前次探亲的实支数计算;符合中途转车、转船住宿条件的,

其住宿费按一天4元计算。将全部探亲路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直接作经费支出处

理,不再办理报销手续。对不宜实行探亲路费包干的,仍可采用先借款,后报销的

办法。

二、按规定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因故当年不能探亲的,经审

批后,其探亲路费可于年终时发给个人(探望配偶的只能发给一方);按规定享受

四年一次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四年之内不探亲的,经审批后,其探亲路费(指应

由单位负担的部分),可于第四年的十二月份发给个人。以上两种领取探亲路费的

人员均视为已享受探亲假待遇,其假期不能与下年度合并使用。

三、探亲路费报销办法改变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探亲待遇的规

定,建立健全探亲登记制度,加强管理工作,防止虚报冒领和重复领报。

本通知自一九八五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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