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追究诽谤人的刑事责任
构成诽谤罪的条件是什么?诽谤要针对特定的人进行,但不
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
可以构成诽谤罪。一般情况下,诽谤罪不属于公诉案件,需
要被害人自己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那么怎样追究诽谤人的刑
事责任,应该如何操作呢?
构成诽谤罪的条件是什么?诽谤要针对特定的人进行,
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
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一般情况下,诽谤罪不属于公诉案
件,需要被害人自己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那么怎样追究诽谤
人的刑事责任,应该如何操作呢?
▲一、构成诽谤罪的条件是什么
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
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
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
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
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
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
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
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
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
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
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
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
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
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
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
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
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
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
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二、怎样追究诽谤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
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
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
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
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他人诽谤自己,贬损自己名誉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
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自诉人应当向人民
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
事附带民事自诉状。此外自诉人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
证复印件;
2、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
法医鉴定;
3、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
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
侵犯的证明材料。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自己需要承担一般由公诉机
关行使的控诉职能,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自诉人与公诉人相
同的权限,致使自诉人在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很多先天性
的困难。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作为
其诉讼代理人,为其向法院递交诉状、收集证据、到法院查
阅案卷、参加调解、参加庭审、就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发表
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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