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追究诽谤人的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4-11-06 10:52:4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刘俐俐)

怎样追究诽谤人的刑事责任

构成诽谤罪的条件是什么?诽谤要针对特定的人进行,但不

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

可以构成诽谤罪。一般情况下,诽谤罪不属于公诉案件,需

要被害人自己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那么怎样追究诽谤人的刑

事责任,应该如何操作呢?

构成诽谤罪的条件是什么?诽谤要针对特定的人进行,

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

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一般情况下,诽谤罪不属于公诉案

件,需要被害人自己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那么怎样追究诽谤

人的刑事责任,应该如何操作呢?

▲一、构成诽谤罪的条件是什么

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

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

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

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

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

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

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

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

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

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

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

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

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

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

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

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

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

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

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二、怎样追究诽谤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

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

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

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

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他人诽谤自己,贬损自己名誉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

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自诉人应当向人民

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

事附带民事自诉状。此外自诉人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

证复印件;

2、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

法医鉴定;

3、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

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

侵犯的证明材料。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自己需要承担一般由公诉机

关行使的控诉职能,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自诉人与公诉人相

同的权限,致使自诉人在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很多先天性

的困难。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作为

其诉讼代理人,为其向法院递交诉状、收集证据、到法院查

阅案卷、参加调解、参加庭审、就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发表

代理意见。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6:01: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0992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