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债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债的规定是怎么样的?请看小编下面为你整理
的资料。
外汇管理局 外债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
性 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
发银 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
的贷款;
2?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3?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银行、其他非银行金
融机 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
提供 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5.外国企业贷款:指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
表示 券面金额的债券;
7.国际金融租赁:指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
入境 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
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
汇偿 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
收汇补偿 的服务;
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
款等 。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①已在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
还的 债务;
②未在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③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
外的 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规定 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
④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⑤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
简 称登记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北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
以及银 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负
责当地政 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
总部的外债登 记工作。
未在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借款,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
管理 局负责登记。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
部 、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
贷款和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
外商 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
办理 登记。
第五条 定期登记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
理部 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
记证》) 。
2.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
位应 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
称“反馈 表”),并于每月后5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3.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账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
出的 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
汇账户(以 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
第六条 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
款批 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
取逐笔登 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
户行 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账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
知单 ,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凭核准件和《登记证》
到开户行 办理从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
凭证 填写“反馈表”,并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影印件报送登
记部门。
5.借用非调入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
单位 ,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
影印件寄 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
件到开户行开 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
户),办理汇出本 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的单位,应
每月 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机构向在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
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账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
记和 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
户、 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
登记部门 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
支付凭证的影印 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第七条 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
应 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应在15天
内向发 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第八条 开户行须具备下列条件:
1.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内银行;
2.能密切配合登记部门搞好外债监测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按照业务需要指定开户行。
第九条 开户行应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账户的使用。应保证:汇入“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
户” 的外汇资金仅限于《登记证》上记载的款项;从其他账户划入或存
入的外 汇资金仅限于支付借款项目所需的设备、劳务、偿还本息以及
经登记部门 同意的其他用途。
2。凭《登记证》和核准件办理债务的调入、偿还手续,并在办理
手续 后,按要求将收付凭证于次日报送登记部门。
3.监督所有逐笔登记的外债在调入借款和还本付息时,都必须通
过“ 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办理。
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
情 节轻重,对有关当事人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的3%的等
值人民币 :
1.故意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2.拒绝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或隐瞒、虚报,二次以上迟报“反馈表”
的 ;
3.伪造涂改《登记证》的;
4.擅自开立或保留“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和所借外债
不经 过“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还本付息的,应对借款人和
开户行双 方进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6之日起施行。
什么是外债
外债,国家向外国商民或政府的借债,属于国债的一部分;一般不
包括个人或私商向外商所借的债款。
近代中国外债历史
战争
在战争以前,政府从来不举借外债,并且禁止该国商民赊欠
外债书籍
外债书籍
外商款项,违者按“交结外国诓骗财物例”治罪,发遣伊犁边境
当差。战争以后,随着中国从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
转变,清政府举借的外债逐年增加。
开始借外债
清政府开始举借外债是在1853年(咸丰三年)上海小刀会起义时,
苏松太道吴健彰(原广州同顺行商)向上海洋商贷借款项,雇募外国船炮,
进行镇压。1855~1856年两次在上海关洋税中扣还的银数,即达十
二万余两。1858年10月,两广总督黄宗汉以粤海关印票作抵,向美
商旗昌洋行借银三十二万两,月息六厘,充镇压广东人民继续抗战的
费用。这项外债据传还是英法侵略军进城时英军掠夺广东藩库存银的
转手贷放。
《北京条约》签订
19世纪60年代初,丧权辱国的《北京条约》签订以后,江苏、
福建、台湾、广东等省地方官僚,为了共同勾结扑灭太平天国起义,
先后向外国洋商举借了十二次外债,总数达两百余万两,1866~1881
年(同治五年至光绪七年),陕甘总督左宗棠向上海洋商六次举借“西征
借款”银一千五百九十五万余两以镇压陕甘回民起义和新疆各族人民
起义。
日本侵入台湾后,1874年 8月海防大臣沈葆桢向汇丰银行首次订
借福建海防借款两百万两,充购买铁舰、快船、洋、炮药及台湾防
务经费。中法战争时期,海防费用,特别是购买
外债
外债
外洋船炮的费用,主要依靠外债支付。从1883年9月到1885年
2月,以广东海防、福建海防、援台规越、滇桂借款等名义向汇丰、渣
打等银行举借的外债共计七次,总数达库平银一千二百六十二万余两。
掠夺中国的工矿
从80年代中叶起,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利用借款掠夺中国的工矿、
铁路等项权益,相互之间展开了竞争。1885年 3月怡和洋行为了同汇
丰银行争夺各项借款特权,以兴修京西铁路、煤矿的名义向醇亲王奕?
的神机营贷款五百万两,实际上这笔贷款除付船炮价款外,大部被挪
用于修建颐和园工程。1886年奕命令李鸿章、周馥等向英、法、德诸
国在津银行进行借款时,汇丰银行就通过粤海关监督增润向清政府贷
放银一百万两,充奉宸苑修缮南海工程费用。而德国华泰银行的代理
商礼和洋行则于1887年提供了五百万马克的借款,作修缮三海费用。
这些借款实际上等于向封建统治者变相行贿,而谋求染指当时铁路、
航运、矿产等权益。1886~1888年,汇丰银行的轮船招商局借款,
两次防堵黄河郑工决口及购买浚泥船机借款,和津通铁路借款等,共
达三百三十二万余两,逐步实现它垄断对华借款的野心。到1889年张
之洞的武昌织布局购机借款,汇丰银行的资本更渗入当时政府兴办的
新式工业了。
同时,德国财团对中国的资本输出也逐步巩固了它的阵地。1887
年德国华泰银行和英国怡和洋行共同对开平矿务局修建津沽铁路投入
借款,数额达一百零七万余两。1889年德国财政垄断集团决议设立德
华银行后,它不仅资助德国驻华军火商泰来洋行同山东巡抚张曜出借
嵩武军借款二十万两,并在1890~1891年,贷放了山东河工和福建
借款共约五十六万两。
中日甲午战争爆发
上述外债到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除少数几项借款外,绝大部分
都已清偿。从1853~1893年的四十一年间,四十五项外债,共折合
库平银四千六百二十六万余两,其中最多的一年(1885)占该年总岁入
的17.63%;本利的支出平均只占总岁出的4.3%,最多的一年(1892)占
6%,外债的担保品主要是关税,仅一小部分是厘金和其他收入。
在清政府关税收入中,支付外债本利的款项平均约占15.8%,最
多的一年(1892)占19.6%。这时外国列强虽还不能利用借款来控制中
国的财政经济命脉,但已牢固地掌握了海关征税和行政管理特权。贷
款单位初期全是上海、广州、福州、厦门等商埠的外国在华洋行;性质
多属的短期借款,利息率由月息六厘到一分半和年息五厘到一
分五厘,期限从四个月到一年;而外国在华银行很少参加。从1874年 8
月汇丰银行开始单独承募外债以来,它的贷款总额共计库平银两千八
百九十九万余两,占甲午前清政府外债总额的69.16%,充分显示出它
阴谋垄断对华借款的募债权,而怡和、天祥等洋行反居下风。于是外
国在华银行的长期巨额借款(利息率由年息五厘到一分,期限从三年到
三十年)代替了以前的短期小额贷款。贷款银行开始在香港和中国通商
口岸及其该国金融市场上发行债票。外国银行的高利盘剥又和中国经
手人的中间剥削结合在一起,更加重了中国人民的负担。例如1877年
6月的第四次“西征借款”,汇丰银行贷出银五百万两,作价英金约一
百六十万四千二百多镑,年息一分,在伦敦发行的债票则是年息八厘,
九八发行,而在左宗棠呈报清政府时,依据经手人胡光墉所报,利息
率却增至月息一分二厘五毫,折合年息一分五厘,遇闰则达年息一分
六厘二毫五。
大规模增加了外债
甲午战争起,清政府大规模增加了外债。福建台湾巡抚邵友濂首
先向上海洋商贷借规银五十万两,筹办海防。接着,时任海关税务司
的赫德串通汇丰银行向北京各国事务衙门提供了两次巨额借款,计银
二千八百六十五万余两,即所谓“汇丰银款”和“汇丰镑款”。于是
德国国家银行代表克虏伯炮厂和伏尔铿船厂通过瑞记洋行向南洋大臣
张之洞贷出英金一百万镑。同时,英国军火商阿墨士庄也通过伦敦克
萨银行和麦加利银行贷出同样数额的借款。这几项总额计银四千一百
五十四万余两的大借款,名义上都是为了加强国防,实际上用这些借
款举办的所谓防务,在中日甲午战争中并没起多大作用。
《马关条约》签订
《马关条约》签订以后,由于清政府必须举债偿付巨额赔款和归
还辽东半岛费用(计银二亿二千二百三十三万余两),对华贷款就成为帝
国主义垄断集团剧烈竞争的对象。俄、法、德三国迫使日本交还辽东
半岛(见三国干涉还辽以后,清政府决定投靠沙俄。在沙俄财政大臣维
特的指使下,彼得堡和巴黎的十家俄法银行组成一个财团,获得了偿
付第一次甲午赔款和还辽费的优先贷借权,贷出为数达四亿法郎的
“俄法借款”,俄法两国由此而取得参加中国海关的行政管理特权。
以后两次的甲午赔款、还辽费,以及威海卫驻兵费等,则用汇丰银行
和德华银行联合组成的英德财团的借款加以偿付,即所谓“英德借款”
和“英德续借款”各英金一千六百万镑。这样,仅在1894至1898年
内,清政府所借外债合计达库平银三亿五千零九十一万余两,比甲午
前所借总数超过六点六倍,而铁路借款尚不在内。
“庚子赔款”
义和团运动被扑灭以后,中国人民又被加上了关平银四亿五千万
两“庚子赔款”的负担。清政府无力筹付这笔赔款,于是赔款也变成
年息四厘、三十九年摊还的长期债款;到1905年按金价核算,本息共
计九亿八千二百二十三万余两。英德等国侵略势力借口为债务提供担
保从控制海关的洋税收入,扩展到垄断各口岸的常关税收,以及各地
盐课、厘金。清政府把这些外债本息摊派到各省,导致各省的田赋、
地丁、粮捐、契税、盐斤加价、厘金、统税,以及苛捐杂税迅速增加。
借款的摊解额在1894年仅为库平银一百三十四万余两,1895年即增
至九百二十二万余两,1902年达四千七百七十二万余两。借款的本息
银数在1899年约占清政府财政总岁入额的25.9%和岁出额的22.8%,
到1905年就分别增加到41%和31%。
极高的垄断利润
从清政府这些外债借贷中,外国在华银行和垄断集团攫取了极高
的垄断利润。“俄法借款”的实交折扣约达94%,在巴黎、森彼得、
伦敦的发行价格是96.5%,巴黎的市场价格甚至涨到 102%,承购数
超过原数十二倍以上。“英德借款”的实交折扣为94%,而“英德续
借款”的实交折扣低到83%;可是银行在市场上的发行价格却较实交额
为高;前者发行价格为98%,后者为90%;这些差额都成为贷款银行的
垄断利润。此外经手发行债票的银行还要支取2.5~5%的“小行佣”,
这也归债务国负担。并且在借款合同里大都规定,借款在动用以前,
必须存于出贷的银行或其指定银行,存款利息就比出借利息低 1%还多;
这项“回息”的差额也是贷款银行垄断利润的一个来源。
“英德借款”
中国本是用银的国家,而从1873年世界经济危机以后,国际银价
不断下落,外债却改为金本位的外币或外汇。而实际贷付的仍是烂板
银元或纹银。中国的外汇行市由外国在华银行操纵,它们在交付借款
时总是提高外汇兑价,少付银两,而当收取债款本息时则又压低外汇
兑价,多收银两。由于银价的不断跌落,各项按外币单位所订借款的
逐年偿付的本息银数,都比按订借年份平均汇价折算所应偿付的银数
为多;这就形成所谓"磅亏",有时甚至把这种亏欠数另行订立一项借款,
称为“磅亏借款”。如"俄法借款"在1896~1934年间共付本息库平
银二亿四百九十七万余两,超过清政府的实收银数一点二六倍;“英德
借款”共付本息银数二亿三千二百三十五万余两,也超过实银数一点
五四倍,其中有一部分就是属于历年外汇的磅亏。在铁路借款中也同
样发生这种磅亏情况。
列强掠夺中国海港
在帝国主义列强掠夺中国海港、租借地和划分势力范围的活动中,
铁路借款经常起到直接瓜分所不能达到的作用。它成为帝国主义列强
进行分割和再分割势力范围的活动之一。1898年10月汇丰银行对关
内外铁路贷出英金两百三十万镑,使英国势力扩展到山海关外,直达
辽东半岛的牛庄,伸入沙俄的势力范围。芦汉铁路是贯通南北的一大
干线,本是美、英、德、法等国争夺的对象,到1898年 6月,清政府
实行借用比款拒用美款后,俄法财团就占了优势,从华北平原伸展到
长江流域和英国相竞争,英俄矛盾也表现在争夺津镇铁路的承建上。
这条铁路是和芦汉铁路相并行相竞争的线路,可是必须通过德国认为
是它的势力范围的山东,于是英国汇丰银行和怡和洋行合组的中英公
司和德华银行就在伦敦进行谈判,于9月2日签订了瓜分津镇铁路利
权的协定,由德华银行承建北段(从天津到山东峄县),中英公司则包修
南段(从峄县到江苏镇江,后改浦口)。此外,中英公司为了掠夺长江中
下游富庶地区的物资,还在1903年和1908年提供借款三百四十万镑,
修筑了沪宁铁路和沪杭甬铁路。1907年 3月它贷出了九铁路借款英金
一百五十万镑,以加强英国在华南,特别是珠江流域的垄断地位。可
是,代表美国财团的华美合兴公司于1898年 4月和驻美公使伍廷芳在
华盛顿签订了粤汉铁路款草合同,获得了贯通华中华南的粤汉干线的
修筑权。由于伸进到英帝国主义的势力范围,它不得不和中英公司达
成分赃的协议,容许英国资本参加粤汉铁路投资,到1900年 7月方才
签订了款额达三千四百万美元的正合同。然而由于它私售股票权于比
商所构成的毁约行为,两广总督张之洞向香港总督借款英金一百万镑
赎回粤汉铁路,于是英国便在华南排挤了美国势力。
1902~1903年,华俄道胜银行和比国铁路公司利用借款修建芦
汉铁路的运矿支路正太铁路和汴洛铁路,于是俄法比财团的势力深入
到山西、河南。
日俄战争
为了削弱俄法集团的势力,英商福公司就提供英金八十万镑的借
款修道清铁路,一方面取得了豫晋两省的开矿权,另方面也使豫晋等
省与长江流域联成一气。日俄战争以后,法比财团在英国的压力下,
不得不谋和英国妥协。由英商中英公司、福公司和扬子公司等合资组
成的华中铁路公司就吸收了法商东方汇理银行、法兰西银行等增资改
组为英法合资的辛迪加,共同承建津浦、浦信以及从汉口到成都的川
汉铁路。同时英国利用清政府收赎京汉铁路的机会,渗入了京汉铁路;
由汇丰银行和东方汇理银行共同承募“京汉赎路借款”英金五百万镑。
可是在清邮传部发行的京汉赎路公债中,德国和日本也参加承募,这
使得列强的竞争益形复杂。1909年(宣统元年)重建粤汉路借款问题发
生后,德国财团首先和清政府驻德公使荫昌在3月7日签订了三百万
镑的借款草合同,迫使掠夺华中铁路的英法财团与德国财团妥协,而
于同年7月6日和德华银行在北京签订了英、法、德三国银行团对华
铁路借款的合约。
铁路借款
美帝国主义不甘粤汉铁路落入英、法、德三国银行团之手。1910
年11月三国银行团与美国财团包括摩根公司、昆路布公司、第一国家
银行、花旗银行等,就铁路借款问题达成了新的协议,三国银行团因
而也改组为四国银行团。为了使四国银行团成为国际侵华集团,并确
立外国资本对中国财政控制,美国财团将它和清政府签订的英金一千
万镑东三省币制实业借款交给这个银行团,改为四国的共同借款。
1911年 5月,清政府终于和四国银行团成立了英金六百万镑的粤汉、
川汉铁路借款。
辛亥革命爆发
到辛亥革命爆发前,清政府向帝国主义列强所借的铁路借款合计
达库平银三亿三千余万两,占所借外债总额的27.4%;由于发行债票的
折扣和经手银行的佣费以及磅亏等耗损,实收银数共计两亿九千余万
两,约占借款额的89%;占外债实收额的 44.54%。所以利息在各路局
总支出中所占比重很大,如京汉路局所付外债利息,从1899年3月至
1903年底止,占其总支出的16.45%,而1906和 1907年则各占 32%
和28%;京奉路局对关内外铁路大借款可付利息在1902~1908年平均
占总支出额的16.36%,最高达35.11%,最低为12.77%。借款所建
各路除用本路财产及进款作为借款抵押外,还须国家提供有关各省的
厘金盐课等税收来担保,甚至对它发行的公司债都要政府保证其本利
的偿付,而行车后还要拨付所得余利分成,作为酬劳。这些都成为垄
断财团和贷款银行的垄断利润。
组成外国银行的汇兑网
这时,帝国主义在华银行的势力已经深入到中国的重要工商业中
心,它们联合各商埠的主要洋行组成外国银行的汇兑网,集中了大量
的现银,控制了主要商埠的货币市场。中国旧式银钱业如钱庄、票号
等,基本上已成为外国银行的附庸。只要几家主要外国银行拒用钱庄
票或要求兑现,就会使得各埠不断发生货币危机和信贷危机。加之各
省普遍设立官银钱局,滥发钞票,加剧了当地的财政货币危机,因而
常向外国在华银行借外债,此外,有些省份如直隶、湖北、安徽、湖
南等省发行省公债,进行筹款,其中64%的款额是由横滨正金、华俄
道胜等银行和英商怡大德商礼和等洋行承募的,这实际上也是举借外
债。
巨额外债
到辛亥革命时,清政府所借外债总额共计库平银十二亿五千余万
两;而甲午以后十八年间所借达十二亿三百八十二万余两,占总额的
96.3%,比甲午以前所借超过二十五倍。在宣统三年试办预算中,债
务费的支出列为五千六百四十一万余两,占总岁出额的19%,可是已
经超过关税收入达一千四百二十七万余两。清政府覆灭后,它所借的
巨额外债曾长期沉重地压在中国人民的肩上。
外债,国家向外国商民或政府的借债,属于国债的一部分;一般不
包括个人或私商向外商所借的债款。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5:30: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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