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图
一、征收立项
二、禁止不当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资料,做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通知,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三、确定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
选定评估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具备相关审查意见和资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界定项目公共利益性质和名称;
(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和项目征收范围图,界定项目四至范围;
不符合条件
不能征收
四、房屋调查登记
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建立房屋登记档案。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附属物面积、家庭人员状况等情
五、未经登记的建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
筑调查、登记
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拟定征收
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
七、征求公众意见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方案,公布旧城区改建,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组织由被征
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大,不能实施征收。
九、征收补偿费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专户,存储征收补偿费用;组织落实产权调换房屋,并公示批准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户型图。
存储落实产权
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十一、召开动员大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复议,也可诉讼。
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
召 开 动 员 大 会
修正评估结果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复估
对复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十二、签订补偿协议
十三、作出补偿决定
签订补偿协议
对不履行协议的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达不成协议或产权不明确,政府作出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
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
按决定规定期限搬迁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时间内又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
十四、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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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后,政府实施,也可以由法院执行。
批复
十五、履行补偿协议
或者补偿决定
履行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
十六、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十七、建立征收补偿档案
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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