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 【公布日期】2021.12.30
• 【字 号】渝司发〔2021〕60号
• 【施行日期】2021.12.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和律
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
公信力,促进律师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律师和律师事
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区县
(自治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停业
整顿、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处罚信息应当依据本办法予以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照“谁制
作谁公开”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
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示律师行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由案件承办机构提
出,经信息公开审查后,在本级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也可以
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博、等灵活多样、方便众的方式
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及时、规范。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
完整录入至信用中国(重庆)平台、司法部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12348重
庆法网律师业务管理系统。
第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信息可以采取全文公开或者摘要公开的方
式进行。摘要公开应当包括:
(一)被行政处罚律师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作出决定的日期
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住所地、执业许可证号、负责人姓名、
批准设立时间、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作出决定的日期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第六条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上应当删除或者隐去文书中载明的下列信
息:
(一)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
等涉及的财产信息;
(二)案件事实中涉及有伤风化的内容以及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的细节描述;
(三)住所地详址、身份证号、通讯方式等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
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
定除外。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
行为,分别按照以下规定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期限。
(一)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作出警告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
信息公开期限为自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之日起1年。
(二)对律师作出停止执业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者对律师事
务所作出停业整顿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作
出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信息公开期限为自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之日起3年。
(三)公示期限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于信用(重庆)系统、律师诚信信息
系统、律师业务管理系统,但不再对外公示。
第九条 行政处罚相对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认为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
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向公示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受
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维持、
修改或撤回公示信息的决定。
第十条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后,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
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行政处罚的律
师、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以及申请信用修复的时限、方式和途径;对行政
处罚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审核通过后,撤回行政处罚公示
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在公开平台公示期限为一年的,行政处罚相对人可在最短公示期
三个月后向公示平台申请信用修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
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但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
政处罚信息记入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的内容登记在该律师事
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正
式文本2份及电子档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相关
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情况,纳入司法行政机关
年度考评内容;司法行政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职责
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不良后果
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重庆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决定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渝司发〔2013〕43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5:13: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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