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解读
1. 缴费人及缴费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的
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 比例
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 费款计算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 缴
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
数X 1. 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 位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X50%o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
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人数XI. 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 单
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X 9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 算
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1)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 订
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 算
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 过签
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 残疾人
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二(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
4-2
年在职职工人数二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一 12
(2)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 疾
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
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出具《湖北省用人单
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并实时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3)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
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
资未超过当地社平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
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 资
2倍计征保障金。
(4) 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口径:
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所在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 人
员加权平均工资。
3. 缴费期限
保障金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并征期,按
季或按年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
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湖北省保障金实行按
年缴纳。
4. 征收机关及缴纳地点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用
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
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5. 申报缴费
申报方式:网上中报、上门申报等方式;缴款方式:POS机刷卡、
手工转账、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等方式。
6. 票据使用
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税务部门统一
的税收票证。
7. 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30 人
(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减免与缓缴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 济
损失,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 财
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减免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
30日前报送中报资料。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4:51: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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