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推行增
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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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12期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 年第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
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4 号)有关
规定,为了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
税收环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推行增
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 年4 月1 日起,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下属的全资
和控股营业网点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
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二、本通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 年第 84 号公告的票样
和编码规范的发票。
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
子发票真伪,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网址为
。
(一)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开具后,发票信息可发送至用户指定的手机号绑定的“中油好
客E 站”公众账号中。
(二)用户通过“中油好客E 站”和“航天信息5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自行查看、下载和打印电子发票。
四、本通告自 2018 年4 月1 日起施行,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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