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的定义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人身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在这里,"意外事
故"应该具备三个要素:
1.非本意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
树倒下等情况。
有些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电
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因不久恢复供电而触电身亡。另有一些事故虽是被保险
人可以预见到的,但在客观上无法抗拒或在技术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
楼房失火,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被保险人迫不得已从窗口跳下,摔成重伤。或者
虽在技术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和职责上的规定,或履行应尽义务,
不去躲避,如银行职工为保护国家财产在与抢劫银行的歹徒搏斗中受伤。
以上这些均属于意外事故。凡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使自己遭受伤害,如
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事故。
2.外来原因造成的。指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
失足落水。注意:疾病所致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
新陈代谢的结果。
3.突然发生的。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
车突然撞倒。铅中毒、矽肺等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但由于
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人身意外死亡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
死亡,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
种保险。所谓意外死亡是指猛烈的、意外的、可以看得見的受傷原因造成被保险
人死亡。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
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目前,
紐西蘭有數家保险公司有此类险种。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保障高。
认定意外伤害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外来的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遭受的伤害是非本意的,来自自身以外的
偶然原因引起的事故。这里要注意的是疾病不属于意外。一些保户往往认为得了
疾病(如心脏病突发脑血栓等)也是意外,要保险公司赔偿。实际上,疾病虽是偶
然发生的,也违背当事人主观的意愿,但它的发生是一种来自身体内部的因素,
故不在人身意外死亡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二是剧烈的伤害。是指造成机能丧失、
残缺、机能障碍等伤害的意外事故。 三是明显的伤害。是指在责任期内(一般为
90天)造成死亡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 四是突然的伤害。是指在
极短的时间内形成来不及预防的事故。
人身意外死亡保险有何特点?
(1)中短期性:人身意外死亡保险通常只保到65岁。 (2)灵活性: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保险金额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
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也十分简便,当场付
费签名即生效,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只要有付费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参加。
(3)投保简单 保险公司一般只需要被保人的个人信息(如年龄,生日,住址等),
付款方式, 受益人情况和职业情况这些方面的信息, 其他信息如被保人的身体
健康状况, 既有病史等是不需要的.(3)保费低廉: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在保险
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所以一般保费较低,
保障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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