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和幅度

更新时间:2024-11-05 13:29:3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新东方考研词汇)

..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幅度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幅度 是否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食品安全1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法》第三十五

二十二条第条第一款

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

万元;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至二十倍的。

2 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

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法》第一百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

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 二十二条第

二款

用非食品原料食品,在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上至十万元以下。

三步

适用

3

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条第一项二十三条第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的一款第一项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者经营上述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食品安全《食品安全

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

他特定人的主辅食品条第五项二十三条第

4

万元的,并处十万元至十

五万元;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

一款第二项

额十五至三十倍的;

5

经营病死、毒死病死或死因《食品安全《食品安全

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

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条第七项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

6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同上

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

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条第八项二十三条第

合格的肉类制品一款第四项

.下载可编辑.

..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同上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食品安全《食品安全

7

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

条第十二项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五项

8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食品安全《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八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六项

同上

9 明知其从事一百二十三条规 《食品安全

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法》第一百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

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 二十三条第

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上至十万元以下。

10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条第二项二十四条第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

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一项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

添加剂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安全《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

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条第三项二十四条第

食品添加剂二项

11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

元至十万元;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可证。

12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食品安全《食品安全

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

条第四项二十四条第

三项

《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法》第三十四

二十四条第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条第六项

四项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

13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 处罚种类及其幅度 是否

适用

.下载可编辑.

三步

..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食品安全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安

法》第一百二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全法》第三

十四条第五品、食品十四条第

十项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14

15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食品安《食品安全

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全法》第七法》第一百二

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十七条、第十四条第六

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八十条、第

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

万元;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至二十倍的;情节

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6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安《食品安全

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全法》第八法》第一百二

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七

乳粉五款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品安《食品安全

未通过安全性评估十七条十四条第八

法》第一百二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全法》第三

17

18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监管部门《食品安《食品安全

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十三条十四条第九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食品安《食品安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全法》第三法》第一百二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添加剂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九项款第一项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法》第一百二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全法》第六

《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食品安

法》第一百二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全法》第三

十五条第一说明书标注不符合本法规定十四条第

款第二项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项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

万元;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至二十倍的;

19

20

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幅度 是否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适用

三步

.下载可编辑.

..

21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食品安《食品安全

规定进行标示全法》第六法》第一百二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十九条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

《食品安全22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食品安

法》第一百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全法》第五

十五条第一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十条、第五

款第四项 食品相关产品 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

元至十万元;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

的;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食品安《食品安全

处二千以下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瑕全法》第一法》第一百二

23

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百二十五十五条第二

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条第二款

2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安《食品安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全法》第五法》第一百二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

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十条或者十六条第一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加剂进行检验 第五十二款第一项 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

可证

25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食品安《食品安全

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全法》第四法》第一百二

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十四条十六条第一

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款第二项

理人员

26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食品安《食品安全

营者进货时为按规定查验全法》第五法》第一百二

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一

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十三条,款第三项

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者第五十

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一条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幅度 是否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适用

三步

.下载可编辑.

..

27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食品安《食品安

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全法》第一全法》第一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

百零二条百二十六

第四款条第一款

第四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8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安《食品安

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全法》第三全法》第一

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十三条第百二十六

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五项或者条第一款

护、清洗、校验 第五十三第五项

条第一款、

第二款

同上

29 同上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食品安《食品安

康证明或者国家卫生行政规定全法》第四全法》第一

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直十五条第百二十六

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款或者条第一款

第四十五第六项

条第一款

《食品安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销售食品《食品安

全法》第一全法》第五

百二十六十三条第

条第一款四款

第七项

30 同上

31 同上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食品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全法》第七全法》第一

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十七条第百二十六

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款,或者条第一款

第八十二第八项

条第三款

《食品安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安

全法》第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全法》第八

百二十六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十一条第

条第一款部门备案三款

第九项

32 同上

.下载可编辑.

..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幅度 是否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适用

三步

33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食品安《食品安

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全法》第八全法》第一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

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三条百二十六

条第一款

第十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4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食品安《食品安

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全法》第四全法》第一

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十七条 百二十六

处理 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

同上

35 同上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食品安《食品安

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全法》第五全法》第一

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七条百二十六

条第一款

第十二项

36 同上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食品安

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全法》第四全法》第一

程控制要求十六条百二十六

条第一款

第十三项

违法类型 裁量标准

一般裁量标准 特殊裁量标准

.下载可编辑.

..

轻微违法1、规定法定上、下限幅度,执减轻处罚的:在法定下限10%30%的幅度内

行为行下限;2、只规定法定上

限,在法定上限的10%幅度内确定

从轻处罚的:不低于法定下限

从重处罚的:在法定上限的50%100%幅度内

一般违法1、规定法定上、下限幅度,在减轻处罚的:在法定下限30%50%的幅度内

行为下限以上不超过中限幅度

内确定;2、只规定法定上限,

从轻处罚的:不低于法定下限

在法定上限的10%50%幅度内确定

从重处罚的:在法定上限的50%100%幅度内

严重违法1、规定法定上、下限幅度,在减轻处罚的:在法定下限50%100%的幅度内

行为中限以上不超过上限幅度

内确;2、只规定法定上限,在

法定上限的50%100%幅度内

从轻处罚的:不低于法定下限

从重处罚的:在法定上限的50%100%幅度内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

(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

(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

害后果的;

(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

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

警告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

(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

(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

品生产、经营的;

(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放射品、

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

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

诈消费者的;

(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

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

(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体性上访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

(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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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

(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

的;

(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

(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

(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

(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

(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

(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

(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

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

(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的;

(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罚:

(一)主动配合查处的;

(二)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他人违法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继续发生的;

(五)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的。

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参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二)

受胁迫、诱骗参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且积极配合查处的;

(三)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积极配合查处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中止违法行为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

(六)造成他人损害,积极给予民事赔偿的;

(七)违法产品来源合法但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以上内容如有错漏及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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