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连带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符合规定的情形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是什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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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是什么
⼀、法定原则
连带责任产⽣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1、《民法典》第⼀百七⼗⼋条 【连带责任】⼆⼈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
带责任⼈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责任⼤⼩确定;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责
任份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2、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
148条,《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意见》第
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3、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告虚假⽽承担连带责任等。
⼆、约定原则
即根据当事⼈意思⾃治、⾃愿约定⽽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
三、过错原则
即根据当事⼈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来确定连带的承担。包括两种情况:⼀种依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本应
负连带责任的⼀⽅当事⼈由于其主观上⽆过错,因⽽在⼀定条件下(并⾮所有⽆过错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连带责
任。⽐如与主合同当事⼈双⽅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协迫⼿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之情形的,保证⼈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如合伙中的⼀⽅当事⼈与第三⼈恶意串通形
成的债务,另⼀⽅当事⼈便不承担连带责任。另⼀种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当事⼈虽负有连带责任,但由
于损害后果的造成⾮其⼀⼈过错所致,⽽是因债权⼈、债务⼈等均有过错所致,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该⽅当事⼈也因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如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
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的承担⽅式,主要是清偿债务和赔偿损失,即依连带责任承
担的债务范围和⽅式不同,法律中具体⼜有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之分。此外,在特定条件下还有⽀付违约⾦,返
还财产,上交款物收归国有等特殊⽅式。法律上对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未 作明确界定,依笔者之见,两者应
当有所区别。⼀般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那么,连带责任的范围
⼀般仅指债权 和利息的清偿,不涉及赔偿问题;⽽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则⼀般特指因违约或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
偿,故有的情况下还⼀并包括债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 此时的责任范围及于⼀般连带责任的范围。连带赔偿责
任多见于有效合同及发⽣违约赔偿中。最⾼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规定》(以下简称《若⼲规定》)第⼋
条第⼆款规定的,存单持有⼈以⾦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效质押的,开具存单
的⾦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财产权受损;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在保证关系中,主合同债务⼈秘保证⼈
共同欺骗主合同债权⼈,造成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效,或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效 的,保证⼈与债务⼈对债权⼈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 ⼀定⽐例进⾏划分和判定,既可承
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若⼲规定》第六条第⼆款第四项规定,⾦融机构因其
帮助出资⼈和⽤资⼈进⾏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资⼈不能偿还出资⼈本⾦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偿还本⾦
的百分之⼆⼗。此外,还可确定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若⼲规定》第六条第⼆项规定,出资⼈未将资⾦交付给⾦融机
构,⽽是依照⾦融机构的指定将资⾦直接转给⽤资⼈,⾦融机构对⽤资⼈不能偿还出资⼈本⾦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
偿。
综合上⾯的介绍,承担连带责任有法定原则、约定原则和过错原则等三⼤原则。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
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有哪些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
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3:43: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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