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奥巴马演讲词)各县(市、区)公安局、网络信息局:
关于以炫音、记忆助手、功夫熊猫等为首的大量辅助外挂违法调查通知: 根据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举报反映, 近月网络出现大量以QQ炫舞游戏为首的第三方辅助外挂程序泛 滥成灾,导致众多网络游戏平衡性遭到严重破坏。对于此情况,得到深圳市公安局及广东省公安厅 高度重视,我市公安厅将积极配合打击网络辅助外挂犯罪。 依照国家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 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 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对于违法所得等做出了 司法解释。根据2003 年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委通知,“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 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故“外挂”的经营者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 正常运行, 后果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外 挂”是一种破坏性程序,经营者应当依据本条承担刑事责任。
《治安处罚法》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 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外挂经营者应当 依据本条承担行政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03年联合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版权管理、“扫黄”“打非”等行政执法部门共同 发出《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首次对“外挂”做出了法律的认定,即“外挂”违 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通知对各部门打击该项违法行为做出了明 确的分工,即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涉及从事非法互联网出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对违规 复制“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的复制企业进行查处, 对市场上销售“外挂”充值卡进行收缴; 电信管理部 门
负责对经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从事“外挂”行为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对违规加工或销 售游戏充值卡的加工企业或销售单位进行查处;版权部门负责对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认定和查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违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外挂”经营者经营的内容侵犯合法厂商的权 益,应当依据该条承担行政责任。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不得经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由省级以上人民 **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
x0c文化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 品,或者提供未经文人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提供,处1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外挂”经营者应当承担 该项行政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 网站。“外挂”经营者应当承担该项行政责任。 现决定对该辅助几名作者进行深入调查! 希望其他作者引以为戒!现列入调查辅助作者如下:炫音 (重点打击对象)、记忆助手、功夫熊猫、炫舞绿叶、炫舞小梦、炫舞高手、好逍遥、炫舞AA、炫 舞艾娃等9款辅助外挂作者。
江苏省市公安厅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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