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16年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十类)
时间:2016-11-16
【导读】2016年国家卫计委公布的最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
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
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近日对职业
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
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
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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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呼吸疾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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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
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
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4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中毒
5
13.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6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
中毒
42.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7
56.溴丙烷中毒
57.中毒
58.中毒
5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
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8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
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1.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
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最新增加职业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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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职业病目录》改名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
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与1987年
职业病分类比较,增加1类,即将职业性放射性
疾病从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类中提出,单独分为
一类。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仍然将
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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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
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制定原则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
益为宗旨。
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职
业病种。
3.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6.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三、职业病的遴选原则
职业病的遴选遵循以下原则:
1.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
2. 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
3.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
4.通过限定条件可明确界定职业人和非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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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5.患者为职业人,即存在特异性。
四、职业病病种及分类的调整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
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
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
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
行了调整。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其
中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一是将原“尘肺”
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
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将原“职业
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生物因
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详细调
整如下:
关于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的调整
在职业性尘肺病中,将“尘肺”修改为“尘肺
病”。在职业性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中,一是增加
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
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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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和硬金属肺病;二是将“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修改为“过敏性肺炎”。
关于职业性化学中毒的调整
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一是增加5种职业病:
分别是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
中毒、中毒和环氧乙烷中毒;二是将“铀
中毒”修改为“铀及其化合物中毒”,将“工业性氟
病”修改为“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将“有机磷
农药中毒”修改为“有机磷中毒”,将“氨基甲酸酯
类农药中毒”修改为“氨基甲酸酯类中毒”,将“拟
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修改为“拟除虫菊酯类中
毒”;三是将“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
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和“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
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两个开放性条款进行整
合,修改为“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
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关于职业性传染病的调整
职业性传染病分类,一是增加2种职业病:“艾
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和“莱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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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二是将“布氏杆菌病”修改为“布鲁氏菌病”。
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是指医
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在职业活动或者执行公
务中,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
或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或废弃物污染了
皮肤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
体液污染了的医疗器械或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感
染的艾滋病。
莱姆病是一种主要通过蜱叮咬,由伯氏疏螺旋体
引起的慢性自然疫源性疾病,多发生在林区,且
发病区域很广。长期在林区工作者,受蜱叮咬后
感染和发病概率较高。
关于职业性肿瘤的调整
职业性肿瘤分类,一是增加3种职业病:分别
是“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
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
致膀胱癌”;二是将“氯甲醚所致肺癌”修改为“氯
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将“砷所致肺癌”修
改为“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将“焦
炉工人肺癌”修改为“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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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
所致肺癌”。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
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
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
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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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3:18: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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