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证办理条件
简述:残疾证办理条件 一、办证条件 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符合国家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
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
残疾证办理条件
一、办证条件
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符合国家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
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
二、办证时间: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为统一鉴定、核发、年审残疾人证时间。在此期间除双
休日外,残疾人随到随办,鉴定发证地点在县残联办公室。5月上旬,将各乡镇办证登记汇总表转到各乡
镇残联存档。
三、办证所需手续
1、农村籍和城镇无业人员申请评残,按“属地原则”,持村(居)委会介绍信到户口所在乡镇残联审
核登记盖章后,由本人在法定监护人(无监护人可有亲友或村居委指定专人)陪同下,持本人身份证、户口
薄、二寸近期彩照片3张和病历或相关病情资料到县残联办理。
2、城镇职工申请评残,由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带领,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二寸近期
彩照3张、有关病情资料、工资单、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到县残联办理。
3、残疾比较明显,能明显达到标准的,残联可直接办理。残疾不明显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相
关病历证明。精神、智力残疾出具市精神鉴定中心证明。听力、言语、视力残疾出具村居及单位证明,致
残时间、原因,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四、评残发证组织机构 县残联成立《残疾人证》鉴定核发小组和监督检查小组,严格按照《中国
残疾人实用评残标准》实施评定核发。具体程序如下:
1、组联部初审,具体鉴定人要认真填写《残疾人状况登记表》和《残疾人证核发表》并签署鉴定意
见。办理残疾证所用的印章由组联部指定专人保管。
2、就业部复审,具体鉴定人要认真进行重新鉴定,填写《残疾人证核发表》并签署鉴定意见。办理
残疾证所用的钢印由就业部指定专人保管。
3、分管领导把关再审,并在《残疾人证核发表》上签署鉴定意见,最后填制残疾人证。
4、最后由监督检查小组进行抽查,如发现办证不实、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交组织、
纪律部门查处 在当地残联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其效用主要
体现在:
(1)证明残疾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凭证;
(2)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3)制定工作计划,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凡
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身有残疾尚未达到规定标准者,不能发给残疾人证。 ●地方残联如何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 核发和管理
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职责,是残联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是残联的经常性工作。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
责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作了明确规定:
(1)残疾人证由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县级残联负责核发和管理。
(2)以《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认定发证。对于明显残疾,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
认定发证;县级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请县及县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检查后认定核发。
(3)严格按残疾类别、等级和残疾人证各栏具体要求填写残疾人证,并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4)残疾人康复脱残、死亡要及时收回残疾人证;残疾人证遗失要及时注销并补办新证。
(5)规范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杜绝向非残疾人发证。 ●制发残疾人证不得向残疾人收费 由
于我国残疾人生活水平低且短期内难以改善,国家指定制发残疾人证不向残疾人收费。财政部、国家计委
联合下发的《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31号)中明确规定:"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残联及以下各级残联向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时一律不得收取工本费。" 财政部《关于制发残疾
人证经费负担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7〕164号)进一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向中残
联领取残疾人证缴纳的工本费(每证0 55元)由省级财政负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以及以下
各级残联向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时,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各地残联在核发残疾人证过程中发生的证件运输、
保管及登记、申领等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核定残联事业费时统筹安排解决。"
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
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
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
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
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
眼的视力达不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
最好视力,或以针孔境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
围环境及言语声(经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
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
(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
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一年以上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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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
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
交往两类。
2、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江在10—3
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
—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
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
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1%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
病因,经一年以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
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
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
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划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
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
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
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
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
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生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
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
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宣传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
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脚体功能全部丧失。 4、
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
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
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
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
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
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
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 (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
活活动 0—4 二级 (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 (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
活活动 6.5—7.5 《注》: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推动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
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
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
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
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
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 评定项目 正
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 1
2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 1 2 职业劳动能力 0 1 2 社交活动能力 0 1 2 《注》: 无精神残疾:五
项总分为0或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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