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7 00:31:5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mba考试真题)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31

【字 号】庆政发[2012]56

【施行日期】2012.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发〔2012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

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21231

大庆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和完善覆盖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的社会

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人社部《关于批复黑龙江省

2012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

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精神,现就我市新型农村和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

称城居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

体系的要求,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

续”。一是从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

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

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新农保政策

(一)参保范围。

试点县(区)行政辖区内具有本地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

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

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

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

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10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选

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参保人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年,只有在试点县(区)当年一次性补缴的才能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

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

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新农保参保人缴费提供资

助。原则上补助和资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

补助和资助不超过4万元。

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

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

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仍按50

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区)财政补助

40%

对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且缴费困难

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可自愿申请享受新农保最低标准参保缴费补贴。

由试点县(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同时享受相应的

财政补贴。

(三)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农村居民

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当地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

缴费额后,报县(区)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2.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

息;

3.试点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4.其他收入和利息。

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

民存款利率计息。

(四)账户管理及养老金的领取。

新农保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暂定为

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并根据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进行相

应调整。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

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加新农保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新农保制度

实施时,未参保但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农业户

籍的老年人,经试点县(区)经办机构审批后,不用缴费,直接办理按月领取基础

养老金手续,支付终身,但其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新农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核准后,通过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当地经

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

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

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

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

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

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

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

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四、城居保政策

(一)参保范围。

试点县(区)行政辖区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企业职

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

城居保。

(二)基金筹集。

城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居保的城镇居民要按规定缴纳

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

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缴

费,至60周岁止。

参保人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年,只有在试点县(区)当年一次性补缴的才能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

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

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

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仍按50

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区)财政补助

40%

对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居保参保条件且缴费困难

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可自愿申请享受城居保最低标准参保缴费补贴。

由试点县(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同时享受相应的

财政补贴。

(三)建立个人账户。

城居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城镇居民

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由当地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

核定缴费额后,报县(区)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2.试点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3.其他收入和利息。

城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

民存款利率计息。

(四)账户管理及养老金的领取。

城居保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暂定为

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并根据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进行相

应调整。参保人员月领取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

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加城居保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城居保制度

实施时,未参保但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

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经试点县(区)经办机构审批后,不用缴

费,直接办理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手续,支付终身。引导城镇居民领取待遇人员在

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城居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核准后,通过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

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

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

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

的,继续发给养老金。

五、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迁移,可将其养老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

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和城

居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

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

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并开始享受政府补贴。

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参保人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城居保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

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

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已参加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享受相应待遇时,不影

响其继续享受原保险待遇。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的运行,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试点阶段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管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

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新农保和城居保基

金纳入社会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

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两项基金使用同一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分别单

独记账、核算,定期存款要分别单独存储,活期存款共同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两项

基金各自存款额度,在银行计付利息的当月进行合理分配。县(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共同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养

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将基金收支计划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

案。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

善新农保和城居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

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运营全过程实施监控和定期检

查。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新农保和城

居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城居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每

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村(社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

示,接受众监督。

七、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我市自2009101日起已陆续开展了3批新农

保和城居保试点,按照国家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全覆盖的要求,今年我市萨尔

图区、让胡路区、红岗区、龙凤区作为第4批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单位,于2012

71日启动试点工作,至此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在我市所有县区全面铺

开。第4批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并建立经办机构负责具

体办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居保不设经办机构,由萨尔图区负责组织管理)。

试点县(区)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或整合“城乡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作为县(区)业务的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具体承办相应业务。

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办机构应按照上级文件确定的服务人口标

准配备工作人员,并负责新农保和城居保缴费、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中开支。

各试点单位要设置功能完备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服务平

台。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设施、职责“六到位”。

(二)提高经办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新农保和城居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

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信息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金保工程”)建设。以市级指导监督管理为主导,以县(区)业务操作为核

心,以乡镇平台为基础,市、县、乡镇互联网络。保证新农保和城居保与其他社会

保险衔接,利用社会金融系统资源,通过新农保和城居保信息系统实现保费收缴便

利、社会化发放。建立参保人员个人档案、查询制度和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大力推

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经办机构

要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参保人每年进行一次生存认证,确保新农保和城居保

资金的收缴与发放科学、准确。

八、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要层层召开宣传动员会。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

式,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全市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

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

保。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并总结经验,

妥善处理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九、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

上,认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试点地区的实施方案和

实施细则由各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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