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2月12日 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
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
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
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
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
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
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
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
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
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的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
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
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
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
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
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
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
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
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
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
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
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
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
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
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
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
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
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
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
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
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
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
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
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
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
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
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
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
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
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
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
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
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
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
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
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
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
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
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
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
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
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
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
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
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
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
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
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
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
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
规程;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2:29: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0906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