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铁民、肖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11-07 00:18:3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上海科技大学校长)

张铁民、肖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9

【案件字号】(2019)01民终12696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阳申斌张剑

【审理法官】刘阳申斌张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铁民;肖琴;邓红涛

【当事人】张铁民肖琴邓红涛

【当事人-个人】张铁民肖琴邓红涛

【代理律师/律所】陈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胡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孙煜湖北知途律师事

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胡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孙煜湖北知途律师事务

【代理律师】陈钊胡威孙煜

【代理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湖北知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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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铁民;肖琴

【被告】邓红涛

【本院观点】张铁民、肖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铁民、肖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铁民、肖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

受理费10544元,减半收取5272元,由上诉人张铁民、肖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1:43:11

张铁民、肖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民终1269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铁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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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红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煜,湖北知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铁民、肖琴因与被上诉人邓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

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5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于201911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铁民、肖琴于201912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

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铁民、肖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

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铁民、肖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4元,减半收取5272元,由上诉人张铁民、肖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阳

审判员 申斌

审判员 张剑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龚燕

书记员伍雅玲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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