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6]9号)和《上海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委办发
[2006]15号)精神,推动上海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关
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4号),现就
本市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重要意义
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众切身利益,引
发严重腐败问题,败坏社会风气,影响我国投资环境和国际形象。依法查
处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一项重要任务,是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
行为必不可少的手段。对发生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中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
件,坚决查处,依法惩治,有利于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增强教
育的说服力;有利于落实各项规定、措施,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
慑力;有利于查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漏洞,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
商业贿赂的发生。
各区县各部门,尤其是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依法查处
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把查办案件作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
要环节,切实抓出成效,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
始终把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办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
点,既要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又要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经营者的合
法权益。要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宽严相济,讲究策略,使少数犯罪分子
依法受到惩处,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和警示。
加大执法力度,突出重点、从严惩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
决防上和纠正查处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以纪
代刑的问题。
坚持依法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严格依法办案的要
求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切实做到事实请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依法审慎使用办案措施和手段,及时纠
正办案中的不当行为和失误。
坚持标本兼治。在坚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查办案
件的治本作用,加强对案件发生原因、案件特点、作案手法等的剖析,举
一反三,堵漏建制,从源头上铲除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土壤。
三、加强对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办案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及
时发现和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闲难和问题。对查处阻力大、久拖不结的
大案要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排除干扰;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
大案件,要组织力量联合办案,形成办案合力。
(二)严格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
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案件调查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分级负责的办案工
作责任制。严格办案考核制度和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办
案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对因重大过失,致使案件主要违法事实
失实、证据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在办案工作中以案谋私、徇私枉法、
执法犯法的,耍依法从严处理,并根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
责任。
(三)切实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办案队伍
的政治素质和拒腐防变的本领。加搔业务培训,掌握经济、法律、管理、
科技等方面新知识,提高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运用政策策略、组
织协调办案和突破复杂案件的能力。注意运用高科技成果,提高查处商业
贿赂案件的水平。
(四)各区县各部门必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
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上级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通过案件督办、
办案质量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机关查处案件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各级
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保证查处商业
贿赂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案件查处、协调、
督办制度和向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查办案件工作制度。要按照有
关时间节点,各区县、各部门将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报送市治理商业贿
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查
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指导、协调,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掌
握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总体情况,协调解决查处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突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重点
(一)围绕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领域和行业,开展查办案件工作。重
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
发和经销等领域发生的案件;查处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
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方面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
(二)坚决查处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人民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
赂案件,特别要查处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众反映强烈
的大案要案。
(三)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
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要查处利用行政审批权、行
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行为,以及国有资产
监管中的违法行为。
五、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
(一)拓宽投诉举报渠道。要充分发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纪
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投诉举报网络。
结合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新案源。本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
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网站等,畅通举报渠道。
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保护和激励机制,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二)排查处理案件线索。要全面清理积案,摸清底数,掌握情况,
从中梳理出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认真核查举报投诉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
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档案查询系统,对所有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分类
登记,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查处重点。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处理。
(三)坚决查处大案要案。要统一部署、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精心
组织,突破一批大要案。对具备立案条件的重要案件线索,要抓紧立案查
处;对在查案件,要加大工作力度,深挖细查,注意发现并查处串案、窝
案和“案中案”。要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扩大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效
果,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六、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一)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
分工,依法查处或配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资金、
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审计检查,查商业贿赂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要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管,认真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公安、检察
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查处涉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金融监管
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本系统本行业发生的案件;审
判机关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审判起诉到法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纪检监察机关耍严肃查处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的违法违纪党员、干部。
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案件查处工作。
(二)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合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与执纪
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耍及时沟通信息,通报相关案情,搞好案件及线索
移送和案件查证工作。各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认真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
办案联席会议、重要案件协查等制度,完善查处重大案件协作机制,规范
和完善工作衔接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联系,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
责任,建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对职权范围外的案件,要及时向有管辖权
的机关移送。要在立案和追诉标准、案件定性、证据规格等方面加强研究,
统一认识,提高办案的整体效能。
(三)各区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协
调。要按照中央和市委的统--部署和要求,研究部署本地区的查办商业贿
赂案件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
求、工作重点和方法步骤。要加强对查办案件中线索管理、移送,调查取
证,定性量刑量纪、协作配合等各个方面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
门的职能作用,增强办案合力。
七、正确把握法律政策尺度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处理,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
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分清罪与非罪。
综合考虑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悔改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处理。
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且态度恶劣或阻碍调查的,要从严处理;对投案自首、
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八、充分发挥案件预防功能
在坚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
充分利用案件资源,采用结构分析、行业分析、动态比较分析等方式研究
办案中反映出的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的问题。加强商业贿赂案件发生
的趋势、特点、规律的调查研究,增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前瞻性、预见
性。针对易发案件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加强制度规范和权
力制约。要加强本地区、本系统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理论研究,总结成功
经验,提高办案工作的科学性。通过查办案件为宣传教育提供警示教育的
典型案例,为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供实践依据,促
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1:28: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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