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的特点之一,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
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
和保证履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交易所调整保证
金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
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
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
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三、涨跌停板制度
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
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停幅度的报
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
确定的。
四、熔断制度
所谓“熔断”制度,就是在期货交易中,当价格波幅触及所规定的点数时,
交易随之停止一段时间,或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但价幅不能超过规定点数之外的
一种交易制度。
五、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
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于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六、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
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
员或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
极作用。
七、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
种强制措施.强行平仓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制度主要规定是当会员结算准备余额小于零,并
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八、强制减仓制度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强制减仓是当市场出现连
续两个及两个以上交易日的同方向涨停(跌)等特别重大的风险时,中金所为迅
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措施,即,中金所将当日以
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
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
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九、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
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
十、交割制度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
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
末平仓合约的过程。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进行的交割为实物交割,按结算价进行
现金差价结算的交割为现金交割。一般来说,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为主,金融期
货以现金交割为主。
十一、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中金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
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
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中金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
数额
变动担保金是指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担保金。
十二、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由交易所设立,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
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而提取的专项资金的制度。
十三、风险警示制度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提到的风险警示制度是指,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
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十四、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
度.期货交易所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
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
及中国证监会制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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