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利息如何算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借款成了很多⼈⽣产⽣活中的常事,⼤部分⼈在借款时都会约定利息,然⽽利息要设定多少
呢?哪些⾼利息能获得法院的⽀持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真要弄明⽩还需要⼀番周折呢。下⾯店铺⼩编还是通过⼀个
案例来详细讲解吧。
民间借贷的利息有何限制
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限制就是年利率不得超过24%。只要在这标准之内,都受法律保护。
案例
⾼-明向李-伟借款20万元,双⽅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为6万元,每四个⽉⽀付⼀次利息2万元,借款时先扣
除四个⽉的利息2万元。⼀年借款到期后,⾼-明如约⽀付了所有本息。因为⼿头紧,⾼-明再次向李-伟借款10万元,
借款期限为⼀年,年利息为3万元,每四个⽉⽀付⼀次利息1万元,借款时先扣掉1万元利息,⾼-明实际拿到9万元。
到期后,⾼-明总共向李-伟⽀付了11万元,就拒绝⽀付。李-伟将⾼-明起诉到法院,要求⾼-明⽀付剩余的2万元,⾼-
明认为双⽅约定的利息⾼出法律规定很多,属于⾼利贷,第⼀年的借款利息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4%,对于超出部分
李-伟应当退还。虽然第⼆年的少点,但总的算下来,也已经还超,李-伟应当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的借贷关系成⽴,借款的利息不能从借款中扣除,如有扣除,借款本⾦按照扣除后的数
额计算,因此⾼-明向李-伟第⼀次借款的本⾦应为18万元,第⼆次借款的本⾦应为9万元。借款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24%的部分,法院不予⽀持,在第⼆次借款中,借款的利率为约为33%,超过了法律规定,应该按照24%计算,总利
息为2.16万元,⽽⾼-明仅⽀付了2万元的利息,尚有0.16元未⽀付。在第⼀年借款期间,⾼-明实际⽀付的利息利率约
为33%,虽超出24%,但未超过36%,且已经偿还,不能要求退还。所以⾼-明还应当偿还李-伟0.16万元。
解答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条等债
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额,⼀般认定为本⾦。预先在本⾦中扣除利息的,⼈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额认定为本⾦。
欲确定利息必先确定本⾦,在⼀些借款中,出借⼈为了防⽌借款⼈不按时⽀付利息,在借款时就将⼀定的利息扣除,
借款⼈得到的钱⽐约定的钱要少,也就是说借条上写的数⽬可能不是计算利息的本⾦,根据该条的规定,本⾦要减去
扣除的利息,以借款⼈实际获得的钱数为准,本案中,两次借款都扣除了四个⽉的利息,因此借款的实际本⾦也应该
减去⽀付的利息,以⾼-明实际拿到的钱为准。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借贷双⽅约定的利率未
超过年利率24%,出借⼈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
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
持。该条规定了国家必需保护的利率的上线24%,也就是说只要利率不⾼于24%都是合法的,⽆论借款⼈是否觉得
⾼,只要双⽅有约定,法院都要⽀持,超出的部分,没有⽀付的,法院不予认可。同时规定⼀律不受保护的底线,即
不能超过36%,超出部分⼀律不予⽀持。本案中第⼆次借款时,双⽅约定的利息约为33%,已经远远超过24%,⾼-
明尚有部分利息没有⽀付,因此法院按照24%计算利息,对于超出的部分,法院没有⽀付,所以⾼-明只需要偿还0.16
万元。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
⾃愿⽀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愿⽀付利息或违约⾦,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利益,借款⼈⼜以不当得利
为由要求出借⼈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借款⼈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该条规定了⼀个⾃
然债务期间,也就是说在24%⾄36%这个期间的利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如果借款已经履⾏的,认为是⾃⼰的默
认,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于36%这个上限,既然已经履⾏,法律也予以认可。如果没有履⾏的,在法律上不受保护,
不能写⼊判决书,没有强制⼒,法院不能强制执⾏。本案中⾼-明第⼀年借款时⽀付了33%的利息(超过24%,低于
36%),并且已经履⾏,现在不能要求返还,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请求。
对于借款的利率,法律规定了三个区间,低于24%的利率完全受国家法律保护,在24%⾄36%这个期间的属于⾃
然利息,法律并不禁⽌,但也不赋予强制执⾏⼒,已经履⾏的不能要求返还,没有履⾏的法律⼜不⽀持,超过36的部
分⼀律⽆效,法律不保护。
值得⼀提的时如果借条、⽋条、借款协议等借款凭证上没有写明利息,或者没有通过⼝头等其他⽅式达成利息的
协议,法律直接认为该借款在借款期间没有利息,法律不保护利息的请求。如有其它问题,欢迎来店铺咨询。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0:31: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0861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