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姜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7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81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盛峰缪蕾茹愿
【审理法官】盛峰缪蕾茹愿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姜东;王黎明
【当事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姜东王黎明
【当事人-个人】姜东王黎明
【当事人-公司】中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姜东
【被告】王黎明
【权责关键词】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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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姜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0:42:25
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姜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81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
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某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23。
法定代表人:姜东。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黎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姜东因与被上诉人王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
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8月4日向中程科技有限
公司、姜东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97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中程科技有
限公司、姜东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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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
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姜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
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盛峰
审判员 缪蕾
审判员 茹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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