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程项⽬规定》出台,⾃2018年6⽉1⽇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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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程项⽬规定
第⼀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程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国有资⾦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包括:
(⼀)使⽤预算资⾦ 200 万元⼈民币以上,并且该资⾦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
(⼆)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并且该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
第三条 使⽤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的项⽬包括:
(⼀)使⽤世界银⾏、亚洲开发银⾏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的项⽬;
(⼆)使⽤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的项⽬。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型基础设施、公⽤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必须
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条⾄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其勘察、设计、施⼯、监理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的,必须招标:
(⼀)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民币以上。
同⼀项⽬中可以合并进⾏的勘察、设计、施⼯、监理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
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 2018 年 6 ⽉ 1 ⽇起施⾏。
关于《必须招标的⼯程项⽬规定》的相关解释
经国务院批准,近⽇,国家发展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程项⽬规定》(国家发展改⾰委令第16号),⼤幅缩⼩必须
招标的⼯程项⽬范围。这是招标投标领域落实党的⼗九⼤和⼗九届⼆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的重要举
措,有助于扩⼤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和创造⼒。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明确了必须招标的⼯程项⽬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3号令颁布实施以
来,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强制招标制度体系,对促进招标投标制度的推⼴应⽤,规范招标投标⾏为,保障公平竞争,
提⾼招标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积极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改⾰持续深化,3号令在施⾏中
逐步出现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各省区市根据3号令规定,普遍制定了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的具体范围和
规模标准,不同程度上扩⼤了强制招标范围,并造成了规则不统⼀,进⼀步加重了市场主体负担。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发展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3号令进⾏了修订,形成了《必须招标的⼯程项⽬规定》,报请
国务院批准后印发,2018年6⽉1⽇起正式实施。主要修改了三⽅⾯内容:⼀是缩⼩必须招标项⽬的范围。从使⽤资⾦
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国有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明确为使⽤预算资⾦200
万元⼈民以上,并且该资⾦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以及使⽤国有企事业单位资⾦,并且该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的项⽬。从具体项⽬范围看,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
招标的⼤型基础设施、公⽤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前,国家发展改
⾰委已会同有关部门形成相关具体范围草案,与3号令相⽐作了⼤幅缩减,拟报国务院批准后,于《必须招标的⼯程项
⽬规定》正式实施前发布。⼆是提⾼必须招标项⽬的规模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平,将施⼯的招标限额提⾼到400
万元⼈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到200万元⼈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
限额提⾼到100万元⼈民币,与3号令相⽐翻了⼀番。三是明确全国执⾏统⼀的规模标准。删除了3号令中“省、⾃治区、
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
⾏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统⼀规则,各地不得另⾏调整。
下⼀步,国家发展改⾰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必须招标的⼯程项⽬规定》贯彻实施⼯作,组织清理与《必须
招标的⼯程项⽬规定》不⼀致的规定,使简政放权的效果落到实处。同时,进⼀步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
《招标投标法》,更好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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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程项⽬规定》的批复
国函〔2018〕56号
国家发展改⾰委:
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你委公布,公布时注明“经国务院批准”。《规定》
的施⾏⽇期由你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施⾏之⽇,2000年4⽉4⽇国务院批准、2000年5⽉1⽇原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发布的《⼯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
国务院
2018年3⽉8⽇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0:23: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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