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
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股份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
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节 工资支付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标准、工
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以及工资的扣除。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货币支付。
第六条 工资在每月14日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
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奖金因考核的不确定性,大约在每月20日
左右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有关协议
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七条 工资应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
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
第八条 工资、奖金支出的各种原始资料要注意妥善保管,不得
随意销毁,年终结账时,要按类别装订成册,以备查用。
第九条 公司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
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
支付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
动者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
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
付劳动者工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
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
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
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十条 公司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代
扣劳动者工资:
1.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公司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按
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
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在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和补偿金。工资计发到劳
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
第三节 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
公司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按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法
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
期内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公司按
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唐
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
司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公司
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为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七条 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
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
支付,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破产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节 工资支付程序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工资管理的监督、审核工作,做到层层审核,互
相监督。
1.为加强职工工资的公正管理,建立两套职工工资卡片,一套人
事企管部存,另一套随职工个人所在单位劳资员保管,卡片由人事企
管部制发,遇有提高工资标准和变更津贴,由劳资员填写并盖章,其
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更改工资标准及各项津贴。
2.基层单位要把好第一关,要认真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开支
的一些主要因素逐一审核,如开支人数、加班情况、出勤情况,、各
种假期情况等。
3.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复审。复审的主要内容是各项工资支出是
否合理,是否合乎公司内的各项规定。个人合计、每页合计、总计都
应相符。公司内临时工和全公司职工开支由人事企管部具体审核。
4.财务部要对全公司工资性开支情况进行全面复核,支出的手续
要符合财会制度规定,对不合理和不符合财会手续的支出应予以拒
付。
第二十条 为了加强工资基金的统一管理,便于协调全公司各类
人员收入比例关系,凡是工资性的支出,包括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
等,均由人事企管部统一控制和管理,未经人事企管部同意的财务部
不得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严格考勤制度。按职工实际出勤如实上报,要严禁以
虚报考勤手段冒领工资和奖金。如是个人所为追究个人责任,否则追究
单位领导责任并要求退回多领的全部款项。各生产单位一般以组长为单
位进行考勤。各种假别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凡不符合手续的考勤,按情
况以事假或旷工处理。各单位劳资员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考勤工作,
并汇总上报人事企管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发放工资时,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字方可支
领,本人不在时,可由他人代签代领。对本单位内以科室为二级单位
发放工资的,也应把工资发放明细表发至科室或班组,并由本人签字
领取,严禁由某一个人统一签字代领工资。本人签字联必须及时返回
上交财务部存档。
公司发放的各种奖金,各单位二次分配时,一次分配不完的,要
建立账簿,并实行钱账分管。奖金的分配办法及分配结果应公开,增
强分配收入的透明度,具体发放时,做明细发放表一式三份,一份由
本人签字后领取并返回财务部,一份交人事企管部,一份由单位留存。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的临时工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考
勤如实领取工资。严禁以假名或人走后不及时注销而冒领工资,严禁
自行提高季节工和临时工工资标准。
各单位的临时用工人事企管部必须逐月进行核对人数,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劳资员的劳资业务统一由人事企管部劳动
工资科负责领导和管理。各单位劳资员要保持相应稳定,不得随意更
换,需要变动时,必须经劳动工资科同意方可,对不胜任的劳资员人
事企管部有权建议该单位更换合适人选。
第五节 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提高
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对违反公司法律法规,不执行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单位,视情节追究单位领导和主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事企管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的工资、奖金
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公司工资支付的情况。公
司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支付劳动
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与公司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节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3:58: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0847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