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私家车致第三人损害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

更新时间:2024-11-06 00:30:0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公众人物)

202012

22

卷增刊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

Dec.2020

Vol.22Supplement

网约私家车致第三人损害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

吕海林

200042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私家车车主加盟网约车平台从事客运服务时双方之间的用工

关系应当界定为非典型的劳务承揽关系

当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

损害时

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车主同时投保第三人责任

还需要及时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剩下的责任应当由网

险等商业保险的

约车平台和私家车车主基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共同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

但在内部责任分担上网约车平台作为车辆保有人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

私家车车主作为驾驶人只承担过错责任乘客如有过错的按照共同侵权的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过错责任

规定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私家车交通事故责任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D923.7A1671-511X2020S2-0099-05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DOI:10.13916/1671-511x.2020.s2.022

网约私家车交通事故侵权引发的问题

随着免费打车软件的兴起人们出行的选择更加多

除了公共交通以外网约车以其方便快捷收费低

路程可视化等优点逐渐成为人们出门的首选

201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网约车管理办法承认了网约车合法身份并且明确

了其客运承运人身份

为网约车市场迎来更广阔的发展

空间奠定了基础

网约车平台为了迎合市场也相继推

极大便捷了人们的出行

出了五花八门的服务模式

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的新问题

目前像滴滴专车神州专车等网约车平台运行模式

轻资产模式以及介于两者之

主要可以分为重资产模式

间的信息技术服务模式

所谓重资产模式即平台公

车辆可能归属于平台公司

司既提供车辆又提供驾驶员

所有也可能归属租赁公司所有

驾驶员可能是与网约车

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也可能是劳务派遣的员工

而轻资产模式又叫做社会车辆加盟模式是指私家车车

从事网络客运服务最后

主连人带车加盟平台公司

信息技术服务模式则介于二者之间相当于一个中介平

台只提供信息

当车辆属于平台公司或者租赁公司所有驾驶员与

平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或者与劳务公司存在雇佣

侵权此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并不复杂依照

关系

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者雇主承

责任法

车辆属于私但是在社会车辆加盟模式下

担替代责任

驾驶员由私家车车主自行担任

家车车主个人所有

时二者之间通常没有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

用工法律关

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侵权时网约车平台

系非常模糊

与网约私家车车主之间责任承担存在争议

此外保险

公司也常以私家车车主从事营利性网约客运服务会增

加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为由拒绝理赔

因此增加了此

类事故中被侵权人得不到赔偿的风险

社会车辆加盟模式下

用工关系性质界定

国内外司法实践观点梳理

1.

国内审判实践观点梳理

国内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将网约私家车司机和

网约车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

主要理

由有二

一是乘客登录网约车平台填写出行地和目的地

并且选择服务种类

网约车平台根据乘客提供的信息和

然后乘客根据网约车平台确

选择为其匹配合适的车辆

定的价格支付车费

整个过程中乘客所关注的并非由哪

而是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位司机提供服务

二是网约

认可

车平台公司对加盟的私家车及车主具有审核义务

其提供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且在日常的管理和最终的

私家车车主本身并无议价的权利和资格

利益分配上

只能被动受制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制定的收益分配规则

1995

作者简介吕海林江苏徐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民事责任研究及裁判策略应对从一则乘客起诉网约车司机张玉婷平台公司及保险公司案说起

201821

法律适用年第

参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2017013982

100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2

和服务内容流程等规章制度综上私家车车主以劳动因此明确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十分重要另外

在服务过程中要听从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劳动用工无关因此本部

为对价获取报酬风车属于互联网拼车服务

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此外有法院还特专车业务情况下与网约

的指挥分只讨论私家车车主从事快车

网约车平台公司设计启动了将私家车及私家车

意指出车平台公司的用工关系

并从中获利理应为

主引入运输经营市场的经营模式

司机及有学者主张

将私家车车主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用

安全工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的好处明显多于坏处

2.

国外典型案例之解读但是我国劳动法规

2015Uber

年发生在美国加州的专车案其中备受

瞩目的就是动者以自身具有的技能

UberUber

司机与公司的关系司机要求法知识或自己提供设施来承担风

而不是其独立承包的正式员工基本不用听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指令的不属于劳动

院确认其他们是

Uber

18

加利福尼亚劳动法因此有资格获得对雇员的各种网约车管理办法条也放宽了要求此外

关系

例如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劳动者应当享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征求意见稿时曾明确要求

Uber

法定保护

有的养老金改为

Uber

失业保险等一切员工待遇并且要可以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服务次数的多寡等特

司负担其车辆的保养费及油费开销

Uber

公司则否这个转变从侧订立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理由是司机自己提供

Uber

认与司机建立了劳动关系面说明了现实生活中很多兼职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并没

Uber

车辆相较而言法律也并不强制二者之间签订劳动合

作为客运服务最重要的工具

公司本身并不雇佣司机只是一个提供网上打车服务的但是对于网虽然认定劳动关系对私家车车主有利

技术平台约车平台则是严重的负担

Uber

以平台作为媒介将提供客运服务的从长远看并不利于网约车市

因此

Uber

机和需要客运服务的乘客随机结合在一起场的发展

司机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用工关系司机的身份

Uber

只能是独立合同人雇佣关系是指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期内为另一方提

最终加利福尼亚联邦法院根据加

州最高法院

1989BorelloBorello

年在一案中确立的且接受另一方的安排指挥另一

认为司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测试包

Borello

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其中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最重要的因素是雇支配和从属关

含很多要素特征体现为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着控制

主是否享有对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细节的掌控权

这并私家车车主不仅自理汽但是社会车辆加盟模式下

不意味着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的任何细节都要被雇主掌油费

而仅指在必要情况下的控制在必要控制之外而且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

该测试还此外私家车车主们并未见过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相关负责人

员根据工作性质可享有部分行动自由

例如是否需要指导或正常工作过程中甚至会忽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存在

有其他判断劳动关系的考量因素

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和常规业务双方由此可见二者之间所谓的控制支配和从属性十分微

监督

是否相信他们之间正在建立劳动关系等等

综上所

法院认为公司并不像其所宣称的那样是一家这种情况与传统的雇佣关系

Uber

台被若有若无地维持着

技术公司而是一家运输公司该公司对司因此雇佣关系说并不十分贴合私家车加

纯粹的实在相去甚远

尤其是收入方面更有

机们的工作过程享有必要的掌控盟网约车平台的用工特点

绝对控制权

可单方面确定其向司机收取的价额因此

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中介关系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

现有理论学说之争议

网约车市场吸纳社会车辆加盟带来的用工隐患首主张其现实中很多网约车平台为了逃避责任

先体现在私家车车主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难只是一个信息技术平台

以界定

法律关系的定性直接影响双方法律责任的承网约车管理办法其一赋予网约车平台客运合同承运

1.

劳动关系

并且能够

改变对网约车司机不公平的现状

认定劳动关系需基于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若劳

有建立劳动关系

2.

雇佣关系

供特定或不特定劳动

雇佣关系的显著同时

车辆维修和保养费并且自己购置保险可以自由

选择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

只有一点松散的人身依赖性依靠着抽象的互联网平

3.

中介关系

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

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的合同

但这种说法显然不符合现实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2018023720

ThecaseofDouglasOconnoretal.v.UberTech.Inc.USDistrictCourt.D.California.o.C133826EMCPlaintiffsOpposition

toDefendantUberTech.

Inc.sMotionforSummaryJudgment.

UberUber20165

专车司机身份之争从美国加州司机诉公司案谈起广西政法干部学院学报年第何雪颖

201511

辛颖专车司机身份之争法人年第

20166227

也论雇佣关系与个人劳务关系人民法院报李瑞

增刊吕海林网约私家车致第三人损害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

101

人的地位即意味着网约车客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网但在判决书中也承认传统的就业测验

Borello

如果网试问共享经济不适应新模中的许多因素似乎过时了

约车平台和乘客而非网约车司机与乘客

如何能够成为客运合同的一方我国司法实践将网约车平台与

约车平台仅仅是中介人式下用工关系的界定

乘客乘坐网约车需要根据网约车平台的其二虽然有一

当事人私家车车主之间的用工关系界定为雇佣关系

而后由平台公司根据内部规则或者但忽视了社会车辆加盟模式下二者之间人身

收费规则支付费用定的道理

与私家车车主之间的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报酬从属性逐渐减弱的事实

这也不

符合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时合同当事人应

网约车平台与网约因此

当平均负担报酬的付款方式

车司机并非中介关系

4.

承揽关系

承揽合同系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

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承准动态平衡对外即从乘客的角度或者从被侵权人

的工作

承揽人依靠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主应当弱化二者之间的从属性将网约车平台

揽过程中的角度看

要工作公司与私家车车主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承揽关

承揽人与定作人地位平等没有人身依附性

典型的承揽事项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一方面是为了不过分加重平台公司的责任否则不

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另一方面是因为私家车车主向

而非典型的承揽合同是以完成

承揽人与雇佣关系不同

特定结果为特征的劳务承揽网约车

定作人由于关在提供劳务性质的承揽中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网约车平台在这过程

具有独立性

心工作结果中可能会给予一定的指示和监督

因此对劳务过程也很关注甚至予以监督但是这种指示并不具

指示有技术层面的指导作用

从这个角度说劳务性质的承揽具有一定道理

5.

其他关系

与使用非自有车辆从事营指挥和支配显然更

根据社会实践调查显示几乎不受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控制

运的司机相比符合劳务承揽的特征

网约私家车车主更倾向于认定其与平台对内仅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私

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家车车主这二者之间涉及到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

双方之间通常也会签

现行但是合作关系并非法律术语

订合作协议当强化二者之间的从属性

以及明年施行的民法典中也无合作合同的说在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总之

同法同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上不应该过分加重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该种法律关系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因此需但对内应该

有少数学者将目前为止

要对合作协议进行法律解读充分保障私家车车主的合法权益

其解读为偶然合伙关系和挂靠说两种法律解释

前者

认为网约车平台和网约私家车车主是为了特定事项而

临时组成的持续时间较短的偶然合伙

但合伙的特点

是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共享收益社会车辆加盟模式下根据上文分析从外部关系上看网约车平台和私

而不涉及经营管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私家车车主只是提供客运服务的一方家车车主之间是承揽关系

与合伙关系相去甚远至于机动车挂靠在现实条的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致第三

10

理业务

但挂靠是一种自负盈亏的经营活定作人有过失

生活中确实很常见人损害的定作人对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的除外

挂靠者通常只是借助挂靠单位的名义具体的业务按照该条规定一旦私家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

挂靠单位不参与经营不获网约车平台作为定作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联系和经营则需要自己负责交通事故

机动车挂靠通常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此外这显然有失公平一方面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发起

取收益

这也组织者和管理者不能只享受私家车加盟开展客运

不同服务的收益而不为其交通事故侵权承担任何风险

小结

案中法院虽然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如果不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恐怕难以保障被侵权人

Uber

笔者认为私家车加盟网约车平台从事快车专车

业务时用工关系难以界定的关键原因在于二者之间的

控制及人身从属性微乎其微但是又不容忽视

管理

度大概介于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之间

因此难以判断

因此笔者认为现行最理想的办法就是区分内外关系

利于网约车市场的发展

私家车车主自由选择工作时

地点并且自己提供车辆和驾驶技术在正常运营中

认定为雇佣关系有劳动合

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分析

网约车平台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的正当性

另一

网约车平台公司显然比私家车车主的赔偿能力更

方面

2003390

民法债编各论上册黄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414

非典型承揽合同的判定及定作人过失的责任承担人民司法年第李超

20193

政治经济学评论年第齐昊马梦挺包倩文网约车平台与不稳定劳工基于南京市网约车司机的调查

201719

网约私家车交通事故责任之认定与承担法律适用年第梁分

102

的合法权益车主则是驾驶人是故网约车平台与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2

车辆的保有人

网约车司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共同承担连

但是在内部的责任分担上网约车平台作为车法学理论界通常根据谁有权利

带责任

辆保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私家车车主支配车辆的运行以及车辆运行的利益归属于谁来判断

追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需

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网约车平按照这种理论

台和网约车司机都应当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首先

当私家车加盟网约车平台从事运营时私家车车主对车

现实的支配直接的支配网约车

辆的运行享有具体的

虚拟的间接的支配其次私家车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机动车的法定

平台则享有抽象的

从事营利性客运服务所得的收益也是由平台公司和私强制险

家车车主共享的

具体的分配比例由二者约定因此首先应当由保

二元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理论来看网约车平台无疑此外

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正当性多私家车还会为自己的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

网约车平台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合理性

又有学者提出在私家车车主和网约车平台之间是但是后来加盟网约车平台从事快车专车或顺风车

否需要区分保有人和驾驶人从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等业务而发生交通事故侵权时

即对机动车保有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机动人为增加了

原则

车驾驶人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车辆的

按照运行支配说和运

道路二者似乎都是机动车的保有人都属于

行利益说任呢

条第款规定的机动车一方从被侵权人司法裁判中法院对于顺风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持

762

交通法

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内部关系但对于从事专车快车业务的私家车是否改

的角度看否定态度

即无过错责任的来源根据危险理论网约车平营运车辆区别主要观点为

变车辆的性质持肯定态度

台相较于私家车车主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最佳人选于家庭自用车辆主要体现在是否以收费为目的和乘坐

首先从危险开启方面来看网约车平台是社会车辆加家庭自用车辆不收取费用乘坐

策划者和发起者在他们的推动下才朋友或者与车主有特定关系的人

盟模式的组织者对象一般为家人

相比于私家车车主只乘坐的对象也是与车主

催生了网约私家车这一新生事物营运车辆则以收费为主要目的

是被动的加盟无特定关系的不特定人

网约车平台公司才是主动开启风险的按照这种标准私家车从事

从危险控制方面来看私家车是在车主的直其次乘坐对象相对特定因为顺风车的行程

顺风车业务时

私家车车主从微观的层面主动把控危同乘的人必须是出发

接支配使用下是由私家车车主一方提前确定的

而网约车平台则是从宏观层面降低发生风险的可能而非任何不特

地和目的地相同或者部分路线相同的人

具体体现在对加盟车辆和司机的入门要求以及对驾而且与同等路线和里程下的出租车收费相

定的第三人

驶过程中的监督和提醒比顺风车的价格相对低廉

再次从运行利益方面来看其并非以收费为主要目的

双方均有不同形式的获益私家车车主投入车辆与驾只是为了分担出行成本

而网约车平台通过少量的投入且其与车上

驶服务最终收获了金钱业务的私家车车主则具有明显的收费意图

还传播了自己的品牌形象取得了良完全符合营运特征

不仅收获了金钱乘坐乘客并无特定的关系

好的口碑

开拓了更大的市场等等这些都属于网约车网约车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尽管将顺风车从网约

附加的无形的财富最后但在网约车平台

平台公司收获的额外的车的范畴中划去交由各市政府管理

网约车平台是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专车等服务并列出

分散风险方面来看提供的服务中顺风车却通常与快车

私家车车主并无议价权且平故放在一起讨论并无不可司法实践中对于私家车

等一系列规则的制定者

台公司多会签订格式合同尽可能规避己方风险从事不同业务是否改变车辆营运性质的区分仍然是有

相比之

下网约车平台公司更具有分散风险的能力

综上所述因为车辆用于家庭自用和用于客运营运分别对

网约车平台完全符合危险理论的四个要素可以认定为这既是常识也是保险公司对风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之正当性探讨

网约私家车是否改变车辆的营运性质

目的是使被侵权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因此当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损害时

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

问题是私家车车主以家庭自用车辆的名义投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私家

车车主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从事营利性活动

对象是否特定两方面

与之相反从事快车和专车

意义的

应着并不同的保险费率

200518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主体西安政治学院学报年第彭思颖

2019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完善法学杂志年第程啸

2017017395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20190106771

增刊吕海林网约私家车致第三人损害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

103

险的预估营运车辆的行使里程使用频次发生交通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多为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格式

所以投保营被保险人常常缺乏专业知识未必能够意识到从

事故的可能性都会明显高于家庭自用车辆合同

只有在私家车车主因此

运车辆所对应的保费也更高事网约车客运业务会使得标的物危险程度的增加从而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后加盟网约车平台从事快车或专

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才有并且尽到必要的提醒义务

车业务致使车辆危险性增加的

可能是正当的

在其他情况下例如私家车从事顺丰车保险再次就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而言

保险公司则不得以此作为民法特别法未予明文原则上口头形式或者书

业务并未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的

为由主张抗辩面形式均可以作为通知形式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在合同当然约定的期限应当合理至少

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结合现在社会信

有效期内显著增加的要给被保险人留出做好准备的时间

义务息通讯技术的方便快捷性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背后的理论基础在于保险合笔者认为至少为被保险人预

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标的物的危险天及以上的通知时间比较合理

7

同是双务合同

程度可能处于时刻变化的状态

而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

因此基于对

直接影响着保费的收取和保险责任的承担

私家车车主在车辆从事网约车快车专车网约车市场如火如荼的开展通过社会车辆加盟的

价平衡原则

的运营后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方式吸引和利用了闲置的社会资源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然而其能否是带动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在交通事

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自无疑问网约车客运业务

适用于交强险存在分歧故致第三人损害侵权责任分担上

有学者主张交强险在本质上要平衡好保险公司

只是在我国因为政策的原因被规定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私家车车主和乘客的利益厘清其内

也属于商业保险

但是强制投保与其商业性并不矛盾因此危险尤其是私家车车主和网约车平台之间的用工关

强制险部关系

增加通知义务也应当适用于交强险

司法实务中法院

否定了该义务于强制险中的适用保险公司的责任

认为即便被保险人未也不能让其逃避责任既要鼓励网约

交强险仍然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又要充分保障乘客利益和被侵权人的

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车行业健康发展

理由在于交强险在笔者赞同司法实践的观点

免责合法利益

我国不仅是商业保险而且是承担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约私家车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侵权之诉中

的强制险

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被侵权者能够及同时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私

时获得一定的赔偿家车车主若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如果规定被保险人投保交强险也

则其作为强制险存在价值

需要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第三者责任险不得以改变车辆营运性质为由拒绝理赔

和意图保障的利益就失去了意义

其次关于危险通知义务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对内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私家车

素有争论车主承担过错责任

有的法院将其认定为法定义务即便保险合乘客若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

被保险人也应当履行则按照法律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与私家车车主

相反最高法院

同中没有约定错的

却认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并非法定而是约定义务和网约车平台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根据文义解释一方面

者认同最高院的观点责任

52

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危险增加通知义条规定

显然立法原意更倾向于将该义务界定为约定义务

保险公司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

影响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约定

最后关于履行通知义务期限的确定若保险合同

有约定的则依照约定

结语

创新了便民利民的

科学合理地分担侵权责任既不能扩展平台公司和

更要契合现行法律规定和精神总之在网

先由交强

险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除此之外由网约车平台和私家车车主对外共同承担连

带责任

对内承担过错

责任编辑

2017173

保险法实例研习叶启洲台北元照出版公司

20196

网约车情境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适用湖北社会科学年第武亦文赵亚宁

参见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20177101104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终号判决书

2017025754

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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