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告⼈翻供、证⼈翻证的原因及对策
翻供,顾名思义,就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为总称。下⾯由
店铺为你介绍被告⼈翻供、证⼈翻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浅析被告⼈翻供、证⼈翻证的原因及对策
⼀、被告⼈翻供、证⼈翻证的原因
被告⼈供述和证⼈证⾔都属⾔词证据,都有明确的意思表⽰,所表述的案件事实能使办案⼈员很容
易了解。特别是⾃⼰⽿闻⽬睹案件事实⽽且⼜能如实陈述的⼈提供的⾔词证据,更具有较强的证明⼒。但是
由于它们的形成是经过⼈的陈述形式表达出来的,其形成必须经过反映(感受)、储存(记忆)、再现(陈述)的过
程,由于中间介⼊了⼈为的因素,因此其客观性常常受到陈述者主、客观条件的影响。
(⼀)被告⼈翻供的原因
1、畏罪⼼理的存在⽽产⽣对法庭的抗拒
由于被告⼈对⾃⼰的犯罪⾏为是最清楚的,所以其供述可能是最真实、最全⾯、最具体的证据之
⼀。但是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其⼝供的真实成分与虚假成分常常是并存
的。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由于被告⼈刚被采取强制措施,⼼理防线准备不⾜,并且刚到⼀个新的环境,
⼀般都能如实、客观地交代⾃⼰的犯罪事实。但被羁押⼀段时间后,往往因害怕如实交代⽽被判以重刑,此
时便不想再与执法机关合作,妄图通过翻供作最后⼀搏,于是在开庭审理时⼀反常态,以达到轻供轻判,不
供不判的⽬的。这样他们就会有意避重就轻,如将故意杀⼈⾏为说成是“由于不⼩⼼⽽失⼿”的过失杀⼈⾏
为,将故意伤害⾏为辩解成“误伤”或“正当防卫”⾏为等等。其最终的⽬的,就是为了减轻罪责、逃避惩罚,选
择对⾃⼰最有利的结果取向。
2、侥幸⼼理的影响致使当庭翻供
侥幸是指企图获得意外的成功或免去不幸的情绪体验。侥幸⼼理是被告⼈为逃避法律追究⽽具有不
切实际的想法和⾏为的⼼理过程。翻供是被告⼈侥幸⼼理的⼀种表现形式。通常被告⼈归案后都能如实交代
⾃⼰的犯罪事实,但后来考虑到⾃⼰犯罪事实所涉及到的⼀些物证没被提取或赃物没有被追回,加上⼜缺乏
必要的⼈证,就以为司法机关没有真正掌握其有罪的证据,便产⽣了侥幸⼼理,反正不承认就⽆法定案。于
是在开庭中当庭翻供,否认其罪⾏,企图钻法律的空⼦⽽得以侥幸过关。
3、律师的暗中指使让翻供者有恃⽆恐
律师作为辩护⼈,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为被告⼈作⽆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责任,在刑
事诉讼中拥有⼴泛的权利。作为法律专业⼈⼠,很容易发现案件证据⽅⾯的纰漏,也更容易为被告⼈设计逃
避制裁的办法。因此,⼀些职业素质不⾼的律师就会指使被告⼈按照⾃⼰设计好的供词进⾏供述,最明显的
表现是在庭审中对被告⼈进⾏诱导性的发问,变相暗⽰让被告⼈当庭做出有利于其辩护的供述。
4、刑讯逼供的存在使翻供成为必然
刑讯逼供是指侦查⼈员采取⾁刑或变相⾁刑,折磨被告⼈,以索取⼝供的违法⾏为。刑讯逼供的存
在,成为产⽣冤假错案的⼀个重要原因。由于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是根本违背被告⼈意愿的,因此出现
被告⼈事后翻供是很⾃然的现象。
5、侦查取证不到位、证据不完备给翻供者以可乘之机
被告⼈翻供除了被告⼈⼀⽅的原因外,公诉⽅在证据体系的收集⽅⾯也还存有⼀些缺陷。如⼀些案
件取证不全⾯、固定证据不及时,尤其是证据间存在的个别合理怀疑没能完全排除,也会给被告⼈翻供以可
乘之机。庭审前,被告⼈坦⽩交代了⾃⼰的罪⾏,⽽办案⼈员往往以为已⼤功告成,就忽视了对证据及时进
⾏固定和完善,对翻供缺乏⾜够的防范意识,以致于造成证据锁链缺环,使得证明⼒减弱。⼀旦有其他意外
因素出现,被告⼈就容易当庭翻供,⽽使公诉⽅变得很被动。
6、同监号在押犯的误导和监管不⼒致使串供后翻供
有些被告⼈在庭审前有可能与已判刑⼈员羁押在⼀起,可由于监管不严他们有机会相互传授庭审的
经验,同监号⼈犯对被告⼈进⾏的所谓“坦⽩从宽,会将牢底坐穿,抗拒从严,不耽误回家过年”的消极教
育,促使那些初次犯罪的被告⼈或偶犯,当庭翻供,推翻原来的真实供述,进⾏虚假的供述。更有甚的是共
同犯罪案件中的多名被告⼈,受到同监号在押犯的误导后,为逃避打击会千⽅百计地与同案被告⼈串通⼀
⽓,利⽤对被告⼈羁押场所看管不严或利⽤放风、劳动以及其他机会通过传纸条、打⼿势等⽅式进⾏串供,
订⽴攻守同盟,以致造成多名被告⼈在法庭上同时翻供。
(⼆)证⼈翻证的原因
1、害怕被告⼈及其利害关系⼈的打击报复。
证⼈是证⾔产⽣的前提,证⾔是证⼈的思维活动的产物,容易受到外界的⼲扰,从⽽影响到证⾔的
真实性。⽬前对证⼈出庭作证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有限的,难以消除证⼈作证的后顾之忧。虽然《刑法》第
308条规定了对证⼈打击报复罪,但这只是诉讼结束后制裁被告⼈⼀⽅对证⼈进⾏直接或间接的变相报复,
总是具有事后性,因⽽,难以消除证⼈对被告⼈⼀⽅的畏惧⼼理。⼀个本可与此⽆关的⼈,却平⽩“惹祸”上
⾝,势必会产⽣“多⼀事不如少⼀事”的想法,再加上被告⼈⼀⽅对其施加压⼒,在受到威胁、恐吓等情况
下,证⼈就很容易翻证。
第⼆,由于⼈情因素、亲情因素等各种社会关系对证⼈的影响,导致证⼈在庭前所作证词与在庭上
所作证词不⼀致。
中国是⼀个⼈情关系很重的国家,社会⽣活中发⽣的任何⼀件事情,通过各种途径,总能与某⼈发
⽣千丝万缕的联系。当某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时,被告⼈的亲朋好友就会动⽤各路⼈马以各种各样的⽅式
到对被告⼈⼀⽅不利的证⼈,对其作“动员”,⽽证⼈往往基于上述“关系⽹”的影响,加之出于同情“弱者”的
⼼理,就会出现庭前所作证词与在庭上所作证词不⼀致的现象。
第三,证⼈作证能⼒、所处的环境,也往往会造成证⼈证⾔前后不⼀致。
证⼈作证能⼒包括:证⼈的感知能⼒、记忆能⼒和表达能⼒。证⼈只有真实、清楚地表达,才能让
司法⼈员不产⽣误解。这种能⼒直接关系到庭前证词与当庭证词的⼀致性。同时证⼈在作证时的临场发挥也
是⾄关重要的,如何能清楚地表述所感知的事实,⽽不使所述的事实前后⽭盾,这是证⼈作证能⼒三要素中
⾮常关键的要素。此外,证⼈所处的环境也是影响其作证能⼒的重要因素,如果证⼈是在⿊夜的环境中感知
案件事实的,那么在部分情节上是有局限的,在其他因素的⼲扰下,其证词极易随波逐流,前后不⼀致所在
难免,这就需要认真地分析并慎重地加以采信。
第四,单位领导害怕承担责任,当庭违⼼作或出具虚明材料。
此种现象通常发⽣在贪污贿赂等案件中,⼀般都是由于本单位的财会制度混乱、监督管理不善,给
犯罪分⼦以可乘之机,被告⼈贪污、挪⽤公款等阴谋才能得逞。如果本单位的副职或其他下属犯了罪,作为
单位的⼀把⼿必将负有⼀定的领导责任,因此,个别领导为了减少⾃⼰负连带责任的风险,便会丧失原则当
庭违⼼作或出具虚明材料。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2:53: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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