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体压力,会议决定,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
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二是将年收入不
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三
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上述政策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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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
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
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
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
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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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
综合所得 ), 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 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
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
非居民个人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
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
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
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 :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
(1)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
(2) 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
三、综合所得税率表
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
用费所得, 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预扣率表见前述一、二)。
注 :1.本表所称全年 应纳税所得额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
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
除后的余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四、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
表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
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
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五、经营所得税率表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
注 : 本表所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该税率适用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
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 在 2023年12月31日前 ,可以选择不并
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
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164号)
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
解读
来源:上海税务、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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