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第⼀条当事⼈以婚姻法第⼗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效的,⼈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的申请。
律师解读:
婚姻关系属于双⽅民事法律关系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是指法律对于该法律关系最为严厉的否定性评
价,使该⾏为⾃始⽆效,确定⽆效,⽽且不可能转变或变更成有效
最⾼法从稳定婚姻关系⾓度考虑,将认定婚姻⽆效的情形加以限制。《婚姻法》第⼗条【婚姻⽆效】有下列情形
之⼀的,婚姻⽆效:
(⼀)重婚的;
(⼆)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
起⾏政诉讼。
律师解读:
婚姻登记⽆疑属于具体⾏政⾏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登记⾏为属于⾏政确认⾏为(确认式的⾏政决定),⾏
政确认是指⾏政主体根据相对⼈的申请依法对某⼀特定法律事实、法律资格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
定、认可、和证明的具体⾏政⾏为。
由于婚姻⽆效是在结婚登记过程中,实体上存在《婚姻法》第⼗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当事⼈向⼈民法院宣告
婚姻⽆效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适⽤民事诉讼。⽽婚姻登记机关只是依据《婚姻登记条例》中所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进
⾏形式上的和程序上审查,最后依据该⾏政法规对申请⼈作出具体⾏政⾏为。
所以实体上存在上述四种婚姻⽆效情形的,只能依据《婚姻法》依法想法院提出确认⽆效的民事诉讼。⽽在婚姻
登记过程中,出现的程序瑕疵,当事⼈应当依据《婚姻管理条例》提出⾏政诉讼中的撤销之诉。
第⼆条夫妻⼀⽅向⼈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
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
当事⼈⼀⽅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
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
律师解读: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七⼗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当事⼈持有证据⽆正当理由拒
不提供,如果对⽅当事⼈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可以推定该主张成⽴。本条司法解释就是对该证据规
则在婚姻法领域的具体应⽤。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母双⽅或者⼀⽅拒不履⾏抚养⼦⼥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请求⽀付
抚养费的,⼈民法院应予⽀持。
律师解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具有法定的抚养未成年⼦⼥的义务。⼄⽅或双⽅不履⾏的,未成年⼦⼥有权利作为
原告提出民事诉讼。但由于未成年⼦⼥仅有诉讼权利能⼒,即能以⾃⼰的名义起诉。但是没有诉讼⾏为能⼒,⾃⼰⽆
法实际参与诉讼过程,并处分其诉讼及实体权利,需要法定代理⼈代为进⾏。
《民法通则》第⼗六条【未成年⼈的监护⼈】未成年⼈的⽗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员中有监护能⼒的⼈担任监护⼈:
(⼀)祖⽗母、外祖⽗母;
(⼆)兄、;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民法院不予⽀持,但有下列重⼤理由且不损害债权
⼈利益的除外:
(⼀)⼀⽅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为的;
(⼆)⼀⽅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患重⼤疾病需要医治,另⼀⽅不同意⽀付相关医疗费⽤的。
律师解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协议分别所有的除外。⽽共同共有的夫妻共同
财产何时可以分割的理论焦点集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依据《物权法》第九⼗九条规定:【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共有⼈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
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有重⼤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
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造
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夫妻双⽅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即离婚时),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当然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出现本条规定的“重⼤
理由”时。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条夫妻⼀⽅个⼈财产在婚后产⽣的收益,除孳息和⾃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夫或妻⼀⽅,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名下。婚后,该房产出现增值。现夫妻要求离婚,问该房产
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个⼈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致使上述
问题⼀直在困扰司法实践。
夫妻⼀⽅个⼈财产属于个⼈所有,因财产产⽣的收益也应当属于个⼈所有。我国物权法对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关
系及孳息的取得原则,⾃然孳息采⽤所有权主义及⽤益物权主义,且⽤益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法定孳息采⽤协商及
交易习惯原则。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约定将⼀⽅所有的房产赠与另⼀⽅,赠与⽅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
撤销赠与,另⼀⽅请求判令继续履⾏的,⼈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处理。
律师解读:
婚内赠与是司法时间中的难题。由于婚期期间,夫妻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在没有实⾏分别所有制或分割
共有财产的,⼀⽅就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另⼀⽅的法律难题,该⾏为是否有效?本⼈认为有效。
⽽本司法解释回避了这⼀难题!将婚内赠与的条件设定为:夫或妻将个⼈财产赠与给对⽅。本律师认为这是在浪费
司法资源,夫妻之间相互赠与个⼈财产就是⾮常典型的赠与关系,没有必要放到司法解释中。
依据《合同法》第⼀百⼋⼗六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
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赠与⼈在转移赠与财产之前(房产就是过户登记)具有任意撤销权。但如果是有关公益、道德、经过公证的,赠与
⼈的任意撤销权就收到限制。
第七条婚后由⼀⽅⽗母出资为⼦⼥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条第(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的个⼈财产。
由双⽅⽗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按照各⾃⽗母的出资份额按
份共有,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本条司法解释是对以下条⽂的修正:《婚姻法》第⼗⼋条规定:【夫妻⼀⽅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夫妻
⼀⽅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当事⼈结婚后,⽗母为
双⽅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的赠与,但⽗母明确表⽰赠与⼀⽅的除外。
房⼦由于其巨⼤的经济价值和在我国社会中体现出的惊⼈的社会价值。房⼦已经成为了男⼥双⽅结婚是必须⾸要
考虑的问题,结婚时考虑有⽆房产,是否有房贷?离婚时⾸先考虑如何争夺房产。
最⾼⼈民法院本着司法为民的光荣传统,将着⼀难题作出如此精确的解决。在男⼥双⽅以及各⾃⽗母在对待房产
出资的问题上,已经实现了合理保护出资⼈权益的办法。
结婚在这⾥除了结两姓只好之外,更像是合伙投资房产,顺便结个婚!
第⼋条⽆民事⾏为能⼒⼈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民事⾏为能⼒⼀⽅的⼈⾝权利或者财产权益⾏为,其他
有监护资格的⼈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代理⽆民事⾏为能⼒⼀⽅提起离婚诉讼的,⼈民
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解读:
夫妻相互是对⽅的法定代理⼈。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精神病⼈的监护⼈】⽆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
⾏为能⼒的精神病⼈,由下列⼈员担任监护⼈:
(⼀)配偶;
(⼆)⽗母;
(三)成年⼦⼥;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由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
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款规定的监护⼈的,由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
护⼈。
⽆民事⾏为能⼒的⼀⽅起诉离婚,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但是由于没有诉讼⾏为能⼒,故需要监督⼈作为法定代理
⼈参与离婚诉讼。
第九条夫以妻擅⾃中⽌妊娠侵犯其⽣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民法院不予⽀持;夫妻双⽅因是否⽣育发⽣纠
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的,⼈民法院经调解⽆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
理。
律师解读:
⽣育权应属于⼈格权,夫妻双⽅均享有。《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第⼗七条:公民有⽣育的权利,
也有依法实⾏计划⽣育的义务,夫妻双⽅在实⾏计划⽣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妇⼥权益保障法》第41条规定:“妇⼥
有按照国家规定⽣育⼦⼥的权利,也有不⽣育的⾃由”。
⽣育⼏乎是每个家庭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之⼀,且⽣育也是亲属关系延续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男⽅⽣育权的实
现不能以损害⼥⽅⽣育权为前提,实际上本条承认了中⽌妊娠是⼥⽅⽣育权的。⼥⽅擅⾃中⽌妊娠并不⼀定导致离
婚。
第⼗条夫妻⼀⽅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财产⽀付⾸付款并在银⾏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
动产登记于⾸付款⽀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的个
⼈债务。双⽅婚后共同还贷⽀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九条第⼀款规定的原
则,由产权登记⼀⽅对另⼀⽅进⾏补偿。
律师解读:
夫妻⼀⽅婚前以个⼈财产⽀付⾸付款并将该房产抵押给银⾏后贷款,此时,婚前购房⼀⽅已经向开发商⽀付了全
部房款,房款的⼀部分是⾸付款,另⼀部分是其以房产抵押给银⾏⽽取得贷款。婚前购房⼀⽅和开发商之间已经房款
两清,只是婚前购房⼀⽅应当向银⾏继续偿还贷款。房产所有权理所当然的属于婚前购房⼀⽅。
这是毫⽆争议的,夫妻⼀⽅不能因为婚后共同偿还了银⾏贷款或房产证在婚内取得,就认定这是共同财产!这是⿎
励⼤家为了房产勾⼼⽃⾓的⽆耻逻辑!
第⼗⼀条⼀⽅未经另⼀⽅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善意购买、⽀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续,
另⼀⽅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民法院不予⽀持。
夫妻⼀⽅擅⾃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损失,离婚时另⼀⽅请求赔偿损失的,⼈民法院应予⽀持。
律师解读:
1、登记在夫妻⼀⽅名下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未经对⽅同意擅⾃单⽅出卖的,属于⽆权处
分⾏为。该⽆权处分⾏为在法律上属于效⼒待定的法律⾏为。买受⼈只有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就能取得该房产的
所有权。
“善意取得”属于《物权法》第⼀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
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赔偿损失。
2、《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已经规定:“对被执⾏⼈及其
所扶养家属⽣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即使该房产属于“家庭共同⽣活居住需要”,也只是善意第三⼈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
债。
第⼗⼆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
母名下,离婚时另⼀⽅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分割的,⼈民法院不予⽀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
作为债权处理。
律师解读:
房改房是与⼀定的职⼯⾝份相紧密联系在⼀起的。只有具有⼀定⾝份的主体才是取得房改房的适格主体,⽽该⾝
份资格不能转移或变更。没有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以有资格⼈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取得房改
房的产权。
综上,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不可能算作是购房款⽽成为产权⼈,所以只能作为对于该房产登记的产权⼈的债权
处理。
第⼗三条离婚时夫妻⼀⽅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保险⾦条件,另⼀⽅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保险⾦
的,⼈民法院不予⽀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保险费,离婚时⼀⽅主张将养⽼⾦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
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民法院应予⽀持。
律师解读: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男⼥双⽅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养⽼⾦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夫妻⼀⽅尚
未退休,养⽼保险⾦尚未产⽣,故不能主张分割。
双⽅离婚时且尚不符合领取养⽼保险⾦的,另⼀⽅可以要求分割实际出资。最⾼法院想的⾮常周到!
第⼗四条当事⼈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协议离婚未成,⼀
⽅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分
割。
律师解读:
男⼥双⽅以登记离婚或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更多的是体现为⼀⽅不愿意离婚,为了阻⽌
搪塞意欲离婚的⼀⽅所作出的⾮本⼈真实意思表⽰,此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旦双⽅进⼊诉讼离婚阶段,男⼥双⽅
势同⽔⽕,如果法院依据没有体现双⽅真实意思的“财产分割协议”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有失公允的。
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作为继承⼈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
时另⼀⽅请求分割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在继承⼈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起诉。
律师解读:
被继承⼈死亡后,继承⼈之间尚未实际分割完毕前,遗产属于继承⼈共同共有,即⼀个所有权多个所有权⼈的法
律状态。遗产只有在实际分割完毕后,才属于离婚⼀⽅继承⼈的个⼈财产。
第⼗六条夫妻之间订⽴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从事个⼈经营活动或⽤于其他个⼈事务的,应视为
双⽅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律师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以夫妻财产共同共有,来否认夫妻间借款协议的效⼒。认为即使共有,相互借款⽆异于
左⼿倒右⼿,不具备借款的法律意义。
⽽本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间借款协议的效⼒问题!但时间应当如何履⾏该借款协议?
⼀⽅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另⼀⽅从事个⼈经营活所产⽣的收益应当属于共同财产。⽽另⼀⽅将属于共同
财产的收益还给对⽅,该财产依据本司法解释的本意应当属于出借⼀⽅的个⼈财产。
第⼗七条夫妻双⽅均有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或者双⽅向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民
法院不予⽀持。
律师解读:
《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只能是⽆过错⽅。双⽅都有过错,既不具备本诉的主体资格,
法院当然均不予⽀持。
第⼗⼋条离婚后,⼀⽅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
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解读:
⼀⽅请求分割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有⼈⾏使物上请求权,不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发现
就能随时向⼈民法院起诉分割。
第⼗九条本解释施⾏后,最⾼⼈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2:32: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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