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
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20.12.29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21.01.01
•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侵权责任
正文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关于在
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
释的决定》修正)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
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
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
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
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
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
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2:31: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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