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核算办法票据贴现业务

更新时间:2024-11-06 09:30:2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nut)

XX银行票据贴现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真实核算我行经营成果,保持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规范我行票据贴现业务核算办法,满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需要,保证

按权责发生制确认贴现、转贴现业务相关收入、支出,特依据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主要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现业务包括对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

汇票的贴现,既包括我行对企业所持商业汇票贴现、对金融同业所持

已贴现商业汇票转贴现(买入),也包括我行持已贴现商业汇票向金

融同业申请转贴现(卖出)

第三条 本核算办法涉及的主要定义如下:

(一)直贴:即交易对手为非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业务。

(二)转贴现:即交易对手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业务。

(三)买断式转贴现:指不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入。

(四)买入返售式转贴现:指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入。

(五)卖断式转贴现:指不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出。

(六)卖出回购式转贴现:指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出。

(七)再贴现:指以我行持贴现和转贴现买入的商业汇票向人民银行

申请办理再贴现等。

第三章 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四条 贴现资产的初始确认

1. 确认原则:

我行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

期会给银行带来经济利益的票据;该票据的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企业;该票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其他不符合有关终止确认

的条件。

2. 实际应用

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贴现交易对手方分别银行或非银行,并确认

该票据的追索条款,明确相关票据的贴现率,最终选择确认相应的核

算科目。

对于贴现票据的成本,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摊余成本法的相关规

定,确认相关科目初始成本。

第五 贴现负债的初始确认

1. 确认原则

我行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我行

的现时义务;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我行;未来流出经

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其他不符合有关终止确认条件的现时义

务。

2. 实际应用

在确认此负债时,相关操作人员应该确认凡是贴出票据都附带追

索权的,即票据出现承兑困难时,本行将承担相应追索责任时,才确

认本科目负债。对于贴出票据的成本,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摊余成本法

的相关规定,确认相关科目的初始负债。

第六条 贴现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我行可选择采用合同贴现率或

实际利率对贴现业务进行后续计量,即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

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我行的贴现业务期限较短,

合同贴现率与实际利率下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相差很小,

行选择以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鉴于贴现业务市场波动频

繁,且大部分票据的剩余到期日皆小于半年,因此我行选择按月计息

的方式确认利息收入或支出。每月核心业务系统将自行根据合同利率

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

第七条 贴现资产/负债的终止确认

1.贴现资产终止确认原则:

贴现资产的终止确认条件:我行已将贴现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

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或者我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贴现

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票据的控制。

2.贴现资产终止确认的实际应用:

我行将票据贴出时,且该票据为有追索权的票据,我行应认定此

票据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因此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

我行将持有的贴现票据暂时贴出给其他商业银行时,假定票据未

附带追索权条款,但是由于头寸管理或其他因素考虑,我行在卖出此

票据时同时与买入方签订了票据回购合同。在此情况下,本行未放弃

该票据的控制,因此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

3.贴现负债的终止确认条件及应用:

当我行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消失时即可以

终止贴现金融负债。我行可能涉及的贴现负债主要由追索权及回购业

务组成,当有持票方实施追索偿付或者回购业务时,我行应终止确认

该贴现负债。

(四)贴现业务相关处置损益的确认原则

由于贴现市场的波动频繁,因此我行在市场上进行贴现交易时可

能受市场因素影响产生相应的损失或利得。

向我行系统外贴出票据时,如果该票据的账面摊余成本与市场公

允价值不符,在终止确认贴现资产时将账面摊余成本与市场公允价值

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

第八条 具体账务处理

(一)初始确认的账务处理

1. 直贴业务

1.1. 正常付息(卖方付息)

借:贴现资产――贴现――贴现面值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数据来源,如:实付贴现金额

=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数据来源,如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

贴现率÷30天)]

1.2. 正常付息(买方付息)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付息单位 (贴息额)

贷: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借: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贴现单位 (票面金额)

2.买断式转贴现(贴入)

借:贴现资产――转贴现――面值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贴现资产――转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3.买入返售式(贴入)

借:买入返售票据(票面金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递延的转贴现自买入日至回

购日利息收入)

4. 卖出回购式(贴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待摊的转贴现自卖出日至回购

日利息支出)

贷:卖出回购票据(票面金额)

(二)后续计量的账务处理

1、直贴业务

借: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贷: 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2、买断式转贴现

借:贴现资产――转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贷: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3、买入返售式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确认递延利息收入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4、卖出回购式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确认待摊利息支出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三)终止确认的账务处理

1、卖出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数据

来源,如递延收益贷方余额]

贴现负债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

贷: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数据来源,如:票面金额]

或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2、到期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数据来源,如:票面金额]

3、买入返售式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买入返售票据(票面金额)

4、卖出回购式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卖出回购票据(票面金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会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

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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