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票据贴现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真实核算我行经营成果,保持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规范我行票据贴现业务核算办法,满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需要,保证
按权责发生制确认贴现、转贴现业务相关收入、支出,特依据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主要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现业务包括对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
汇票的贴现,既包括我行对企业所持商业汇票贴现、对金融同业所持
已贴现商业汇票转贴现(买入),也包括我行持已贴现商业汇票向金
融同业申请转贴现(卖出)。
第三条 本核算办法涉及的主要定义如下:
(一)直贴:即交易对手为非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业务。
(二)转贴现:即交易对手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业务。
(三)买断式转贴现:指不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入。
(四)买入返售式转贴现:指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入。
(五)卖断式转贴现:指不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出。
(六)卖出回购式转贴现:指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出。
(七)再贴现:指以我行持贴现和转贴现买入的商业汇票向人民银行
申请办理再贴现等。
第三章 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四条 贴现资产的初始确认
1. 确认原则:
我行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
期会给银行带来经济利益的票据;该票据的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企业;该票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其他不符合有关终止确认
的条件。
2. 实际应用
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贴现交易对手方分别银行或非银行,并确认
该票据的追索条款,明确相关票据的贴现率,最终选择确认相应的核
算科目。
对于贴现票据的成本,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摊余成本法的相关规
定,确认相关科目初始成本。
第五条 贴现负债的初始确认
1. 确认原则
我行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我行
的现时义务;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我行;未来流出经
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其他不符合有关终止确认条件的现时义
务。
2. 实际应用
在确认此负债时,相关操作人员应该确认凡是贴出票据都附带追
索权的,即票据出现承兑困难时,本行将承担相应追索责任时,才确
认本科目负债。对于贴出票据的成本,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摊余成本法
的相关规定,确认相关科目的初始负债。
第六条 贴现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我行可选择采用合同贴现率或
实际利率对贴现业务进行后续计量,即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
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我行的贴现业务期限较短,
合同贴现率与实际利率下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相差很小,我
行选择以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鉴于贴现业务市场波动频
繁,且大部分票据的剩余到期日皆小于半年,因此我行选择按月计息
的方式确认利息收入或支出。每月核心业务系统将自行根据合同利率
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
第七条 贴现资产/负债的终止确认
1.贴现资产终止确认原则:
贴现资产的终止确认条件:我行已将贴现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
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或者我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贴现
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票据的控制。
2.贴现资产终止确认的实际应用:
我行将票据贴出时,且该票据为有追索权的票据,我行应认定此
票据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因此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
我行将持有的贴现票据暂时贴出给其他商业银行时,假定票据未
附带追索权条款,但是由于头寸管理或其他因素考虑,我行在卖出此
票据时同时与买入方签订了票据回购合同。在此情况下,本行未放弃
该票据的控制,因此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
3.贴现负债的终止确认条件及应用:
当我行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消失时即可以
终止贴现金融负债。我行可能涉及的贴现负债主要由追索权及回购业
务组成,当有持票方实施追索偿付或者回购业务时,我行应终止确认
该贴现负债。
(四)贴现业务相关处置损益的确认原则
由于贴现市场的波动频繁,因此我行在市场上进行贴现交易时可
能受市场因素影响产生相应的损失或利得。
向我行系统外贴出票据时,如果该票据的账面摊余成本与市场公
允价值不符,在终止确认贴现资产时将账面摊余成本与市场公允价值
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
第八条 具体账务处理
(一)初始确认的账务处理
1. 直贴业务
1.1. 正常付息(卖方付息)
借:贴现资产――贴现――贴现面值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数据来源,如:实付贴现金额
=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数据来源,如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
贴现率÷30天)]
1.2. 正常付息(买方付息)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付息单位 (贴息额)
贷: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借: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贴现单位 (票面金额)
2.买断式转贴现(贴入)
借:贴现资产――转贴现――面值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贴现资产――转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3.买入返售式(贴入)
借:买入返售票据(票面金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递延的转贴现自买入日至回
购日利息收入)
4. 卖出回购式(贴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待摊的转贴现自卖出日至回购
日利息支出)
贷:卖出回购票据(票面金额)
(二)后续计量的账务处理
1、直贴业务
借: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贷: 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2、买断式转贴现
借:贴现资产――转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贷: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3、买入返售式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确认递延利息收入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4、卖出回购式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确认待摊利息支出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三)终止确认的账务处理
1、卖出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数据
来源,如递延收益贷方余额]
贴现负债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
贷: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数据来源,如:票面金额]
或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2、到期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数据来源,如:票面金额]
3、买入返售式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买入返售票据(票面金额)
4、卖出回购式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卖出回购票据(票面金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会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
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2:05: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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