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
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
责任的根据。
二、犯罪构成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
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
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
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例如我国刑
法第263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根据这一条的
规定,结合刑法总则的一些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机结
合:
(1)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实施抢劫的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实施;
(3)实施犯罪的方法必须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
(4)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只有这些
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才能构成抢劫罪。[3]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
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
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
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张三的抢劫之所以不同于李四的抢劫,就因为二者
的抢劫有许多不同的事实特征存在。但不管张三的抢劫还是李四的抢劫抑或其
他人的抢劫,都有一些共性,这些共性既反映了抢劫行为的特点,又反映了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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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独特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正是从具体抢劫犯罪的大量事实特征中选择一些
关键性的事实特征作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并不是一切事实特征都
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某一特征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是看其对决
定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意义。前文提及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表
明抢劫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有决定意义。抢劫罪除那四个要件外,具体抢劫
罪的事实特征还有许多,如抢劫犯是男是女,抢劫财物的对象是现款还是物
品,抢劫行为实施的地点是在闹市区还是在偏僻的乡村,实施暴力时是赤手空
拳还是使用了凶器,这些实施特征对侦查破案、获取诉讼证据或确定刑事责任
的轻重进而影响量刑轻重都有一定的作用,但他们对于构成抢劫罪,都不起决
定作用,因而不能成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
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
过来,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
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
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三.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xx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
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单独犯的构成要件;
修正的犯罪构成(也称为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
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
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
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条文大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刑法分
则为基准,直接根据刑法分则就可以认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
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
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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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加重和减轻)
标准(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
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
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例如:
刑法第263条中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及其对应的
故意,属于普通的犯罪构成,其后规定的“入户抢劫”等8种情形属于加重的犯
罪构成。再如,刑法第232条种的“故意杀人”是普通的犯罪构成,“情节较轻的”
是减轻的犯罪构成。
3、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又称为关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
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
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
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这一分类最先由德国学者
威尔采尔所倡,具有一定意义。当刑法规定了完结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
员应严格依法适用,不得附加或减少要件;当刑法规定了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补充构成要件。至于刑法规定的犯罪
构成究竟是完结的犯罪构成还是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则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
质、犯罪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识别。
4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单—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即当刑
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罪过形式时,便是单一的
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
成。主要表现为两类情况:
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行为、对象、主体等,只要具体事实符合其中
之一,便成立犯罪,如刑法第305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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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
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如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
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这里只
要符合一种行为,就构成犯罪;另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等,具体
事实同时符合刑法规定时,才成立犯罪。这两类现象也可能交织在一个犯罪构
成中,司法工作人员应特别注重哪些要件是可供选择的,哪些要件是必须同时
具备的。
例如,你只要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那就只构成非法拘禁罪;
如果你具有非法剥夺人生自由,还具有财物的要求,那就构成了罪。
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
二.分类
1.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反映行为人主观方面特征,构成犯罪事实的、说明行为人和
行为人心理的要件。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特定犯罪的特
殊身份要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要素。
客观要件是指反映行为人客观方面特征,构成犯罪事实的、独立于行为人
意识之外、能够被认识、支配的外部存在的要件。例如,犯罪客体、犯罪对
象、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2.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和一般要件
具体要件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3.必要的要件和选择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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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要件是指任何一个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不可或缺的要件。犯罪
客体、危害行为、形式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罪过等是每一个犯罪构成都
必须具有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存在犯罪构成,也就不成立犯罪。
选择的要件是指只为一部分犯罪构成所必须,并不是每个犯罪构成都必须
具备的要件。犯罪对象、时间地点、危害结果,犯罪目的,特定身份等。犯罪
构成的选择要件,是指不是每一个犯罪构成而是部分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
件。例如,一般的犯罪对犯罪主体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就能成立,但刑法上有一些犯罪则要求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行为人还必须具
备某种特殊的身份才能成立。如渎职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
份;又如,犯罪的时间、地点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但有一些特定的犯
罪以一定的时间、地点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如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
犯罪,刑法规定必须是在禁渔区、禁渔期、禁猎区、禁猎期这些特定的时间地
点实施才能构成。
4.积极的要件和消极的要件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指构成要件中从正面规定肯定犯罪的要素;消极的
构成要件要素,指构成要件中从反面规定排除、否定犯罪的要素。
例:
第389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因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其中,第1款正面肯定行贿罪的要素,是积极的要素;第2款规定若因被
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即否定、排除其是行贿的要素,是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中大多规定的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
要件要素非常稀少。第241条第6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
任。”;第351条第2款(非法种植原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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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大约可以算作是排除刑责或免除
处罚的构成要件要素。
5.记述的要件和规范的要件
记述的要素是指如果存在一定的解释,则无需进行价值评价,仅仅根据法
定的认识的判断就可以认定的场合。例如,关于杀人罪的客体“人”,尽管对于
“人”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在学说上有争议,但只要确定其解释,法官
就可以不进行价值判断,直接对“人”进行认定。
与之相对,规范的要素是指,尽管就此存在一定的解释,法官还是必须进
行价值判断,否则无法认定其存否。例如,关于猥亵的概念,虽然有判例将其
定义为“引起性的刺激或刺激性欲,危害普通人的性的羞耻心并违反善良的性的
道德观念”,但是单凭此定义并不能认定猥亵,还必须经过一般的社会文化的评
价才能予以认定。因此,与记述的要素的场合不同的是,关于规范的要素,作
为故意的对象,应当在何种程度上予以认识,成为问题的关键。这对刑法的明
确性有一定的影响。
所以罪行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自然排斥缺乏明确性的规范
性构成要件要素。刑法中存在规范性构成要素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它与罪行法
定原则是协调的。因为记述性的构成要件要素是通过法律词语对事物的描述、
表述、比较明确,较少引起歧义。为了使刑法规定明确,立法时应尽量使用“记
述性的”规定(构成要件),同时,意味着刑法对构成要件(要素)的规定大多
采取的是记述方式,也意味着刑法中一般使用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此相
对,因为规范性的构成要素总的“规范内容”需要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势、风俗习
惯、民众的心理以及判断者(司法人员)的价值观念(或文化)进行认定,具
有一定的易变性和模糊性。所以,为了追求刑法的明确性,立法时应尽量避免
使用包含规范性要素的构成要件,但是,有时还不免需要使用规范性要素。这
对刑法的明确性有一定的影响。所以罪行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
自然排斥缺乏明确性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刑法中存在规范性构成要素的事
实,并不意味着它与罪行法定原则是协调的。相反,知道它与罪行法定原则的
冲突,立法时尽量避免使用,司法时应慎重解释。典型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就是“”、“淫秽”之类的东西。很不确定,往往因时代、观念不同而有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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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在古代的“卫道士”眼里,别说裸体、“比基尼”,就是露出手脚就觉得淫
秽、。即使是在当代,政治家和法学家殚精竭虑也不能明确界定出淫秽的
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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