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在农村宅基地上建“小产权房”也有补偿了?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众所周知,农村宅基地具有严格的身份属性和福利保障性
质,仅能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解决居住生活问题。非本集体
的外来人员通常无权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更不允许村民擅自交易、
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但在实践中,外来人员建房的事情仍较为普遍,
其中潜藏的法律风险也很复杂。而最近发布的一则裁判
就对此问题进行了论述,支持了外来人员在所建房屋遇拆迁时获取部
分补偿、补助。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
家解析一番。
【核心案情:宅基地上建13层楼房?】
王咸悦与王孔杰、王孔臻系父子,均为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民委
员会第九小组(以下简称海坡村九组)村民。
2010年4月16日,王咸悦等三人(甲方)与刘松宝等三人(乙
方)签订《房屋建设协议书》,主要内容:
1.甲方旧宅位于海坡村九组28、29号,约800平方米,与乙方合
作进行危房改造,建造一栋十三层的住宅楼,建筑面积约7800平方米,
住宅楼名海坡滨海公寓;
2.住宅楼施工建设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住宅楼建成后,土地使
用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在一楼车库分得五十平方米住房一套,剩余面
积甲乙双方各占50%,双方共同使用一层车库;住宅楼第二至六层、
第十二层楼房归甲方所有;乙方对第七至十一层、第十三层楼房享有
60年使用权,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至2072年1月1日止;使用
期满协议终止,甲方无偿收回分给乙方的所有楼房;
3.房屋物业管理由甲方负责,乙方需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乙
方在60年使用期内,如政府征用土地和房屋的,甲、乙双方按合同约
定各自所有的房屋取得相应的房屋补偿款和房产补偿款(如政府按政
策只对首层住宅基地或按原户籍人口进行安置补偿,宅基地、原户籍
人口补偿费、安置费或安置房归甲方所有)。
协议签订后,刘松宝等三人出资,王咸悦等三人出地,共同建成
海坡滨海公寓,双方按约定对房屋进行分配,但未办理产权登记。
然而,当2015年涉案房屋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范围时,
涉案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规定,对于无合法房屋产权且户籍不在
本村的外来人员的房屋,仅给予外来人员每平米几百元的按期搬迁的
补助及奖励费,其他补偿费用一律与外来人员无关。
2017年,涉案房屋被当地政府强制拆除。刘松宝等三人对行
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确认三亚市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那么,刘松宝等三人究竟能否以其外来人员身份凭借其与村民所
签订的合同获取被拆除房屋的补偿呢?
【“小产权房”补偿问题浅析:给的就是“安慰奖”】
一、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指出,涉案房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小产权
房,刘松宝等三人请求赔偿房屋造价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显然,
涉案房屋被判定为了法律上的违建。
对此,在(2019)最高法行赔申123号行政裁定书
中论述如下:
刘松宝等三人并非涉案土地所属村集体的
村民,无权在王咸悦等三人的农村宅基地上建
设房屋,其未经审批建设并依据合作开发合同
分得的房屋,应当属于违法建筑。
对于违法建筑,征收时应当不予补偿。为
了平衡村民与外来人员的利益关系,加快征收
进度,三亚市政府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和
《补偿安置补充方案》规定,对投资建设、户
籍不在海坡村的外来人员,能够主动配合登记
丈量,积极进行搬迁工作的,给予其每平方米
55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在规定时间完成搬迁
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奖励费,生
活困难补助和搬迁奖励费以每户525平方米为
限。
上述规定符合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有助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节约时间成本,
提高征收的总体经济效益,不损害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属于合法、有效的
征收补偿方案。
据此,本案所涉的情形有了结论性意见: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外来人员未经审批建造的宅基地上房屋,应当定性为违建,仅
能依据补偿安置政策给予一定的配合搬迁补助、奖励,即老百姓概念
中的“安慰奖”。
而就与本案类似的情形,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下乡建房者以下问
题:
其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利用宅基地建房是原则,且这
一原则至今仍未被打破。故此,无论你与村民在协议中约定得如何如
何,一旦遇到拆违、拆迁时主张权利一定会遇到困难。对此还是要三
思而后行。
其二,随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推进,的确有一些地区正
在开展城乡共建共享闲置宅基地上房屋的试点。但试点项目均有其明
确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和参与条件,参与共建共享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
续而不是仅与村民签订合同了事。
其三,利用宅基地建13层的楼房显然超过了房屋所在地乡村规划
就建筑高度的要求(一般都在3层左右),其违法风险巨大显著。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利用农村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
用地建“小产权房”的做法不受法律保护,因具体情况的不同所建房
屋很可能被认定成违建或者在征收拆迁中不予补偿、仅给予如本案中
情形的极少量补偿。在当前的环境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
行为很可能令自身的利益受损,更可能涉嫌违反土地管理、国土空间
规划法律法规而给社会造成危害。非本村村民的建房行为,还是要谨
慎而为。
裁判文书全文:
最高法判例:外来人员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认定与补偿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1:11: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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