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2.05.31
• 【字 号】洛政[2012]78号
• 【施行日期】2012.05.3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的实施意见
(洛政〔2012〕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11
月25日起公布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
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学习宣传,掀起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
这次《条例》的修改,重点加强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和工作机
制建设,完善了现行生育政策,删除了不符合上位法的有关条款,对坚持计划生育
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促
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构建人口均衡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是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
门开展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县(市、区)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
调动社会宣传资源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手机、政
务公开栏等各种传播媒介,通过多种形式,在全市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条例》的热潮,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把《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
内容传达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村、社区和广大育龄众,使之家喻
户晓,深入人心。要把《条例》的学习贯彻纳入“六五”普法工作,列入各级学习
培训计划和职工法制教育培训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开展培训,准确掌握《条例》
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二、强化依法行政,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条例》对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各级各部门要抓住《条
例》颁布施行的有利时机,制定完善与《条例》相配套的政府和部门规章,按照
《条例》规定,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对违背《条例》精神的,要坚决予以废止。
同时,健全各级计划生育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时,必须征
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重在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政策的衔接,凡是新出台的关系民生的政策措施都要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保证让
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部门统筹协
调的职能作用,当前重点统筹好以下政策:一要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延长发放
年限的衔接和资金发放工作。独生子女年龄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要做好其
父母奖励费的持续发放工作,中间停止发放的时间不再补发。财政拨款单位、其他
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单位发放,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
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市、
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省、市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二要做好奖励扶助、
特别扶助资金增加后的衔接工作。三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施行节育措施后休假等制
度。四要做好生育政策的衔接工作。对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且符合《条例》规定
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经批准生育第二
个子女的,应在申请人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费及其他奖励后,再发给其二胎生育证。对《条例》“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
生育一个女孩,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执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
定组织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对《条例》
颁布前,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先生育一个女孩后,未经过“县级以上计划生育
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生育第二个子
女的,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已征收的金额不再退回。五要做好取消复通术审批和
个别行政处罚工作的衔接。六要认真执行《条例》“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
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
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政策,对由于此项政策不落实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
照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给予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和村(居)委会重
点管理直至黄牌警告处理。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
务会,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领导小组会议,听取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特别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汇报,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协调人
大加强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协调政协加强对《条例》的执法调研和民主监督。
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室要把《条例》的贯彻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每
年组织1次人口计生工作专项督查,并向党委政府写出督促检查报告。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协调成员单位,依据《条例》
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政策措施、工作
制度和工作机制。各级成员单位要将执行《条例》情况作为重点报告内容每年向领
导小组报告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要建立以政府财政为主要渠道的资金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财政为主、稳
定增长、分级负担、分类保障、城乡统筹”的人口计生投入保障机制,切实做到
“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对《条
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延长发放年限、特别扶助资金增加一倍等利益导向
政策,各县(市、区)要加强调查摸底、人员测算工作。所需资金及时纳入财政预
算,列入专项资金,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的及时拨付、落实到位。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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