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判处案例
【篇一:渎职判处案例】
1中国江苏网8月16日讯日前,我省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扬州宣
判。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姚某疏于监管,导致
3000多斤“地沟油”流入市场,案发后,姚某及该站站长周某投案自
首。江都区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
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食
品监管渎职罪。据介绍,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
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
2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渎职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
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
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
4法律咨询:
我是刚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入低保科2个月的工作人员,在核查
低保户的时候由于单位人手不足,我和副科长一组,没有按照省里
文件要求100%走访,单位也没有要求100%走到位,但是后来村书
记把低保款平分给村民了,检察院要以渎职罪起诉我和副科长。请
问:1,单位并没有要求100%走到位,因为人员不足,所以省里的
文件只是一纸空文。2,我刚调换工作部门2个月,算实习期吗?实
习期是不是不会被判渎职?
华律网律师解答:
1,人员不足并不是不执行职务的理由,所以没有完全执行文件的内容
可以算渎职。如果人员不足,应该通过向上级反映,提交书面报告
来调整任务,而不能够不去完成的。2,部门的更替不存在实习期,
即便为实习期也不能以此理由来抗辩的,所以楼主可能要面临被起
诉渎职罪的风险了。这种情况你可以咨询一下律师看看这个情形应
该如何处理
相关法律:
最近更新:2016-03-06 相关专题专业律师解答你好,有的
可以探讨
司法公正是我们全体法律工作者的一项艰巨任务.
这是咨询的地方,建议直接向相关部门信访解决.
【篇二:渎职判处案例】
当前位置:>>>渎职失职犯罪预防及案例分析之一 渎职失职犯罪预
防及案例分析之一 2015-03-24作者: 导读:一、渎职失职案例1、
一个渎职者的绝笔。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亡,其鸣也哀。
郑筱萸在临刑前一天写下了的“悔恨的遗书”。在遗书中,郑筱萸写
道:明天,我就要“上路”了。此刻,我有许多话想说,这些话对现
在活着的人也许“...一、渎职失职案例
1、一个渎职者的绝笔。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亡,其鸣也哀。郑筱萸在临刑前一天
写下了的“悔恨的遗书”。
在遗书中,郑筱萸写道:明天,我就要“上路”了。此刻,我有许多
话想说,这些话对现在活着的人也许“有用”,所以我不想把它带走;
这些话也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说出来我也许会感到舒服一些。
我1944年12月出生在福建省福州市。想我由一个赤条条的小男孩
最后出息成为一个国家的部级官员,我的人生应该说是很成功的,
我对得起父母给予我的这条生命。随着我职务的不断变换,官越做
越大,我给我的父母和家族一次又一次地带来惊喜、兴奋、自豪和
骄傲,郑氏家族因我而光宗耀祖;然而,如今我以这种方式来为我
的人生画上“句号”,我成为全国人民舆论的焦点,我被全国人民唾
骂,我又使我的父母和家族蒙受了巨大的耻辱!此时此刻,我真不
知该对我的父母(倘若他们地下有知的话)和家族说些什么!说句
心里话,我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在
中国,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建国以来我是第一人。
上世纪八十年代,“渤海2号油轮”失事,当时国务院的一位副总理
给的是“记大过”的处分;上世纪九十年代大兴安岭着火,林业局长
的“处分”是辞职;近期的松花江水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也
是辞职了事;重庆的天然气泄漏事故,死了200多人,中石油的老
总也就是个免职。因“渎职罪”而获死刑的也有,就是重庆的“彩虹桥
垮塌事件”,一名县长被判死刑,但县长属基层官员,和部级官员还
没法比。所以,当一审判处我死刑时,我的第一反应是震惊,不是
一般的震惊!我是部级官员哇,我没有直接杀过人哪!我的第二反
应是不服!我认为量刑过重。
☆但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舆论却是一片的叫好声,大家咬牙切
齿地鼓掌欢呼。这引起了我的反思。我为什么会激起这么大的民愤?
原来是我这个部门太重要了,我这个岗位太重要了,我手中的权力
直接关系到人民众的生命安全!我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我
的玩忽职守,由于我的行政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
起惨案。这个帐我是应该认的。我今天能死,主要是因为我这个岗
位的责任太大,如果我在其它的局级或部级岗位上,即使是受贿的
额度再大点,也不至于掉脑袋。我的悲剧使我得出了一条经验,那
就是当官不要当重要岗位上的官,并不是权力越大越好;再有就是
当官一定要负责任!不要以为当官是什么好“玩”的事,不负责任的
结果最后很可能就是我这样的下场。
我1968年从复旦大学生物系毕业,我应该一直搞业务。如果我一直
搞业务的话,毫无疑问我现在早已经是教授了,我会照样生活得很
好,我也就不会落得今天这样一个结局。如果有下辈子的话,我绝
不从政了!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就要到另一个世界去了,我现在最害怕的是,
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我祈求他们能够原谅我、饶恕
我,我这不已经遭报应了吗?
二00七年七月九日,郑筱萸绝笔
郑筱萸为何会写下这样的绝笔,他又是如何渎职失职的呢?
2、郑筱萸渎职失职的经过
1998年是改写新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历史的一年。
这年3月,伴随机构改革,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司等合
并组成副部级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医药管理局局长郑
筱萸出任首任局长。
☆国家设立这一新机构的初衷,是按国外成功经验将药品收归一个
行政部门统一监管,更好地保证13亿民众的用药安全。新机构的成
立,也给了人民众莫大的期待。
不幸的是,新机构首任“掌门”郑筱萸却以权谋私、收受巨额贿赂,
忽视了其肩上的千钧重担——十几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
郑筱萸的渎职失职,在2001年到2003年的一项被他称为“浩大工程”
的“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中暴露无遗。这个专项工作,
涉及成千上万种药品,直接影响全体中国人用药安全。
当时,由于历史原因,药品存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多种批准文号,
监管难度也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取消地方标准。对于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
经审查批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药品,即“地标升国标”;不符合
的就必须淘汰。
无疑,对于新机构来说,这是一次加强监管的好机会。然而,“掌门”
郑筱萸一错再错,让这项工作背离初衷,反而给者又提供了一
次机会,给用药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如此重大的全局性工作,郑筱萸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听取有关部门
和地方的意见,没有局部试点,没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甚至没
有经过局党组和局务会议集体讨论。2001年4月10日,郑筱萸违
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自己大笔一挥,签发了
一个文件,启动了换发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
由于换发文号工作量太大,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郑筱萸又大笔
一挥,签发了第二个文件,这个文件从实质上降低了药品(“地标升
国标”)的审核标准。
☆按照郑筱萸签发的文件,医药企业在提供申报材料时可以提供复
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国家药
监局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
郑筱萸的一句“形式审核”,让国家药监局的法定审核职责流于形式。
据专项工作小组有关人员说,药品地方文号本来就是由省药监局批
的,国家药监局只有实质审核才能真正实现监管。让省药监局“自己
审自己”,无疑大大降低了监管力度。
在审核标准降低,仅进行形式审核和抽查的情况下,专项小组还是
发现了一些不符合条件、不应换发的药品。这些药品的资料被工作
人员放进红夹子,称为“红夹”药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
和国家药监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这些药品应该以假药论处或撤销批
准文号。然而,郑筱萸没有经过局里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同意注册
司的请示,让审批底线被再次突破。
按照这份请示,使本应当以假药论处的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
得了“通行证”。在法庭上,郑筱萸也不得不承认,这是把违规的药
品变成了合法的药品。
专项工作进行了两年。其间,郑筱萸在干什么?
据专项小组工作人员回忆,郑筱萸从未听取过专项小组的汇报,也
未对专项小组进行过检查和指导。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本是提高人民用药安全的“民心工程”。因
为郑筱萸的玩忽职守,变成了“带病”审批。
专项工作进行中,药品的举报不断,其中包括吉林某公司生产
的注射药品。该药品被举报原始材料,一直未获得换发。20
04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派人到当地调查,没有到原始
档案。调查组由此建议:缓发批准文号。
☆然而,郑筱萸却亲自指示:注册司先给换发批准文号,再继续调
查。
此后一个月,工作人员终于查清,该企业的确是通过方式取得
的原始批件。虽然郑筱萸批示要处理此事,但当有关部门提出尽快
处理的请示,却在他手里没了下文。
上梁不正下梁歪;上有所好,下必甚焉。
郑筱萸渎职失职“示范”在前,药监系统内的一些人也把更多精力放
在了为企业跑关系、帮企业办事情上,出现了一大批贪污腐败和渎
职失职犯罪分子。一些药监官员以各种名义投资、入股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从中获利;有的在药品注册中与中介、企业勾结,买卖造
假资料,倒文等。
吉林省药监局原副局长于庆香,为企业违规办理药品批号,受贿上
百万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为多家医
药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受贿款物折合
百万余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07年7月6日,国家
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失范的监管,让众用药风险陡增。一系列假药案和服药后死亡的
案件相继爆发。
郑筱萸就是这样渎职失职并被送上断头台的。有人会问,郑筱萸不
是还有受贿吗?为何他在绝笔书中会说是因为渎职被判死刑呢?这
就需要对渎职失职犯罪的构成及其社会危害性比较深入的理解才会
明白。
二、渎职失职犯罪分析
1、渎职失职犯罪的构成。
渎职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
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包括现行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共计42种罪
名。
☆这42种渎职罪名中,水利系统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1)滥
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就拿郑筱萸渎职失职一案来说,他要构成渎职犯罪起码要符合如下
几个要件:
(1)渎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郑筱萸明显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还是部级高官,
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有的人员虽然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
如果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例如国家机关中的临工和聘员等,一
样可以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
(2)渎职犯罪必须是从事国家公务的行为。
国家公务是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国家管理,实现国
家职能的活动。在郑筱萸渎职失职一案中,郑筱萸在“统一换发药品
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中,签发多个文件,擅自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
还违反规章制度把违规的药品变成了合法的药品。这些行为明显属
于从事国家公务的行为。
(3)主观方面具有故意或过失。
司法实践中,渎职型职务犯罪大多数是过失犯罪,只有少数渎职犯
罪是故意犯罪,例如滥用职权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
生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按照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种情形:疏忽
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在郑筱萸渎职失职一案中,郑筱萸在从事国家公务时明显具有过失。
郑筱萸在签发文件,擅自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时;在擅自同意注册
司的请示,使本应当以假药论处的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
“通行证”时,他应当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他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说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这是典型的渎职失职心态。
(4)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
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机关
的管理职能、信誉和正常活动遭到严重破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要
素:
①渎职失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权有关的行为。
②渎职失职犯罪是一种违反法律、规章、规则、决定、命令、指示
等的行为。从实质意义上讲,只有对法律、规章、规则、决定、命
令、指示等的违反,才具有“渎职”的意义,才隐含着导致某种危害
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③渎职失职犯罪是具有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具体表现在:对国家
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损失;二是人
员伤亡;三造成重大影响。
☆在郑筱萸渎职失职一案中,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表现在如下几个方
面,一是郑筱萸面对“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如此重大的全局性的
专项工作中,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没
有局部试点,没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二是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
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签发了重要文件降低了药品的审核标准。
三是郑筱萸没有经过局里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同意注册司的请示,
使本应当以假药论处的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通行证”。
四是专项工作进行了两年,郑筱萸从未听取过专项小组的汇报,也
未对专项小组进行过检查和指导。五是在专项工作进行中,药品造
假的举报不断,郑筱萸不但不认真调查,还亲自指示注册司给有问
题的药品先换发批准文号。六是在查清某企业是通过方式取得
的原始批件后,但当有关部门提出尽快处理的请示,他却敷衍了事,
不给予迅速处理。正是由于由于郑筱萸的玩忽职守,由于他的行政
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
渎职型职务犯罪一般情况下只有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的直接经济损
失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渎职型职务犯
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很少,但影响恶劣的话,也是可以追究刑事
责任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9:22: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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