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利贷认定标准问题的函
⽂号: 银办函[2001]182号
颁布⽇期:2001-04-04
执⾏⽇期:2001-04-04
时 效 性: 现⾏有效
效⼒级别: 部门规章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政司: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我⾏对⾼利贷认定标准问题⼜作了进⼀步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原则同意将超过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含浮动)4倍的⾼利贷⾏为认定标准适当下调,修改为“借贷利率⾼于法律允
许的⾦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3倍的为⾼利借贷⾏为”。其理由是:根据《⼈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中国⼈民银⾏制定的利率是法定利率。⾦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利率浮动幅度均属于法定利率的范围。⾦融机构根据
中国⼈民银⾏公布的贷款利率和浮动幅度确定实际执⾏的贷款利率。 因此,⾦融机构实际执⾏的贷款利率往往要⾼于
⼈民银⾏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
⽬前,⼈民银⾏公布的⼀年期法定贷款利率为5.85%,如把3倍作为认定标准,则年利率超过17.55%的,应被认定
为⾼利贷。
根据中国⼈民银⾏的规定,农村信⽤社可在⼀年期法定贷款利率(5.85%)的基础上最⾼上浮50%,农村信⽤社实际执
⾏的最⾼贷款利率为8.775%。这样,⾼利贷认定标准等于农村信⽤社实际执⾏的最⾼贷款利率的2倍。考虑到农村信
⽤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可能还会进⼀步扩⼤,⾼利贷利率与农村信⽤社贷款利率的差距会逐步缩⼩。因此,从4倍
降⾄3倍是适度的。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1.04.04,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31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8:26: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0717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