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认定标准问题的函

更新时间:2024-11-06 07:12:1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国际注册会计师费用)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利贷认定标准问题的函

⽂号: 银办函[2001]182

颁布⽇期:2001-04-04

执⾏⽇期:2001-04-04

性: 现⾏有效

效⼒级别: 部门规章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政司: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我⾏对⾼利贷认定标准问题⼜作了进⼀步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原则同意将超过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含浮动)4倍的⾼利贷⾏为认定标准适当下调,修改为借贷利率⾼于法律允

许的⾦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3倍的为⾼利借贷⾏为。其理由是:根据《⼈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中国⼈民银⾏制定的利率是法定利率。⾦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利率浮动幅度均属于法定利率的范围。⾦融机构根据

中国⼈民银⾏公布的贷款利率和浮动幅度确定实际执⾏的贷款利率。 因此,⾦融机构实际执⾏的贷款利率往往要⾼于

⼈民银⾏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

⽬前,⼈民银⾏公布的⼀年期法定贷款利率为5.85%,如把3倍作为认定标准,则年利率超过17.55%的,应被认定

为⾼利贷。

根据中国⼈民银⾏的规定,农村信⽤社可在⼀年期法定贷款利率(5.85)的基础上最⾼上浮50%,农村信⽤社实际执

⾏的最⾼贷款利率为8.775%。这样,⾼利贷认定标准等于农村信⽤社实际执⾏的最⾼贷款利率的2倍。考虑到农村信

⽤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可能还会进⼀步扩⼤,⾼利贷利率与农村信⽤社贷款利率的差距会逐步缩⼩。因此,从4

降⾄3倍是适度的。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1.04.04,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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