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疑揭密
宋代对
贩卖儿
童严惩
不贷
吴钩文
贩卖儿童、妇女是一种非常
古老的营生了。按《周礼》,先
秦时已有合法的奴婢交易市场,
政府设了“质人”一职,“掌成
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
力”。雇佣奴婢必须订立契约,
写明雇佣的期限、工钱,主仆关
系在到期之后即解除。此外,为
了防止出现终身为奴的情况,宋
朝法律还规定了雇佣奴婢的最长
易让不明就里的读者误以为宋代
还有奴婢贱口制度。其实,南宋
人已经说明白了:“《刑统》皆
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国初,
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
一时指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
伍’,有‘奴婢,类同畜产’
之语,……不可为训,皆当删去。”
宋朝法律对买卖人口的严惩
尽管奴婢贱口交易已在法律
上宣告不合法,但这并不意味着
宋朝就没有贩卖人口现象。如北
宋末年,福建的“生口牙人,或
以些小钱物,多端弄赚人家妇女
并使女,称要聘为妻,或养为子,
因而引诱出偏僻人家停藏,经日
后便带往逐处,展转贩卖,深觅
厚利”。南宋初叶的四川“多有
车辇、珍异”,这里的“人民”,
年限:“在法,雇人为婢,限止
便指奴婢,跟“牛马、兵器、车辇、
十年。”也就是说,从前那种合
珍异”一样都是供交易的货物。
到东晋时,政府还从奴婢交易中
征税。《隋书•食货志》载,“晋
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
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
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税
率为4%,其中3%由卖家承担,
1%由买家承担。在宋代之前,中
国社会一直存在着“奴婢贱口”
不具备“国民”身份,而是视同
主家的私有财产,可以牵到市场
上买卖,如《唐律》便明文规定:
“奴婢,律比畜产”;“奴
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
贩卖奴婢是合法的,跟你牵头牛
到市场上贩卖没有什么区别。此
叫作“略卖人口”,包括略卖良
民、将别人家的奴婢拐了贩卖(相
当于侵犯别人的财产权)。这种
人口买卖是法律不允许的。
到了宋朝之后,奴婢贱口制
度开始瓦解,宋代“奴婢”的涵
义已不同于之前的“奴婢贱口”,
不再是主家的私产,而是具有独
立法律人格的自由民。奴婢与主
家的关系也不是人身依附关系,
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法
律将这些奴婢称为“女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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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奴婢贱口买卖,在宋代已经
不合法了。
当然,奴婢贱口制度在宋朝
的瓦解有一个过程,大致而言,
北宋时尚有良贱制度的残余,所
以还有零零星星的合法的奴婢贱
口交易;到了南宋时期,良贱制
度就基本上消亡了,不再有合法
的奴婢贱口交易了。我们说,美
度,宋朝则靠文明的自发演进逐
渐告别了奴婢贱口制。可惜这个
“去奴婢化”的进程在宋亡之后
又中断了,元、明、清时期均出
现了奴婢贱口制的回流。
需要注意的是,宋人在语言
习惯上还保留着“奴婢”的说法,
《宋刑统》由于照抄唐律的缘故,
也存留大量的“奴婢”字眼,容
制度,奴婢在法律上被划入贱民,
国用一场南北战争结束了奴隶制
外,历代都有不合法的人口交易,
也经常将“雇佣”与“买卖”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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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浪不逞之人,规图厚利,于恭、
也会给予严惩:“其知情引领牙
涪、泸州与生口牙人通同,诱略
良民妇女,或于江边用船津载,
每船不下数十人。”这里的“生
专门干拐卖儿童、诱拐妇女的勾
当。
宋朝法律对这种贩卖人口的
行为是严惩不贷的,宋人自谓:
“略人之法,最为严重。”按《宋
刑统》,“略卖人(不和为略,
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
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
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
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
各减一等。”宋政府将贩卖人口
的行为区分为“略卖”与“和诱”,
略卖相当于拐卖,和诱相当于拐
诱。和诱的罪行比略卖减一等。
但对十(10)岁以下的儿童,即
根据这条立法,宋朝政府如果抓
到一名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将按
被拐儿童的遭遇给予不同的惩
罚:凡略卖儿童为他人奴婢的,
判绞刑;略卖为庄园童工的,流
放三千里;略卖为他人子孙的,
判徒刑三年;对被略卖人的身体
造成伤害的,按强盗法处置,宋
代的强盗法很严厉,为首者一般
就是死刑了。
我国现行法律对买家却几乎
不处罚,而按宋朝的立法,如果
明知孩子是被拐卖的,却掏钱买
下来,那也要负刑事责任:“诸
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
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各减卖
各与初买者同;虽买时不知,买
后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论。”
买家的罪责比人贩子减一等。对
藏匿被拐人口的交易中介,法律
保,若藏匿被略诱者,依藏匿犯
人法。”此外,那些被略买的儿
童、妇女一经发现,即由政府解
时的一道立法规定:“验认到(被
略卖)人口,便仰根问来处,牒
送所属州府,付本家。仍令逐处
粉壁晓示。”宋仁宗时,“湖南
之人掠良人,逾岭卖为奴婢。周
湛为广东提点刑狱,下令捉搦,
及令自陈,得男女二千六百余人,
还其家,而世少知之。”广南东
路提刑官周湛破了一个大案子,
解救出被拐人口2600余人,送
他们回到各自的家庭。
政府出钱赎回被卖儿童
除了不合法的略卖、和诱人
口犯罪之外,宋朝社会还存在一
种无奈却合法的贩卖人口行为:
口,只好将自己的孩子卖掉。如
《夷坚志》讲述的一则故事:北
宋末,有一漂亮少妇,“在民家
生二子,荆楚岁饥,贫不能自
存,其夫鬻之于田氏为侍儿。”
如果按今日某些“奥派”公知的
胡扯,这叫作“儿童抚养权的流
转”,应该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
护,因为承认儿童抚养权可以自
由转让,才可以杜绝拐卖儿童的
黑市。宋朝政府当然不可能像今
学名词,不过其人文关怀却可以
将“奥派”公知抛出一百条街。
在宋朝因为贫穷而卖掉自己的孩
子,尽管不是犯罪,却无疑是骨
的应对举措是——动用公帑替那
些贫困家庭赎回孩子。“赎买”
的干预方式,也意味着宋政府默
认这种人口交易为合法,只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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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不人道。《宋史•太宗本纪》载,
淳化二年(991)七月,太宗“诏
陕西缘边诸州饥民鬻男女入近界
部落者,官赎之”。这件事在范
仲淹的文章中也有记录:“臣闻
淳化中,太宗皇帝以边户饥荒,
多卖人口入蕃,颇悯恻之。特遣
使以物货收赎,各还父母。”大
中祥符三年(1010),宋真宗亦
下诏:“前岁陕西民饥,有鬻子者,
官为购赎还其家。”
由于许多被父母卖出去的儿
童都被政府赎回,导致不少人家
均不愿意再掏钱收养孩子,因为
收养后被政府发现时还是被赎回
去,尽管经济上或无损失,却白
白浪费了工夫。明道元年(1032),
便有臣僚向仁宗皇帝提议,应默
许民间的人口交易:“比诏淮南
民饥,有以男女雇人者,官为赎
还之。今民间不敢雇佣人,而贫
者或无自存,望听其便。”这里
的“以男女雇人”,实际上就是
将家中的孩子卖给有钱人家当奴
婢,否则政府也没必要代为赎
回。尽管宋仁宗批准了这位臣僚
的建议,但宋政府为贫者赎回被
鬻子女的政策并未停止。庆历八
年(1048),河北瀛、莫、恩、
冀等州岁饥,民多鬻子,宋仁宗
“赐瀛、莫、恩、冀缗钱二万,
赎还饥民鬻子”。南宋隆兴元年
都、平州及饥荒地并经契丹剽掠,
有质卖妻子者,官为收赎。”
尽管,宋政府的赎回政策对
被贩卖的儿童数目可能是杯水车
薪,但政府出于仁者爱人之念,
为贫困人家赎回无奈卖掉的孩
子,正是大宋文明的过人之处。
我见闻有限,不知其他王朝是否
也有类似的人道主义表现。
口牙人”,是当时的职业人贩子,
救出送回原来的家庭,如宋太宗
使是和诱,也按略卖人口罪处置。
贫困家庭由于无力抚养未成年人
日“奥派”公知那样懂许多经济
(1163),宋孝宗也有诏曰:“中
者罪一等;展(辗)转知情而买,
肉相离的人间悲剧。宋政府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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