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对贩卖儿童严惩不贷

更新时间:2024-11-06 10:55:0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英文地址)

悬疑揭密

宋代对

贩卖儿

童严惩

不贷

吴钩文

贩卖儿童、妇女是一种非常

古老的营生了。按《周礼》,先

秦时已有合法的奴婢交易市场,

政府设了“质人”一职,“掌成

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

力”。雇佣奴婢必须订立契约,

写明雇佣的期限、工钱,主仆关

系在到期之后即解除。此外,

了防止出现终身为奴的情况,宋

朝法律还规定了雇佣奴婢的最长

易让不明就里的读者误以为宋代

还有奴婢贱口制度。其实,南宋

人已经说明白了:“《刑统》皆

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国初,

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

一时指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

伍’,有‘奴婢,类同畜产’

之语,……不可为训,皆当删去。

宋朝法律对买卖人口的严惩

尽管奴婢贱口交易已在法律

上宣告不合法,但这并不意味着

宋朝就没有贩卖人口现象。如北

宋末年,福建的“生口牙人,或

以些小钱物,多端弄赚人家妇女

并使女,称要聘为妻,或养为子,

因而引诱出偏僻人家停藏,经日

后便带往逐处,展转贩卖,深觅

厚利”。南宋初叶的四川“多有

车辇、珍异”,这里的“人民”,

年限:“在法,雇人为婢,限止

便指奴婢,“牛马、兵器、车辇、

十年。”也就是说,从前那种合

珍异”一样都是供交易的货物。

到东晋时,政府还从奴婢交易中

征税。《隋书食货志》载,“晋

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

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

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税

率为4%,其中3%由卖家承担,

1%由买家承担。在宋代之前,中

国社会一直存在着“奴婢贱口”

不具备“国民”身份,而是视同

主家的私有财产,可以牵到市场

上买卖,如《唐律》便明文规定:

“奴婢,律比畜产”;“奴

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

贩卖奴婢是合法的,跟你牵头牛

到市场上贩卖没有什么区别。此

叫作“略卖人口”,包括略卖良

民、将别人家的奴婢拐了贩卖(相

当于侵犯别人的财产权)。这种

人口买卖是法律不允许的。

到了宋朝之后,奴婢贱口制

度开始瓦解,宋代“奴婢”的涵

义已不同于之前的“奴婢贱口”,

不再是主家的私产,而是具有独

立法律人格的自由民。奴婢与主

家的关系也不是人身依附关系,

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法

律将这些奴婢称为“女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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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奴婢贱口买卖,在宋代已经

不合法了。

当然,奴婢贱口制度在宋朝

的瓦解有一个过程,大致而言,

北宋时尚有良贱制度的残余,所

以还有零零星星的合法的奴婢贱

口交易;到了南宋时期,良贱制

度就基本上消亡了,不再有合法

的奴婢贱口交易了。我们说,美

度,宋朝则靠文明的自发演进逐

渐告别了奴婢贱口制。可惜这个

“去奴婢化”的进程在宋亡之后

又中断了,元、明、清时期均出

现了奴婢贱口制的回流。

需要注意的是,宋人在语言

习惯上还保留着“奴婢”的说法,

《宋刑统》由于照抄唐律的缘故,

也存留大量的“奴婢”字眼,容

制度,奴婢在法律上被划入贱民,

国用一场南北战争结束了奴隶制

外,历代都有不合法的人口交易,

也经常将“雇佣”“买卖”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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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疑揭密

浮浪不逞之人,规图厚利,于恭、

也会给予严惩:“其知情引领牙

涪、泸州与生口牙人通同,诱略

良民妇女,或于江边用船津载,

每船不下数十人。”这里的“生

专门干拐卖儿童、诱拐妇女的勾

当。

宋朝法律对这种贩卖人口的

行为是严惩不贷的,宋人自谓:

“略人之法,最为严重。”按《宋

刑统》,“略卖人(不和为略,

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

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

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

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

各减一等。”宋政府将贩卖人口

的行为区分为“略卖”“和诱”

略卖相当于拐卖,和诱相当于拐

诱。和诱的罪行比略卖减一等。

但对十(10)岁以下的儿童,即

根据这条立法,宋朝政府如果抓

到一名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将按

被拐儿童的遭遇给予不同的惩

罚:凡略卖儿童为他人奴婢的,

判绞刑;略卖为庄园童工的,流

放三千里;略卖为他人子孙的,

判徒刑三年;对被略卖人的身体

造成伤害的,按强盗法处置,宋

代的强盗法很严厉,为首者一般

就是死刑了。

我国现行法律对买家却几乎

不处罚,而按宋朝的立法,如果

明知孩子是被拐卖的,却掏钱买

下来,那也要负刑事责任:“诸

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

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各减卖

各与初买者同;虽买时不知,买

后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论。”

买家的罪责比人贩子减一等。对

藏匿被拐人口的交易中介,法律

保,若藏匿被略诱者,依藏匿犯

人法。”此外,那些被略买的儿

童、妇女一经发现,即由政府解

时的一道立法规定:“验认到(被

略卖)人口,便仰根问来处,牒

送所属州府,付本家。仍令逐处

粉壁晓示。”宋仁宗时,“湖南

之人掠良人,逾岭卖为奴婢。周

湛为广东提点刑狱,下令捉搦,

及令自陈,得男女二千六百余人,

还其家,而世少知之。”广南东

路提刑官周湛破了一个大案子,

解救出被拐人口2600余人,送

他们回到各自的家庭。

政府出钱赎回被卖儿童

除了不合法的略卖、和诱人

口犯罪之外,宋朝社会还存在一

种无奈却合法的贩卖人口行为:

口,只好将自己的孩子卖掉。如

《夷坚志》讲述的一则故事:北

宋末,有一漂亮少妇,“在民家

子,饥,

存,其夫鬻之于田氏为侍儿。”

如果按今日某些“奥派”公知的

胡扯,这叫作“儿童抚养权的流

转”,应该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

护,因为承认儿童抚养权可以自

由转让,才可以杜绝拐卖儿童的

黑市。宋朝政府当然不可能像今

学名词,不过其人文关怀却可以

将“奥派”公知抛出一百条街。

在宋朝因为贫穷而卖掉自己的孩

子,尽管不是犯罪,却无疑是骨

的应对举措是——动用公帑替那

些贫困家庭赎回孩子。“赎买”

的干预方式,也意味着宋政府默

认这种人口交易为合法,只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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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不人道。《宋史太宗本纪》载,

淳化二年(991)七月,太宗“诏

陕西缘边诸州饥民鬻男女入近界

部落者,官赎之”。这件事在范

仲淹的文章中也有记录:“臣闻

淳化中,太宗皇帝以边户饥荒,

多卖人口入蕃,颇悯恻之。特遣

使以物货收赎,各还父母。”大

中祥符三年(1010),宋真宗亦

下诏“前岁陕西民饥,有鬻子者,

官为购赎还其家。”

由于许多被父母卖出去的儿

童都被政府赎回,导致不少人家

均不愿意再掏钱收养孩子,因为

收养后被政府发现时还是被赎回

去,尽管经济上或无损失,却白

白浪费了工夫。明道元年(1032)

便有臣僚向仁宗皇帝提议,应默

许民间的人口交易:“比诏淮南

民饥,有以男女雇人者,官为赎

还之。今民间不敢雇佣人,而贫

者或无自存,望听其便。”这里

的“以男女雇人”,实际上就是

将家中的孩子卖给有钱人家当奴

婢,

回。尽管宋仁宗批准了这位臣僚

的建议,但宋政府为贫者赎回被

鬻子女的政策并未停止。庆历八

年(1048),河北瀛、莫、恩、

冀等州岁饥,民多鬻子,宋仁宗

“赐瀛、莫、恩、冀缗钱二万,

赎还饥民鬻子”。南宋隆兴元年

都、平州及饥荒地并经契丹剽掠,

有质卖妻子者,官为收赎。”

尽管,宋政府的赎回政策对

被贩卖的儿童数目可能是杯水车

,但政府出于仁者爱人之念,

为贫困人家赎回无奈卖掉的孩

子,正是大宋文明的过人之处。

我见闻有限,不知其他王朝是否

也有类似的人道主义表现。

口牙人”,是当时的职业人贩子,

救出送回原来的家庭,如宋太宗

使是和诱,也按略卖人口罪处置。

贫困家庭由于无力抚养未成年人

日“奥派”公知那样懂许多经济

(1163),宋孝宗也有诏曰:“中

者罪一等;展(辗)转知情而买,

肉相离的人间悲剧。宋政府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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