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又朋、杨洁月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28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陈某某峰
【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陈某某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又朋;杨洁月
【当事人】王又朋杨洁月
【当事人-个人】王又朋杨洁月
【代理律师/律所】戴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戴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戴豪
【代理律所】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又朋
【被告】杨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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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
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证明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赔礼道歉恢
复名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
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
响的范围相当。本案中,上诉人因与案外人冉某燕产生矛盾,使用冉某燕的在多个
内发布其与冉某燕之间存在矛盾、被上诉人为所谓冉某燕出轨提供帮助等言论,上诉人发
布上述言论虽有其与冉某燕产生矛盾的背景,但上诉人在言论中反复表明其身份且声明所述
均为事实,上诉人试图使他人确信被上诉人实施了其所指称的不良行为。上诉人在中
发表的言论已侵害被上诉人的人格尊严,使被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
侵害被上诉人的名誉权。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关损失,该主张
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
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王又朋负
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1:46:26
王又朋、杨洁月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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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228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又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洁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又朋因与被上诉人杨洁月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
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9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又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
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提交的其中4个证据复印件没
有原始载体佐证,上诉人主观上没有损害被上诉人的名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
被上诉人名誉的行为。上诉人在中发布的相关内容主要是其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的
真实的情况,内容主要是涉及案外人冉某燕,内容中仅仅只是提及而非评价“Alla”,
更无提及和评价被上诉人。上诉人发布相关内容是真实客观的,事实上,上诉人前妻与
被上诉人Alla一起掩盖出轨等事实真相,污蔑上诉人。通过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冉某燕的
聊天记录及案外人冉某燕与出轨对象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完全可以印证。其他平台发
布的相关信息并非上诉人发布,上诉人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与其他平台的信息并不
完全一致,上诉人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完全不会使人误解被上诉人帮助出轨。上诉
人不存在侵害被上诉人名誉权的行为,上诉人不应当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即便存在侵
权的情况,被上诉人主张的律师费等赔偿项目金额明显过高,明显超过正常收费标准,
且被上诉人也无支付凭证。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杨洁月辩称,被上诉人已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故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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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虚假信息,上诉人的行为导致被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一审判决认定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杨洁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
行为;2、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在米课圈、知乎、朋友圈发帖及通过南方
都市报刊登公告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元、公证费84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英文名为Alla,为外贸从业人员。被告王
又朋的配偶冉某燕,英文名为Tess,也为外贸从业人员。原告于2017年加入Tess外贸
club,经常担任冉某燕组织的活动现场主持人,与冉某燕合作密切,原告因长期担任活
动主持人且活跃于外贸圈,在外贸圈内被人熟知,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2019年4月20日,被告王又朋使用其配偶冉某燕的,在冉某燕创设的①T
ess外贸club线上交流、②Tess外贸club线上交流、③Tess外
贸club线上交流、④Tess外贸club线上交流、⑤Tess外贸clu
b线上交流共5个中发布冉某燕出轨、装病的聊天内容,其中部分内容涉
及原告,内容如下:Tess出轨了,和bruce董元飞,出轨感觉真刺激啊,大家
好,我是老王,不好意思私事打扰大家了……他和她联手让大家觉得我是小心眼,让A
lla去跟大家解释,自己不解释,高,实在是高!离婚理由也想好了,让本来很多人
都觉得我图她的钱,看看她和Alla聊天记录,成功让Alla相信……现在知道意
图了,这是提前布局好的,因为我的声音大家听不到,Alla可以替她解释的,这样
她的人设更好了,更惨了,大家更追捧了!但老天有眼,Tess和他所有的聊天记录
都删除了,可忘了删除和Alla2.26和2.25日的聊天记录,因为她俩聊天记录太多,
疏忽了,也忘了删除电脑上一个号的只有几段的聊天记录。b是多年刑警出身,还
干过卧底,知道很多很多普通人不知道的手段,Tess也知道很多黑科技,已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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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Alla和大家觉得我小心眼,……想知道事实真相的我,我的号×××。发
送上述文字信息后,被告王又朋继续使用其配偶冉某燕的在中表明身份,如
发送语音:“我是老王,我告诉大家这是真的”,“我是老王,大家应该听过我的声
音”,还发送了视频称:“大家好,我是老王,在朋友圈和里说的都是真的”。
因人数众多,该事件在、朋友圈发酵、转发,后扩散到知乎、米课
圈等平台,大量网友在看了被告上述文字后,开始抨击原告,为原告贴标签,如:绿茶
婊、、专业皮条、心机婊、女骗子等。2019年5月28日,原告将网络内容进行了公
证,并支付了公证费840元。另,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
同、律师费发票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权是指公民
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社会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侵害
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首先,有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其次,有侵害名
誉权的损害事实;再次,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后,侵
害名誉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具体到本案中,被告王又朋使用其配偶冉某燕的,在
多个内发布其妻子出轨,与妻子之间发生矛盾的文字,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原告,
涉及原告的部分内容虽然没有使用侮辱字眼,但内容足以令人误解原告为被告妻子出轨
提供帮助,因人数众多,该事件在、朋友圈发酵、转发,后扩散到知乎、
米课圈等平台,大量网友在看了被告上述文字后,开始抨击原告,为原告贴标签,如:
绿茶婊、、专业皮条、心机婊、女骗子等。可见被告在中的言论,对原告信
誉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因自己的家庭事务在人数众多的
内发布针对原告不实的消息,明显存在恶意,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
侵害,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予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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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同时,因消息已从朋友圈扩散至米课圈、知乎平台,被告应在朋友圈、米
课圈、知乎平台内发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保留十五日。原
告为本案维权支付了公证费840元、律师费15000元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称因本案造成
抑郁,故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未能提供相关病历材料,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王又朋立即停止对原告杨洁月的侵
权行为,并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号×××的朋友圈内、米课圈、知乎平
台刊登对原告杨洁月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保留
十五日;二、被告王又朋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洁月为本案支付的公证
费840元;三、被告王又朋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洁月为本案支付的律
师费15000元;四、驳回原告杨洁月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元,由被告王又朋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确认一审法
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
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
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
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本案中,上诉人因与案外人冉某燕产生矛盾,使用冉某燕
的在多个内发布其与冉某燕之间存在矛盾、被上诉人为所谓冉某燕出轨提供
帮助等言论,上诉人发布上述言论虽有其与冉某燕产生矛盾的背景,但上诉人在言论中
反复表明其身份且声明所述均为事实,上诉人试图使他人确信被上诉人实施了其所指称
的不良行为。上诉人在中发表的言论已侵害被上诉人的人格尊严,使被上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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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价降低,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侵害被上诉人的名誉权。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礼
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关损失,该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综上,一审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王又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梁 媛
审判员 刘向军
审判员 陈某某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管雨桐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
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
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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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
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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