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
1.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
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
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之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释》)第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
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时间重
新计算”。
2.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的规定:
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又有被取保人违反
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
算。可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的期限仅是违反规定重新取保的才连
续计算,且在审判阶段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在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并无明确的同一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
施的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7:49: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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