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一、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注:一到四级伤残单位不能和劳动者解
除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
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
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
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
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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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
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
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生活可以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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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
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
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
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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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
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
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
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
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
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
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
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等。
7、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
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
物或植皮伴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
部轻度异物沉着或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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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
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
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
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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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7:32: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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