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导语:2017个人所得税税率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店铺整理的2017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欢迎阅读!
2017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所示: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10 105 部分 部分
3 20 555 部分 部分
速算扣
25 1005 4 部分 的部分
30 2755 5 的部分 的部分
35 5505 6 的部分 的部分
45 13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超过7755元至27255元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
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
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10 750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
速算扣
的部分 的部分
3 20 3750 的部分 的部分
30 9750 4 的部分 的部分
35 14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
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
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
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率表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注:
1、表中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劳
务报酬收入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拓展阅读——最新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
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
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
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
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
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取得的所得,是指
来源于中国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
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
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
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的全部
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
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
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
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中华会计网校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
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
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
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
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
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
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
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
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
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中华会计网校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
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
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
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
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
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
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
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
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
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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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
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
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
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
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
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
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
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
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
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
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
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
2000元。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中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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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
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
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
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
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
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
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
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
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
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
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
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
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
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取得工资、薪
金所得,是指在中国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
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
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
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
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
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
元。中华会计网校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
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
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
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
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
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
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
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
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
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
原件。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
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
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
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
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
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
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
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
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
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
业。
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
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
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中华
会计网校
第四十二条 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
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
缴入国库。
第四十三条 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
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
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
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
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
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
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 1994纳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
的规定计算征收。中华会计网校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国务院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
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7:03: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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