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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拘留期限至7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
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
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延长拘留期限至7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安机关决定的刑拘。依据《刑诉法》第89条,公安机关
对被拘留的人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不同的情况期限
也是不同的,下面一一列举:
(1)认为需要逮捕的,拘留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
准。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逮捕书后7日内做出是否
逮捕的决定。即正常情况下,刑拘不得超过10日,10日后要么
被逮捕,要么释放,要么变更强制措施;
(2)认为需要逮捕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
因此最多可以在7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批准逮
捕时限如上。即特殊情况下,刑拘不得超过14日,14日后要么
被逮捕,要么释放,要么变更强制措施;
(3)认为需要逮捕的,且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
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
批准逮捕时限同上。即在认为需要逮捕且其属于流窜作案、多次
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时,最长可以刑拘37天。37天
后要么被逮捕,要么释放,要么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
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
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
四日”;第二款又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
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据
此,延长拘留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随
意延长拘留期限的现象却非常严重,笔者通过对这些延长拘留期
限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在对延长拘留期限的法律适用上,主要
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法律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特殊情况”的
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对于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案
件,大都以所谓的“特殊情况”为由延长了一日至四日,甚至有
些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认为,一般案件拘留后只要在七日内向检
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就不算程序违法,从而忽视了三日内提请批
准逮捕的规定,致使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的案件很少。
第二,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在理解上出现偏差。
司法实践中,在适用该款时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只要是流
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否符合相关
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条件,就将提请批准逮捕时
间延长至三十日;二是有些嫌疑人虽然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
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条件,但公安机关所取证据已
达到逮捕的要求,本来在七日内就可以提请批准逮捕,却故意拖
延至三十日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为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随意延长拘留期限的问题,以维护司
法的严肃性,笔者认为,应当对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从立法
上予以规范和完善。首先,刑诉法将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
规定在三日内,从当前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的警力相对
不足,侦查手段相对落后的现状来看,确实比较困难,这样一定
程度上会制约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利于打击犯罪,故建议取
消“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规定,而统一规定为拘留后
七日内提请批准逮捕,这样既可以保证公安机关拘留后有足够的
侦查取证时间,又可以维护司法统一,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其次,
对于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延长至三十日的情况,因其剥夺犯罪嫌疑
人人身自由的时间相对较长,刑诉法对此又作出了严格规定,必
须按照法律规定从严掌握,不可滥用,故建议对其适用加强监督,
即对于需要延长提请批准逮捕时间至三十日的,须经检察机关批
准或同意后方可延长。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
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
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
的审批是指有权的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现行犯或重
大嫌疑分子进行审核和批准的程序,包括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和
审批程序等规定。
(一)审批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0
六条规定,刑事拘留的审批机关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日常公
安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既可以由正职负责人审批,也可以由副
职负责人审批,而其他人则无权进行刑事拘留的审批。
(二)审批权限。是各级审批机关对审核批准刑事拘留所具有
的权力界限。通常指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对不享有外交特权
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应当拘留的,应当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执行拘留后应即时向当地外事处办
公室和有关的外国人主管部门履行通报义务,同时并报公安部备
案。 2、对入伍前在地方作案的军人需要刑事拘留的,应当由地
方公安机关提供犯罪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以上保卫部门审查,
确认应依法追诉的,由该保卫部门拘留。 3、对县以上的各级人
大代表依法应予刑事拘留的,必须经本级人大会主席团许可,在
本级人大会闭会期间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方可审批。
(三)审批程序。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填写《呈现
请拘留报告书》,经有审批权限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
留证》,该法律文书的填写应字迹工整,法律用语规范。司法实
践中切忌在《呈请拘留报告书》中写有“呈请刑事拘留X日”。
对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拘留期限界满前的
二十四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并由原批准机
关负责人审批,不必再签《拘留证》。但是在《呈请延长拘留期
限报告书》中应写明“呈请延长拘留X日”或“呈请延长拘留至
三十日”字样。
公安机关延长至7天是根据具体案情来进行判断,并且在法
律上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3日以上便必须向检察院进行
申请逮捕,一般情况可以延迟1-4日,特殊案件可以延长至30
天,所以在法律上这是成立且是被允许的行为。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6:37: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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