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委托书(共5篇)
第1篇:取保候审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相关问题的规
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
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用保障人担保
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
本情况、保障人基本情况的资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
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用保障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
保障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案
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资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
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和资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
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
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障人的身份以及相关资料,并讲演县级
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一、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
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
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少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
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
不需要逮捕的。
此外,以下情形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
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措施逃避侦查的犯罪
嫌疑人,危害国家保险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
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诉法第5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障人
或者交纳保障金。”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三、保障人的条件和义务
(一)保障人的条件
刑诉法第54条规定了保障人的条件:
1、和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障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保障人的义务
刑诉法第55条:“保障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障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障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讲演。被保障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
条规定的行为,保障人未及时讲演的,对保障人处以,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特殊关注:对保障人的数额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
的,如果保障人和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隐匿地点而拒
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障人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职
责。具有上述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
的被告人,保障人还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职责,但应当以其保障前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第七十三条)
四、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诉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障金的,
没收保障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
新交纳保障金、提出保障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
当退还保障金。”
特殊关注:取保候审期间,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障金。
对没有违反规定、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障金。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需予以逮
捕。
五、保障金的数额
保障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保障金必需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
专户交纳。取保候审根据案件的不同,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保险机关
执行。没收保障金的决定、退还保障金的决定、对保障人的决定
等,都应当由执行机关作出。
特殊关注:
(1)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障金后,公安
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2)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用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
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革保障
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
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原则上不变革保障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障金。取
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六、取保候审的手续办理
(一)刑事诉讼法第52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
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取
保候审申请,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二)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
其自己宣布,并由其自己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
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
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同意。以保障人方式保障的,还应当将取保候审保障书同时
送达公安机关。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
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次月。
(四)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
职责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
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革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
行机关。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
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障
人的,还应当通知保障人解除保障义务。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解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
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
第2篇:取保候审保释制度的完善
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
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
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障人或交纳保征金,并出具保障书,
以保障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
“保障”,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障”,还应包含财产之担保或他
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含侦查机关和
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
取保候审虽然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相对于
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却
较少被采取。这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关于“等候审判的人
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的规定,明显不相符合。
一、取保候审的性质和特点
对被刑事追诉之人,不是采取刑事羁押这种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方
式,而是采取由其提出保障人或交纳保障金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
以保障其随传随到,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各国的刑事诉讼强
制措施体系中,均普遍予以规定。虽然其间有许多显著的差别,然而,
各国的保释制度不仅在作为刑事强制措施这一基天性质上是共同的,
而且在下述几点意义上,具有共同的特点:
(一)保释制度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
精神存在着一致之处。该项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
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障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
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当然,保释制度只能使一局部被刑事指控之人在判决之前免受监禁
之苦。因为决定或批准保释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例如,被刑事
指控之人所涉嫌之罪相对轻微;该人具有较小的人身危险性,不致因
保释而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被刑事指控之人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
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少女等。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
施逮捕的证据条件不具备,也是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的原因之一。不仅
如此,一些国家还会对不准予以保释的情况作出专门的详细规定。因
此,保释制度的存在,只可能使一局部被刑事指控之人免受羁押,而
对另一些来说,等候审判时受监禁往往会成为”一般规则”。
(二)现代保释制度和无罪推定原则是相互协调的。
无罪推定原则自其被提出之后,即是一个处于发展变更中的刑事诉
讼原则。在现代,人们普遍认为,虽有证据证明某人涉嫌犯罪,但只
有在所涉嫌之罪系重罪,并且被刑事指控之人存在着相当的人身危险
性,以致于会发生社会危险或破坏诉讼的顺利进行时,刑事羁押才被
认为是必要的。无罪推定原则在现代的含义包含:对于被刑事指控之
人,不应象对被判定罪行之人那样被剥夺人身自由(如果其所被判之
刑是监禁刑的话)。
(三)保释制度虽然立足于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其宗旨却是使
被刑事指控之人免受刑事羁押之苦。
显然,如果仅是从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预防被刑事指控之人可能
会继续实施之犯罪,预防其损毁证据或威胁证人作证,预防其可能逃
跑等等角度来看,对被刑事指控的人采取刑事羁押的手段,较之保释
肯定会更有效。从这次意义上说,保释制度虽有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
行这一目标,但其宗旨并不在此,宗旨应是减少刑事羁押。虽然如此,
我们认为,各国在设立和实施保释制度时关注保释是否会影响诉讼的
顺利进行是可以理解的。作为一种预防性措施,保释能否以及在多大
水平上实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目标,是一次必需考虑的问题。说明
保释制度的宗旨并不是要否定这种考虑,而是为了说明这种考虑绝不
能过分,否则,设立保释制度时对保释条件的设定就会过于苛刻,以
致于只能在很少的刑事案件中对极少的刑事被告人适用;或在实践中
准予保释时过于慎重,以致于只有少数人才干得到保释的机会。
这样,就会使被刑事指控的人遭受刑事羁押成为“一般规则”。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虽然各国的保释制度具有相似的性质及一些共同的特点,但由于面
临的问题及社会条件的差别,在发展和完善保释制度,以使保释制度
在发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等候审判
的人受监禁不应成为一般规则”这一宗旨,各国所面临的任务及其困
难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至少在以下几次方面体现得较为充分:
(一)保释条件应如何设定
保释条件苛刻和否,关系到保释制度能在多大水平上实现其减少刑
事羁押这一宗旨。当然,保释条件是否苛刻,现实应以保释条件的具
休化为基础才干作出比拟准确的判断。就此而言,中国的保释制度因
对某些保释条件规定不够具体而很难予以判断。例如,被刑事指控之
人的逃跑危险性条件规定。中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释的条件,其中有
一个规定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项规定既过于笼统,以至于据此难以判断应
否采取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而且,也使取保候审的条件显得过于
苛刻。显然,如果该人已经准备逃跑或已经采用了逃跑行为,对此不
予保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只是存在着逃跑的可能性而不予保
释,则条件就可能过于苛刻了。就潜在的可能性而言,任何一次被刑
事指控之人如果面临着被判长期监禁刑或更重的刑罚时,都有逃跑的
危险,甚至一些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之人,也同样会有逃跑危险。因
此,为了使保释的条件不至于太过苛刻,就需要从准予保释的角度作
具体的规定,以防止因可能逃跑等一些对诉讼顺利进行仅有潜在可能
的影响,而剥夺其被保释之权利。
当然,重要的不仅是规定保释的具体条件,而且需要规定在何种情
况下应当准予保释的申请。在这方面,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尚缺乏相关
的内容,而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或保释法规均有此种规定。虽然应
当准予保释的条件有宽严之差,但有无此种规定,却是检验刑事诉讼
实践中申请保释作为一个权利被尊重的重要美丽。显然,如果法律中
缺乏应当准予保释的规定,是否准予保释均由主管部分斟酌决定,那
么,获得保释就不可能是一种权利,而只是职权部分的“恩赐”而已。
当然,对于中国来说,使保释能在相应的刑事诉讼案件中普遍被采
取,是一次复杂的问题。法律规定的保释条件进一步具体化,增加规
定应当准予保释的条件等,仅是法律的完善。这虽然是必要的,但在
考虑如何使保释条件具体化及规定应当准予保释的条件等问题时,不
仅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有参考意义的规定,还要考虑到中国社会
的客观条件。诸如保释执行机关有效阻止被保释之人逃跑的能力,在
被保释之人逃跑后追辑其归案的可能性等。只有如此,才干认真有效
地有助于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被采取。
(二)保释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如何和无罪推定原则协调
保释虽然是一个建立在无罪推定原则基础之上的旨在减少刑事羁
押的强制性措施,但保释制度中却存在着许多隐含着的不利于被刑事
指控之人的推断。例如,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刑事指控之
人,如果以前曾有过逃避侦查或审判之行为,一般可以成为不准予保
释的理由。这其中,显然就隐含着这样一种推断:由于以前曾有过这
种行为,现时他很可能仍会有这种行为。又如,有的国家规定,对涉
嫌犯某些重罪之人,不得准予保释。这其中隐含着的推断是,犯这些
重罪之人,其逃避或妨碍诉讼的可能性很大。
就保释制度而言,要完全防止作出不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推断既
不实际,也无必要。从必要性上说,予以刑事羁押不准保释不是刑事
处罚,因此而,这种不利的推断应可以允许存在。从实际性上讲,不
管是保释还是刑事羁押,均是一次预防性措施,不可防止地会有推断
存在。然而。由于不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推断,从逻辑上讲,必定
和无罪推定这一有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原则在精神上相违背,因
此,这种不利的推断即使是不可防止的,也应予尽可能的减少;并且,
如果可能的话,应增加适当的证据条件,以使推断具有实际基础,
而不仅是基于抽象的可能性。在这次方面,中国还有许多工作需要
做。或许,保释制度在这方面的发展和完善,会给我国的无罪推定原
则增加新的含义和内容。
(三)保释制度如何体现诉讼公正原则
保释作为了让被刑事追诉之人免受监禁之苦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实
施如何体现公正原则,以使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各种条件不同的人,
在该项制度中能得到公正的待遇,是一次必需予以考虑的问题,对中
国这次处于发展中的国家而言,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增加规
定了财产保这种保释方式后,这次问题尤其显得突出。
增加规定了财产保释(在中国,目前仅限于现金保释),显然会增
加被刑事指控之人被保释的可能性,使被刑事指控之人被保释的范围
进一步扩大,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减少刑事羁押。然而,财产保释方
式的出现,在贫富不均的社会中,对被刑事指控的人来说,其保释的
机会因其拥有的财产多寡而会不均等。不仅如此,相同数额的保释金,
也因其经济条件的不同而给不同的被刑事指控的人带来不同的负担
(当然,约束力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公平、公正地适用财产保是
一次极大的难题。虽然中国规定了一次符合中国社会现实状况的财产
保数额下限(两千元人民币,但法律未规定上限),但问题并没有因
此而解决。我们认为,要真正解决这次问题,仅在财产保释的相关规
定中,完善保障金数额的规定固然是必不可少的一次方面,更重要的
是,应当重视适用保障人担保的保释。在中国这次强调了人际关系的
社会中,保障人的作用不应被忽视,至少不应因为财产保释方式的出
现而被减弱。
揭示完善保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意在使这些问题得到妥善的解
决。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得到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对我
们是有益的,研究中国社会中的相关特点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影响也是
必要的。在这些基础之上,保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更大限
度地发挥其减少刑事羁押的功能,是完全可能的。从更广泛的意义上
说,减少刑事羁押,以使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致成为“一般规则”,
保释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并不是唯一的方法。例如,
还应考虑在不能适用保释而又不应羁押被刑事指控之人时,采用监视
居住的方式(监视居住作为另一个不羁押被刑事指控之人的强制措
施,在中国其适用条件和保释几乎完全相同)。并且,提高了刑事诉
讼的办案效率,改进刑事案件侦破手段及诉讼程序,或许是更为基本
的途径。当然,这是另一次话题。
第3篇: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障人或
者交纳保障金,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
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
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
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第74条和第75
条,以及《公安部规定》、《检察院规则》《法院解释》,又对一些特殊
情况下的取保候审问题作了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少女,
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
决定取保候审。
4.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
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
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7.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
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
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障金的,
没收保障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
新交纳保障金、提出保障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
当退还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障人应当履
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障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
现被保障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讲演。被保障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的行为,保障人未及时讲演的,对保障人处以,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4篇: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
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
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革强制措施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障
人或者交纳保障金,并出具保障书,保障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
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
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
为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妇少女,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用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障人或者交纳
保障金。
第五十四条保障人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和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障义务;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保障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障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障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讲演。被保障人有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障人未及时讲演的,对保障人处
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障金的,没收保障金,并且区别情形,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障金、提出保障人或
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
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障金。[2]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
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
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
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
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
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
其所犯罪行比拟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第5篇:取保候审担保书取保候审保障书
保障人:,性别,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地址:。单位及职业:;
:。和被保障人是关系。
因被保障人涉嫌罪一案,被市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我愿意作为被
保障人取保候审的保障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障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
条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地址、工作单位和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
执行机关讲演;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发现被保障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讲演。
保障人(签名):
年月日篇2:取保候审保障书
要学法律?律师?请上
我叫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现住在
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联系方法和犯罪嫌疑人________是
__________关系。
我自愿向____________公安局作如下保障:
监督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
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讲演,如有违反,愿接受法律制裁。
此致
__________公安局
保障人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取保候审保障书格式范本
取保候审保障书
保障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
和被保障人的关系;如果是单位作保的,应写明单位名称、负责人姓
名、和被保障人的关系、住址)被保障人:————(写明姓名、性别、
年龄、籍贯、职业、住址)————因————(写明案由)一案被
——————(司法机关名称)立案侦查。保障人————愿意担保
————(被保障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时听候司法机关的传
唤。
此致
——————(司法机关名称)保障人:————(签字)————年
——月——日篇4:2013年最新取保候审保障书
取保候审保障书
保障人:
:
被保障人:
因被保障人涉嫌罪一案被,我和被保障人是关系,我愿意作为被保
障人取保候审的保障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
八条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障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向执行机关讲演;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
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个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合;
(二)不得和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留。
二、发现被保障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
关讲演。
保障人:
年月日篇5:取保候审保障书
取保候审保障书
我叫,性别,年龄现住身份证件名名称码,单位及职业,,
和犯罪嫌疑人是关系。我自愿向公安局作如下保障:
监督犯罪嫌疑人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我
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讲演,如有违反,愿承当法律职责。
取保候审申请书
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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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5:51: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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