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的工伤问题

更新时间:2024-11-07 01:31:5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世纪英文)

出差期间的工伤问题

:何力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差期间发生的意外,是不是工伤,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况:

一、来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见客户、去工作的路上,发生意外事故,包括被暴力袭击、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这属于工伤。因工外出也属于工作时间。如果不是因工外出,也不会受此伤

害,同时伤害非员工本人原因或意愿引起,因此属于因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

条第五项,这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工

伤。比较典型的是出差途中发生车祸,遭遇抢劫、等暴力伤害,被意外砸伤。这些情况下,

即使员工有过失,也属于工伤。

然而,如果该伤害是员工从事交通以外的事情,或者与他人因为私事而发生争执,导致伤害,

就不属于工作原因了。例如,员工在火车上与他人起口角打架,这不属于工伤。

二、来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见客户、去工作的路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

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这属于工伤。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出差是为了工

作,因此路途中也算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另外注意,这里的48小时之内,并非从发病起算,而是从医院接诊时起算。

三、在出差地非直接从事工作期间,发生伤害。这是争议最大、司法判例也分歧很大的地方。如

在宾馆休息期间受到伤害,在出差地游玩时受到伤害等。首先,如前所述,如果该伤害是员工与

他人因为私事起争执发生伤害,这不属于工作原因,不算工伤;其次,如果是在正常生活需要范

围内,非因员工的过错或意愿发生伤害(包括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即使

并非在直接从事工作,此时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例如在吃饭期间(注意,这里不包括

陪客户吃饭。如果是陪客户吃饭,那就直接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了)在宾馆休息期间,发生伤害。

反过来,如果是在正常生活需要之外的游玩期间发生工伤,基本上就不会被认定为伤害了。

因果关系是法学上面最复杂的命题之一。例如,在单位上班期间,与办公室的人吵架打起来受了

伤,这不是工伤,因为不是工作原因。但是,受伤的从也完全可以说,如果不是因为在单位工作,

我怎么会与这个办公室的人打架?再比如,出差乘坐汽车出了车祸,可以说是工作原因,也可以

说不是。因为车祸本身并不是由于工作的危险性造成的。所以难以说清。作为律师,只能是尽量

总结实务中的经验,以期给诉讼参与者一些指导。但我同时得承认,上面的经验,都不是绝对的。

我也欢迎读者能给我提供更多的案例。

作者简介:何力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

住房公积金的几个常见问题

不少劳动者及用人单位HR咨询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对此,略作解答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这是一个事业单位,由财政部、建设

部、中央人民银行监督管理,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换言之,住房公积金的事根本不是劳动部门

管辖的事。因此劳动监察大队也不会管。请大家注意。

二,住房公积金的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也不能管。这不像社保,社保纠纷

从法律是属于劳动争议的,只是实务中劳动仲裁不管。但住房公积金的纠纷,从法律上就不属于

劳动争议。

三,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属于普通民事争议范围,因此法院也不会受理起诉单位要

求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案件。

四,所以,员工的救济途径只能是: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要求其查处;如果管

理中心未依法作出处罚,则上法院状告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打一个行政诉讼。

另外,按法律要求,住房公积金确实是强制、必须缴纳的。北京一律按工资的12%,单

位与员工各缴纳工资的12%

附上几篇参考文章:

/?oid=5488427

这篇文章的报道比较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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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3年多来,有关各方一直面对着一个问题,企业不为员工缴纳

公积金怎么办?这里有一个悖论———

征求意见阶段中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

中规定: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发生的纠纷,当事

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我们胜诉了。”广

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新闻发言人拍着用乒乓球台拼成的桌子,一字一句地

说道。

524日,广受关注的康师傅员工状告该中心行政不作为一案,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做出了二审判决,中心胜诉。广州三分之一职工被欠缴公积金

62日中午12点,此案的原告律师周继华,在他的办公室内,也拍打着一尺多厚的本案

的卷宗对记者说:“此案将意味着,以后再遇到雇主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时,员工所有的救济

路径均告堵塞。”

“这种结果很正常,就像我们一审胜诉时没觉得有多高兴,现在当然也不会有多沮丧。”6

2日晚8点,本案的14名原告之一的何谓向记者讲述了故事的来龙去脉。一年前作为原告的

14名康师傅员工,如今只有4名依旧在岗。

“那是去年2月中旬,我们几个广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顶新集团康师傅方便面的广州生产

厂,下称‘广州顶益’)的中层员工在一起闲聊,无意间有人说起查阅公司内部网站时发现,广

州公司的福利与天津顶益公司差别极大。”

此话一出,这些人便开始收集资料,以求弄个明白。何谓说:“我们发现,虽然广州与天津

厂的规模、人员差不多,都是1600多人,但天津那边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按员工工资的20%

缴存。我们广州的员工却没有。”

依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不低于职工上年底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20%看到天津的同事能拿到公积金,何谓等认为没

有公积金是因为公司疏忽了。

于是,16个同事一起给公司办公室打了个报告,希望公司重视此事。”

但他们的报告石沉大海,“根本就没有人搭理我们。”

事后,康师傅负责人向媒体澄清,顶新公司(康师傅品牌所属的母公司)旗下的公司除了广州

顶益外,基本都为员工缴付了住房公积金。他称:“顶益只是顶新集团康师傅方便面其中的一个

生产厂家,不能代表整个集团。”

有了解台企运作的人士向记者介绍,台企每个分厂负责人都有极大的自由度,所以,同为康

师傅旗下的工厂,广州与天津出现反差也不奇怪。

何谓等的遭遇在广州绝非偶然,据中心归集部副部长尹小民介绍,今年15月,中心在全

市范围内进行督缴专项行动,着力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实施督缴。几个月下来,他们

已对包括一家私营高新科技公司、一家律师事务所、一家合资上市公司在内的四家单位处以一至

三万元的。

据知情人介绍,广州市职工被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相当普遍。中心去年曾做调查,广

州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率是65%-75%。也就是说,有25%-35%的职工是被单位欠缴住房公

积金,当中涉及的公司多是私营、合资、外资企业等。

而据广东省城乡调查队2004年底所做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省主要城市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比例仅为参加社保职工比例的51%。“我们只有行政诉讼一条路了”

面对公司的冷漠,何谓和其他15名员工试图寻自救之路。

他们前往中心投诉。“我们这时已经感到了来自公司的压力,有两名同事退出维权行动了,

但这时退缩肯定不行,我们决定律师咨询。”何谓说。

而中心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解释了他们的为难之处:“自从521日收到投诉后,我们便及

时将员工的投诉向该公司反映了,并希望他们及时做出处理方案,同时我们也在与台办积极联络。

据介绍,中心曾4次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向广州顶益宣讲相关政策,告知该公司应为员工缴

纳住房公积金,但“广州顶益的人称前几次的通知,他们均没有收到”。

何谓和他的伙伴到了周继华,“他当时并没有直接给我们什么意见,直到一个月后,他才

再次和我们联络,说只有行政诉讼这条路了。”

通过一番研究和试探,周继华发现,可以解决问题的路径寥寥无几。

“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私权,倘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不会受理。事实上,法院也确

实对我们的立案申请不予受理。而公积金又不属于劳动仲裁争议范围,所以劳动仲裁中心也不受

理,我们只有行政诉讼一条路了。”

据常年跟踪住房公积金争议的杨帆律师分析,劳动仲裁机构对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不予

受理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

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第二,住房公积金问题属建设部门管理监督的职能之

一,而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范围。因此,劳动者就住房公积金纠纷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机

构因为没有依据,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杨帆认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中

也做法不一。“据了解,多数地方法院是不受理此类案件的,理由是既非劳动争议也不属民事诉

讼,例如广东省高院就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

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掉进讨不回公积金的怪圈

2004617日,周继华向广州市住房管理中心递交了律师请求函,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

履行其应尽职能,督促广州顶益为这14名员工缴存并补齐1999年以来的全部公积金。

818日,14名员工向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不作为,而广州顶益成为第三方。

对于周继华的起诉,中心一位工作人员愤愤不平,“他告我们不作为,但事实上,我们一直

在督促广州顶益为这些员工开设公积金账户,在对方一拖再拖的情况下,我们于716日向对

方发出了限期办理公积金账户并缴存公积金的通知,对方也确实在82日设立了公积金账户,

并在810日为这14名员工缴纳了7月份的公积金。”

对于该人士的指责,周继华解释:“我们认为他们的作为存在缺陷,因为他们应主动去履行

这些职责,而且我们要求顶益补缴原告5年来的公积金,但公积金中心在其督促对方限期办理公

积金缴存时,却没有列出具体的金额。”

“我们根本不想告管理中心,但我们现在不告他,又能告谁呢?”何谓反问道。

20041116日,越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确认公积金中心未核定数额,致使其做出

的通知书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构成不作为,员工暂时告胜。

1130日,中心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处理

被上诉人投诉的过程中,已经将处理情况和工作进度告知了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在中心的督促下,

广州顶益已办理了单位公积金总账户和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公积金中心一直

履行其法定职责。

于是,便有了本文开篇一幕。

虽然打赢了官司,但中心并没有因此而松口气,尹小民直言,“我们不是政府部门,面对单

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时,可供我们操作的手段极其有限。”

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面对不缴公积金的单位,中心可以处以,逾

期仍不缴存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道出其中的难处,“中心不具有像劳动部门那样的调阅企业用工情况、

财务账册等资料的行政执法权,难以获得准确的工资数额;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需要提供执

行的具体金额,否则法院无法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据尹小民介绍,该中心只有70名员工,中心查验的手段,主要依靠每月向各级工商部门索

要新注册单位的名单,再与本单位的数据库核对,以发现没有开设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再去发通

知督促对方前来办理手续。

一位中心的负责人也承认:“我们目前的督缴只能是针对那些拒绝开户的单位,至于那些开

了户却从没有缴过款的,我们目前还没有精力去查,更不要说少缴的了。”

我们遇到的是这样一个悖论,因为享用公积金不是私权,所以要行政诉讼,但只要中心发了

限期缴存通知,就不能告他不作为,所以你掉进讨不回公积金的怪圈里。”何谓在电话里说,

已经在广州到了新工作,“所以我最关心的是能不能补缴我以前的公积金”。

而据杨帆介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中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续一)中规定: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

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遇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倘若该条例最终能够出台,那既能解决职工维权怪圈,又能避免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成

本。”杨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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