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的标的

更新时间:2024-11-05 13:43:0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照片英文)

篇一: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一、合同标的的概念

1、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3、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以下4

1)有形财产

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

券等。

2)无形财产

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

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

居间行为等。

4)工作成果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二、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1、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3、合同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

能够界定权利义务。篇二:合同标的不明确

合同标的不明确

【案例】

某年1月,某市石油公司与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加油站维修项目合同书》协议

约定:建筑公司为石油公司提供加油站维修服务,建筑公司按石油公司提供的图纸施工,工

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按工程预算的90%付款,合同价款以经中价审计审定的结算报告为准,

于工程质保期结束后三天内全部付清,合同期限为一年。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维修哪座

加油站。

同年2月,石油公司将一座加油站的维修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两个月后,该工程顺利完工。

同年8月,石油公司决定对辖区内的另外3作加油站进行维修,同时按上级公司要求,以公

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该建筑公司也参加了投标,但由于报价太高而均未中标。于是,石油公

司将维修工程发包给了另外两家中标的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合同。同年9月,该建筑公司认

为石油公司违约向当地法院起诉,理由是双方于1月份已经签订了《加油站维修项目合同书》

合同期限为一年,本年度内石油公司所有加油站的维修工程均应由其承包。

【评析】

本案例中,双方之所以发生争议,主要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标的,于是

给了对方可乘之机。合同标的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此做

出明确约定。《合同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双方当事人;标的;数

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案中,石油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维修对象,容易让人误解

为包括本年度内所有的加油站维修工程项目。而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也表明,石油公司为此

承担了违约责任,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同信用促进会

2011612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

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

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

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

成果。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

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中国《经

济合同法》第12条中规定经济合同的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如购销合同、供电合

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其标的均为民法上的物;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标

的为提供一定的劳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为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经济合

同的标的还可以是某项智力成果,如科技合同的标的是某项科研成果。

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摘要: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合同

标的的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1)物,是指合同当事人能够实现有效支配,具有一定的

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可以满足人们生活或生产需要的确切存在的物质财富。它包括自然界

存在和人工制选的物质。 (2)行为,是指当事人有真实意思表示,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活

动。在合同关系中,它表现为当事人提供的某种劳务、服务等活动。 (3)智力成果,是指人

类脑力劳动的成果。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富。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合同一般条款和示范文本的规定。本法第一条规定了合同自愿的原则,本条所规定

的“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是对合同自愿原则所包含的合同的内容的进一步阐述。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所列条款,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并不是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所列

合同内容的条款,才算成立。本条第二款同样也是一种倡导性的条款。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

有的是合同的监督部门提供服务。是合同规范明确,最终还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当

事人是否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关系,当事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

照。

根据本条,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权利义务的承受着,是履行义务和受领履行的主体,有时也是诉讼管辖的确定依据。

当事人须具体确定,其方式就是写明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决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十分重要。按照进来的有

力说,标的是债务人的给付。在这个意义上,标的与标的物便不同。但是为了叙述方便,有

时将二者统称为标的。合同的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能够界

定权利义务的量。

3、数量

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具体条件之一。标的的数量应当确切,首先应当选择双方共同接收的计

量单位,然后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还应当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

4、质量

质量也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同类标的中这一标的区别于那一标的的具体标志。合

同没有标的不行,而有了标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也不行。因此,当事人应当对质量规定

的明确具体。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酬金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

所应当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上野山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买卖,

于是便产生了云飞、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保管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这些额外非由哪

一方支付,需要在价款条款中写明。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

因素之一 .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未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

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还应当写明每一期的准确时间。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

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

合同的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

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有关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合同应当写明。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是非违约方免受或者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

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如明确规定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对于将来

及时的解决违约问题,很有意义。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

款,只要没有依法免除,违约方仍应当承担责任。

8、争议的解决方法

解决争议的条款是当事人关于解决争议的程序、方法、使用等内容的约定,解决争议的条款

并不设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条款主要包括: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

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

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

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

目的。合同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此条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并不是说当事

人签订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主要条款的规定只具有

提示性与示范性;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这些条款,但

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

的。比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在订立合同的

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达成协议为条件,则在这些特定事项

末达成协议前,合同不成立;

如果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意将一项合同的内容留待进一步商定,则尽管这一项条款

没有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现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九项内容简述如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

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

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

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

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

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

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

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3.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

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

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

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等都

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

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

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

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

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

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

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

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

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

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

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

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

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

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

款一船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贷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

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

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

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

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

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

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

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

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

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

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

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回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

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

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

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

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

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

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

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

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

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

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

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

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

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

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

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

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

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

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

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

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

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

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

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

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

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

以选择在外国进行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

人可以选择选用中国的法律、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外国的法律。但法律对有些涉外合同法律

的适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决争议的方法的选择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慎重对待。但

要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比如选择仲裁,是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要规定得具体、清楚,不能笼

统规定“采用仲裁解决”。否则,将无法确定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虽然超出本条规定的九项内容,也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关于合同的示范文本

在制订合同法的过程中,有的委员和部门认为,由于经济贸易活动的多样性,如果当事人缺

乏经验,所订合同常易发生难以处理的纠纷。实践中合同的示范文本对于提示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此应当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因此,

本条第二款规定订立合同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其目的与第一款一样,就是为了使

当事人订立合同更加认真、更加规范,尽量减少合同规定缺款少项、容易引起纠纷的情况。

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

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基本概算。 根据我

国的现实情况,对标底的作用规定作为评标的参考。当然,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对低于投标人完成项目成本的投标报价,不应予以考虑。

事先知道了标底导致不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法》对六种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况做了规定

1 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第50条)

2 招标人泄露招标情况或标底(第52条)

3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第55条)

4 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第57条)

5 投标人串标或行贿(第53条)

6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54条)篇三:合同的标的

第一章 合同的标的

[案例1]

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

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因该批酒

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损失。问:我方对此有

无责任?

案例分析:

我方应负责赔偿。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

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

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2]

我某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

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

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合同金额40%

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

宜?

案例分析:

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

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

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

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案例3]

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

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

??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信用证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问:1)银

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案例分析:

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根据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

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量,

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量,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本案卖方出口的商品是

1000公吨散装小麦,且信用证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则只要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制作意气且要求

银行支付的金额不超过25万美元,银行就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支付货款。

2)根据《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

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

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

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

利。依本案,就卖方多交的15公吨货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其中的一部分或全

部,但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款项可以通过汇付或托收方式收取。

[案例4]

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

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价格为每吨200美元cif热那亚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我方交单

收款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

收的货款。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或计价,而未明确规

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或计价。本案中我方用双线新

麻袋包装货物,每袋50千克,但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说明我方短量交货,买方有

权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因此,买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5]

某外商欲购我“华生”牌电扇,但要求改用“钻石”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

案例分析:

国外这一要求实质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不过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时

应注意其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进行注册。在无法判明的情况下,为安全起见

应在合同中列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的条款。

[案例6]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

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

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

15000英磅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

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

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

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

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

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

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

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

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

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

己的利益。

[案例7]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

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

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

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

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

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

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

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分析: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案例8]

1997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

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

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

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

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

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的案例。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

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

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

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案例9]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

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

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70%分别以l/c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

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

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

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

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

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

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

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

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

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

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

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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