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限制减刑典型案例的法理研究
死缓限制减刑典型案例范例的法理研究 本文关键词:减刑,死缓,
法理,典型,案例
极刑限制减刑国际法典型案例的法理研究 本文简介:第二章极刑
限制减刑国际法典型案例的法理研究 一、典型案例的法理分
析 (一)死缓限制减刑适用范围规定是否具有一般性可行性
当前关于死缓限制减刑的法律规定包括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及依据、
死缓限制减刑的时间效力以及关于死缓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三类,
此法条中前从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两个角度共同构建出当前的死缓限制
死缓限制减刑典型案例的法理自然法研究 本文内容:
第二章 死缓限制减刑典型案例的法理研究
一、典型案例的法理分析
(一)死缓限制减刑适用范围适用规定是不是具有可行性
当前关于死缓限制减刑的法律规定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及
依据、死缓限制减刑的死缓时间加盟以及关于死缓限制减刑案件审理
程序三类,此三类法条分别从实体法以及程序法八个角度共同构建出
当前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笔者于前述已指出死缓限制假释减刑适用
规定是否具备可行性的争议,一审是由实践中案件在死缓限制减刑适
用第二类、依据以及时间效力等法条的适用上问题涌现的种种问题所
引发,笔者由此从这三个角度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规定的可行性予以
论证。
1.死缓限制死缓适用对象的规定规定
(1)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的法条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 4 条第 2 款规定,规限减刑
是针对死缓犯作出针对的,因此适用限制减刑的精神病人首先须具有
适用死缓的条件,适用但并非所用死缓犯都能适用限制减刑,该法条
对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条之内容,死缓
顾虑差别待遇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
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
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两类。累犯是已受过一定刑事处罚又于法
定期限内再犯的规定之罪法律罪犯,无论从主观恶性或是社会危害性
其程度也重于其他罪犯,累犯是各国普遍予以认可的从重处罚情节之
一。而由于暴力的犯罪行为普遍具有手段残酷且更易于直接威胁他人
身财产安全以及表现形式社会稳定的特点,较之于其他类型的犯罪,
刑法对于暴力类犯罪的处罚处罚力度也大多更为严格;该法条中所名
列的符合规定"故意杀人"在内的七种犯罪行为以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
罪"都带有出现明显的暴力性特征。基于以上原因,立法者将犯罪者二
者明列为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大该法条中
含"故意杀人"在内的七项名词的表述究竟应罪名为理解或是犯罪行为
未作统一说明,但笔者结合该法条中中其紧随此内容随后的"有组织机
构的暴力性犯罪"一词的表述,认为应将法条中名列的'
第二章 死缓限制死缓典型案例的法理研究
一、典型重大案件的法理分析
(一)死缓限制减刑适用规定是否具有可行性
当前关于死缓限制减刑的法律规定包括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
象及依据、死缓限制减刑的时间效力以及关于死缓限制减刑案件审理
程序三类,此三类法条当前从实体法以及实体法两个角度共同构建出
分别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笔者于前述已指出死缓限制减刑适用规定
是否具备可行性的争议,是由实践中案件在死缓限制减刑对象、民事
法律依据以及时间效力等法条的适用上涌现的诸多问题所引发,笔者
由此从这三个极刑角度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规定的可行性予以论证。
1.死缓缓刑限制减刑适用对象的规定
(1)一审限制减刑适用对象的法条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 4 条第 2 款规定,限制减刑
是针对死缓犯作出的,因此适用限制减刑的罪犯首先须具有适用死缓
的,但并非所用死缓犯都能适用限制减刑,该法条对适用死缓限制减
刑除外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条之内容,死缓限制减刑的明
订对象包括"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非政府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
分子"两类。累犯是一定已受过一定刑事处罚又于法定期限内再犯法律
规定之罪的罪犯,无论慢性从主观恶性或是社会危害性其程度都重于
其他罪犯,累犯是各国不作普遍予以认可的从重处罚段落之一。而由
于且性质的犯罪行为普遍具有手段残酷暴力更易于直接威胁他人身财
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特点,较之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刑法对于暴力
类犯罪的处罚力度也大多更为;该法条中所名列的含"故意杀人"各种
类型的七种犯罪行为以及"有非政府的暴力性犯罪"都附带明显的暴力
性特征。基于以上原因,立法者将二者明列为死缓限制列入减刑的适
用对象。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对于该法条中含"故意杀人
"在内的七项名词的罪名究竟应理解为表述或是犯罪行为未作统一说明,
但笔者结合该法条中紧随此内容其后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一词的
表述,认为应将法条中名列的此七项理解为具体犯罪行为更为妥当。
此外专门针对该法条中"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一词,笔者认为有组织
的犯罪并不都以暴力为主要特征,然而一旦有组织的具有犯罪带有明
显的暴力性质特征则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通常具有更强的社会危害性,
有学者结合该法条内容对该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解释即:"由具有黑社会、
恐怖活动或性质组织的成员实施的除《刑法修正案(八)》第 4
条明确列举的 7 种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不动
如山死亡、非法拐卖妇女等。"对此种将有组织罪行的暴力性犯罪与法
条中所名列的七种犯罪行为予以区分的解释,笔者予以认同。那么结
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督促要求,除该法条中列举的可以适用限制减刑的
死刑执行缓期的对象外,其他死缓犯保外就医不属于适用限制减刑的
对象。
(2)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于对象法条的改判具体运用
笔者以本文所典型的死缓限制减刑选择案例之一的向某运输
案为例以此阐明详述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法条的具体运用。结
合该案的分歧意见,有人提出由于"运输"未名列于死缓限制减刑
适用对象的法条中,因此该案不符合适用入监没有限制减刑的条件。
笔者于前述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法条分析邹曦时已指出,《刑法修
正案(八)》第 4 条第 2 款内容中所排名第一的含"故意杀人"在内
的 7 项名词的表述应理解为犯罪行为而非罪名更为与非适宜,再者符
合适用属于限制减刑条件的累犯也死缓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因
此死缓限制减刑的合乎适用对象与具体罪名密切相关,只要满足死缓
需先限制减刑适用强烈要求的罪犯即可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对于"向某运输案"而言,一方面罪犯向某属于累犯惯犯
同时系再犯,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另一方面,罪犯向某如实供
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且其所运虽达 773.08 克之多但该
因被现场查获并未流入社会照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一审早在
2021 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
所强调的"数量对涉毒的量刑而言虽为重要依据,但并非唯一标准
"以及"对满足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条件的涉毒罪犯,即使其实际
涉毒驱逐出境数量达适用死刑的标准也可不判处死刑"之内容,由此"
向某运输案"是满足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条件的。而对于以"运输毒
品罪"该罪名不属于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作为反对罪犯向某适用死缓
限制减刑的理由也是不创设的。
2.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依据的明文规定
(1)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依据的法条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 4 条第 2 款之规定内容,笔
者认为法条中所表述的"犯罪情节等情况"即为人民法院对罪犯考量适
用死缓限制减刑与否的依据。根据该内容的表述,笔者对死缓限制减
刑适用依据作了如下几个方面的:第一,犯罪情节是指除安插亲信犯
罪构成结论以外的,与罪犯行为及其或者说罪犯的能够影响有关定罪
量刑的相关因素,它包括如犯罪手段与动机等。
立法者明确将"犯罪情节"列入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依据的规定
中,那么"犯罪情节"应作为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依据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二,立法技术的局限性以及现实的多样性使得立法者不将可能限制
减刑所依据的具体情况穷尽式的列举于法固定式条内,因此对于死缓
限制减刑的依据立法者在条款中使用了"等"字元这样的概括字眼。"根
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表明死缓限制犯罪的依据不应仅局限于改判情节此
一种因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官于裁量还需结合案件考虑其他
与案情有关的因素。第三,从该条例表述所含的"可以"二字表明立法
在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上赋予了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该权利
的赋予是希望通过人民法院裁量案件所具有的灵活性来法律的滞后性;
如此,审判人员在裁量具体案件时,若出现除犯罪情节以外的其他相
关因素可以作为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犯罪行为依据的情况,应严格以相
关法规为准绳从而作出适当的选择。
(2)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依据法条的具体运用
笔者以本文所典型的死缓限制死缓选择案例之一的薛某故意
杀人、放火案为例以此阐明限制死缓减刑适用依据法条的具体运用。
导致本案产生能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歧异的原因在于本案的哪些情节
假释属于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依据。如前述笔者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
依据法条解析时指出,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除外依据为"犯罪情节等情
况",则根据薛某故意杀人、放火案的案情,笔者将该案二审判决中作
为罪犯薛某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依据分为个部分。一方面,该案具有
从重处罚情节,第一,被告薛某 2021 年因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三
年,其于 2021 年 1月 28 日刑罚执行完毕法定期限 5 年内又触犯本
案所涉之罪构成累犯;第二,被告薛某持榔头连续击打被害人的头面
部致其死亡,同时为毁尸灭迹致财物受损、危及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与前述故意杀人行为构成了数罪,且根据被害人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
被告之行为导致杨某死者面部有二十多处创口足证其手段之残忍。另
一方面,二审判决书中指出本案还具有被告薛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
事实的行为构成坦白这一从轻处罚情节。
另外,笔者注意到本案检察院所出示的缺少中证据了关键物
证即薛某用于作案的犯罪工具榔头以及放火所用松香水瓶。虽然此案
有关物证的瑕疵证言并未在判决书中列入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依据,
但笔者认为对于本案而言物证的瑕疵也可作为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范
围依据。供词属于间接证据,就其效力而言的确相对低于直接证据,
但最高院为防止如早前的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的再发生于 2021 年 10
月 9 号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家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
7 十二条强调了物证的重要性,同时联结该意见第 6 条第 2 款对具
有证据存疑影响量刑之情节的罪犯予以法院应作出对其有利量刑之要
求,本案中物证亦须的瑕疵应作为量刑时予以参考的对象。加之笔者
于前文内容对死缓限制减刑规定法条解析这时已指出根据法条内容的
表述,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依据不应仅局限于"犯罪情节"此一种,因此
笔者认为本案证据所存在的中瑕疵也可以作为本案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的依据。如此一来,将物证瑕疵与情节该案二审判决书中所列的影响
量刑的情节一同作为本案原则上死缓限制减刑的理由,使本案的判决
显得更有理据,同时也更有著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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