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5 18:39:0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markup是什么意思)

危房鉴定标准

一、地基基础

1、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施规范》GBT7-81

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3)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 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

续滑动迹象。

2、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基础老化、腐蚀、酥碎、

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二、砌体结构

1、砌体结构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屋面1/2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

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3)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受度已超过

1mm

4)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5)柱、墙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6)墙、柱刚度不足,出现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7)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

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8)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大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墙体

的偏心距达墙厚1/6

三、木结构

1、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为危险点:

1)连接方式不当,构件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

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败等损坏;

2)主梁产生大于Lo/150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3屋架产生大于Lo/120的挠度,且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或平面倾斜量超过

屋架高度h/120

4)檩条、搁栅产生大于Lo/120的挠度,入墙木质部位腐朽、虫蛀或空鼓;

5)木柱侧弯变形,其矢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

大于原截面1/5以上;

6)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斜纹理或斜裂缝的斜率P分别大于7%

10%15%20%

7)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四、混凝土

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为危险点:

1、梁、板产生超过Lo/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2、简文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

缝宽大于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缝宽大于0.4mm

3、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和斜裂缝,缝宽大于1mm,板产生宽度大于0.4mm

的受拉裂缝;

4、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缝宽大于1mm,或构件混疑土严重缺损,

或混疑土保护严重脱落、露筋;

5、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6、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砼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直径的100倍以上;

7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

另一侧砼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8、墙中间部位产生交叉裂缝,缝宽大于0.4mm

9、柱、墙砼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

面减小;

10、柱、墙产生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高度的1%,其侧向位移量大于h/500

11、柱、墙侧向变形,其极限值大于h/250,或大于30mm

12、屋架产生大于Lo/20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斜裂缝,缝宽大于1mm

13、屋架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的2%

14、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松动,且伴有明显的变形裂缝;

15、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规定值的70%

房屋危险性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

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5.1.2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按其危

险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本标准鉴定。

5.1.3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5.2 等级划分

5.2.1 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机构和护围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5.2.2 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A 级:无危险点;

B级:有危险点;

C级:局部危险;

D级:整体危险。

5.2.3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

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

部危房。

4 D: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

幢危房。

5.3 综合评定原则

5.3.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

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5.3.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

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是相关的时,则应

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5.3.3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单位;

3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数量和比例;

4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 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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