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如下: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
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
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
利
(1)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2)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4)供暖费补贴;
供暖费补贴也称为“冬季取暖补贴”,国家劳动总局总新字[1979]176号文
件中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是指北方高寒地区职工宿舍的取暖补贴。不包括企业生
产经营房屋取暖的费用。具体扣除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各地对发放“冬季
取暖补贴”都有不同的规定,注意按当地政府的报销范围执行。
(5)职工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企业为员工下
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注意区别职工防暑降温费和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物品的区别。《国家劳动总
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规定,“暑期对在高温、露
天作业的人员供应清凉饮料,是为了保护这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
止中暑的一种辅助措施,一般是由有关单位配制,供应一定量的含盐饮料,集体
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它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企
业夏天支付的清凉饮料费用不属于职工防暑降温费,不属于福利费,而是劳动保
护费。
另外注意,企业发放给职工回家享用的防暑降温用品,由于不符合《国家劳
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文件中“集体供应,
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保护费。对此类费用是否属
于福利费还是工资目前也无明确规定。
(6)职工困难补贴;
职工困难补贴是指企业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
予补助。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注意区别企业提供的职工困难补贴
和工会提供的职工困难补贴是不同的,前者在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后者在工会
经费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文
件规定“职工困难补助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
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
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虽然该文件已经作废,但是这个解释还是有
参考价值。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7)救济费;
文件没有明确说是什么救济费,救济费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国家民政部门
发放的救济费,这和企业关系不大;第二种是下面要讲到的抚恤救济费,还有一
个就是疾病救济费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
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
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这里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沿用原
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
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8)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9)职工交通补贴;
也就是俗称的“上下班交通费”,一般是按企业规定的合理标准执行。如果
地方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
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作为职工交通
补贴。
(10)丧葬补助费;
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
规定,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企业用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1)抚恤费;
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
规定,抚恤救济费是指企业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
一次性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2)安家费;
安家费是指职工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发给的安家补
助。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3)探亲假路费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4)其他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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